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保全错误及责任承担

来源:坤略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委托人作为案件的被告时,经常会涉及到银行账号、房产、车辆等被申请保全的情况。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委托人对于对方申请保全是否有错误经常存疑。本文将与大家一同探讨司法实践中如何定保全错误及责任承担。

委托人作为案件的被告时,经常会涉及到银行账号、房产、车辆等被申请保全的情况。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委托人对于对方申请保全是否有错误经常存疑。本文将与大家一同探讨司法实践中如何定保全错误及责任承担。
一、申请保全错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故,被申请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处理。”即案外第三人也可以依法对保全提出异议。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明确解释如下,“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保全错误的申请主体不仅仅是被申请人,案外人也可能是保全错误赔偿的申请主体。
二、申请保全错误的归责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故,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无过错责任。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在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属于过错责任,依法应适用一般侵权的过错责任原则。
三、司法实践的裁量标准
01 申请保全错误是否仅以申请人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为充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知识、对案件事实的举证证明能力、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判断能力各不相同,通常达不到司法裁判所要求的专业水平,因此当事人对诉争事实和权利义务的判断未必与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一致。对当事人申请保全所应尽到的注意义务不应过于苛责。如果仅以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作为申请保全是否错误的依据,必然会对善意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保全程序维护自己权利造成妨碍,影响诉讼保全制度功能的发挥。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侵权行为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必须要有法律依据,申请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应适用一般侵权的过错责任原则。综上,申请保全错误,须以申请人主观存在过错为要件,不能仅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为充分条件。
可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2027号
02 主观过错的裁量标准,申请保全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判断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错误,诉讼请求未被支持仅是重要考量因素之一,还必须重点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诉的正当性、审查申请人申请的保全标的、申请的保全措施是否适当、有无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即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1)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诉的正当性
根据其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考察其提起的诉讼是否合理。
如申请保全人在起诉时虽具有诉的正当性,但在诉讼过程中已通过另案生效判决确认本案诉争债权金额并应合理预见存在超标的保全的,则应及时调整保全金额,以避免给被保全人造成不合理损失。
经被保全人申请或法院释明,申请保全人仍未及时解封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可参考案例【(2021)新民终61号
(2)审查诉讼保全行为是否具备适当性
结合申请保全的标的额、对象及方式等考察其申请财产保全是否恰当。
如申请人可以通过冻结被申请人房屋销售账户以保护其维护合法利益的情况下,却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开发公司土地使用权,阻止了开发项目的正常销售,那么其申请保全的对象和方式为不适当。
如,被申请人提供存款等作为担保置换解封已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产等的情况下,申请人为对抗被申请人的解封不断增加诉讼请求标的额及查封限额,导致已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产等一直处于被查封状态,那么该保全行为也明显不适当。
可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118号
(3)有无尽到审慎注意义务
诉讼保全行为属于因申请人的行为导致其相关权益获得保障、被申请人的权益受到限制的情形,申请人理应承担较高的避免给他人造成不合理损失的注意义务。相应保全措施作出后,申请人在明知接受工程款一方利益面临受损的情况下,应审慎对待他人权利,及时申请解封止损,防止损失扩大。
如申请保全人作为涉案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对自己进行施工部分的工程造价及收益应当有大致的预估及期望值,理应知晓同一建筑工程经过鉴定并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后,该判决中的相关事实可以成为另案的依据。本案申请保全人未向法院提出解封申请已经超出了正常行使诉权的合理范围。则申请保全人便属于未尽到合理审慎行使诉讼权利的注意义务,属于申请财产保全具有过错的情形。
可参考案例【(2021)新民终61号
03 申请保全错误如何认定损害赔偿责任
被申请人主张的损失是否成立,取决于该损失与申请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行为之间是否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或者是否属于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行为的合理预见范围。
(1)被申请人主张损失的,需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遭受的损失,也需能证明其所遭受的损失与申请诉讼保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该损失需属于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行为的合理预见范围。如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保全人的资金,影响了被保全人对资金的使用收益,必然造成相应的利息损失,申请保全人应当赔偿。被保全人提供证据证明该资金系向他人借贷或被冻结之前已签订合同借贷他人的,该利息损失为实际损失。但若该利息损失加上被冻结资金的银行利息之和过高,有些法院认为不应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年利率上限。
可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118号
坤略结语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违背支持,并不必然导致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财产保全作为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制度,对防止被告在诉讼程序启动后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保证判决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权利必须行使在合理范围内,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一般以侵权责任的过错原则为切入点,准确分析申请保全人的合理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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