一年一度的“双十一”剁手节又要到了,消费者在充分享受网购折扣带来的优惠的同时,又不得不面对一个问题:如果在网购平台购买到假货或者残次品该怎么办,能不能向网购平台主张权益?对此,笔者查阅了相关资料发现,在实际的司法审判中,法院裁判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承担责任的情形少之又少。通过笔者对法院裁决案例的分类收集并分析,并结合《消费者权利保护法》,总结出如果需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承担责任,主要看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是否履行了法定义务。
相关法律
《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即,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担责与否关键看是否履行了以下义务:
第一、是否履行其法定披露义务,即“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可以先行赔付。
第二、是否履行承诺义务,即“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如果做出了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第三、是否履行基本监管义务,即“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平台侵害消费者基本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主要是指入网经营的实名登记的事先审查义务及对非法商家的及时处理的事后监督义务。
律师建议
除去上述三种情形,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很难被认定为责任主体。笔者提醒那些通过网络交易购买商品而产生责任纠纷的消费者,如果想要网购第三方平台先行赔付,需收集好上述的相关证据。
当然,网购产生纠纷后,诉讼管辖也是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在很多网购交易平台,其交易文书里面约定了由网络交易平台所在地法院进行管辖。当然,这在法律上属于格式条款,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消费者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的规定,在收货所在地起诉网购交易平台及销售者或服务者,大大提高了消费者网络诉讼的便利。
消费者如何向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主张权益
作者:江欣来源: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一年一度的“双十一”剁手节又要到了,消费者在充分享受网购折扣带来的优惠的同时,又不得不面对一个问题:如果在网购平台购买到假货或者残次品该怎么办,能不能向网购平台主张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