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十一这个全民狂欢的日子里,天猫、京东等各大电商疯狂地刷新了自己的销售记录,双十一的爆发也使快递行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快递烧毁、丢失的新闻也时有发生。作为律师,身边也不断有朋友咨询丢失快递的赔偿问题。对于保价快递的赔偿问题,在实务中争议不大,那么对于未保价的快递,如发生损毁、丢失如何赔偿,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一、案例检索情况
笔者以“快递、丢失、赔偿”为关键词,在无讼网上进行搜索,共搜索出案例4631篇,其中合同纠纷3272篇,以邮政服务合同为关键词的案例为401篇,以格式条款为关键词的案例216篇,以丢失为关键词的案例为114篇,以赔偿限额为关键词的案例102篇,大部分纠纷均发生在广东、北京、上海等发达地区。

笔者在对上述案例进行分析研究的过程中,发现出现此类纠纷时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聚集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未保价快递的赔偿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47条的规定;
2. 快递服务单中有关未保价快递赔偿的条款是否属于格式条款、约定是否有效;
3. 如何确认丢失的物品及价值等(寄件人的举证责任)。
二、争议焦点分析
1. 未保价快递的赔偿是否适用《邮政法》第47条的规定
《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一) 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在案例的检索中,笔者发现,大部分快递公司均以此条作为法律依据,认为快递公司的赔偿限额应以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为上限。未保价快递的赔偿是否应适用《邮政法》第四十七的规定,就成为寄件人损失能否得到足额赔偿的关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以合理的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邮政法中的邮政企业是指是全民所有制的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所谓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普通快递公司不属于邮政法圈定的邮政企业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适用本章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民事法律的规定。”
同时,国务院2018年《快递暂行条例》第27条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及大部分裁判文书的主要观点,未保价的快递的赔偿问题应以《快递暂行条例》的规定,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来确定赔偿责任。
2. 快递详情单中“未保价快递的赔偿条款”是否属于格式条款,约定是否有效
在寄件过程中,快递详情单背面契约条款中关于“未保价快递”的丢失赔偿均约定以快递费用的倍数为上限,各家快递倍数不一。在争议过程中,快递公司往往以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为由,要求依照该约定确定赔偿标准。在快递费用普遍较低的情况下,有些寄件人的损失无法得到足额赔偿,该约定是否有效,是解决寄件人能否得到足额赔偿的关键。
关于快递单中所涉“未保价快递的赔偿标准”,由于这些运输单据往往由运输方(承运人)提供,未经过托运人与承运人共同协商的,因此通常会被认为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格式条款”。关于“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以及《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也明确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不能事先约定免除。在司法裁判中,大部分法院认为快递公司丢失快递属于重大过失,寄件人没有过错为由,支持寄件人的诉讼请求。
3. 寄件人的基本举证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诉讼过程中,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寄件人在主张索赔的过程中,首先要证明寄件人与快递公司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其次提供邮寄物品并证明其价值,这是寄件人应承担的基本举证责任。
一旦出现纠纷诉至法院,寄件人应当首先证明与快递企业之间存在快递服务合同关系,为了避免纠纷,寄件人应当妥善保存寄件凭证及证明物品价值的相关证据,包括快递面单、所寄物品交付快递公司的照片等证据,以证明所寄物品的价值及快递企业已揽收并承运等事实,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一言以蔽之,寄件人与快递公司之间形成了邮寄服务合同关系,双方订立的快递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快递公司作为货物承运人,在寄件人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在运输过程中将货物遗失,应承担违约责任,对货物按照实际价值赔偿。
双十一,你的快递安全收到了吗?
作者:王靖 赵杨来源: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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