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导致车辆价值贬损该不该赔?

来源: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我们侵权损害赔偿部常遇到的案件,近日我们承办的两起案件较之以往的案件不同,通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都是以人身损害赔偿为主要诉求的,但这两起案件则是以车辆损害赔偿为主要诉求,并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我们侵权损害赔偿部常遇到的案件,近日我们承办的两起案件较之以往的案件不同,通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都是以人身损害赔偿为主要诉求的,但这两起案件则是以车辆损害赔偿为主要诉求,并且当事人均表示要求赔偿因交通事故损害所造成的车辆贬损价值。我们知道,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公布、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交通事故损害所造成的车辆贬损价值并没有明确规定。那么,对于交通事故所导致的车辆贬损价值,到底该不该赔?如果该赔的话,又应该由谁来赔呢?
一、该不该赔?
如果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严重时,即使进行了维修,但从生活经验或者经过鉴定来看,都可以发现:无论是车辆的美观度方面,还是车辆的安全性、驾驶操控性等功能性方面,以及车辆使用寿命方面均已大幅打折,这种内在的损坏或功能的影响或者隐蔽性损失,是不可能通过修理完全弥补的,车辆由此造成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贬损都是客观存在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明确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另外《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因此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并依据我国民法损害填平原则及公平原则,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贬损价值,应当予以赔偿。
二、由谁来赔?
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是民事侵权四大要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车辆价值贬损,与车辆维修费用损失一样,都属于损害结果的范畴。并且这种损害事实,是直接导致车辆所有人直接利益的损失,因此该损失属于直接损失。
对于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车辆价值贬损,首先,第一赔偿义务人当然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人,具体责任应当按照当地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划分来确定。当然,如果该责任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受雇佣而从事雇主或用工单位指派的工作,应当由雇主或用工单位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其次,责任人所驾驶的车辆如果投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应当审查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以确定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义务,这是基于保险合同而产生的。
三、如何来赔?
对于车辆贬损价值,首先,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评估鉴定,出具评估报告;其次,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评估报告的结论直接予以认定,也可以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例如车辆的使用年限、维修状况、恢复程度等因素,在评估结论的范围内予以酌情认定。人民法院不应当以鉴定机构的评估结论不客观、法院对于车辆贬损价值不好认定等理由,驳回原告的此类诉讼请求。因为“该不该赔”和“如何来陪”是两个不同层面的概念。
以上仅仅是基于现行法律法规、法律原则以及法理所得出的结论,但“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车辆因为交通事故受损严重时,即便表面修复,其使用价值以及交换价值都会大幅降低,很多法官都认同这一观点。但是法官们又存在着种种疑虑,以“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外省有相关判例、但本省没有较多的判例(本省较为落后)”等为由对于此类诉请不予支持,态度较为暧昧。
我相信,对于此类诉请的支持还需要假以时日。权利都是争取来的,律师愿意为了当事人的权利去奔走、去呼喊、去抗争。同时,我也热切期盼法官们在每年数次的高端培训和学习中,进一步深刻理解法律法规之精神实质,在履行裁判权力时,进一步做到公平、公正、客观、维法,切实推进“依法治国”之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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