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顾
赵某为佛山某驾校小车教练员,李某为该驾校学员,梁某与李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21年6月25日15时许,赵某、李某在佛山市南海区环岛南路练车,双方因为练车安排发生争执,由于当时双方情绪激动,李某因害怕故联系梁某来接其回家。随后,梁某开车赶到现场,下车跑到教练车旁边拉开副驾驶座位的车门,(当时赵某正坐在副驾驶座位上),试图拉赵某下车,李某在一旁阻止。在之后的纠缠过程中,赵某被拉下车,但用拳头击打梁某背部一下后快速跑开,李某、梁某上前追赶赵某,随后梁某被在场其他教练拉开。最后,造成各方不同程度的损伤。
二、第一次调解遭遇一方当事人爽约
在调解室受理此案后,立即联系三方到场调解,在第一次调解,赵某并未到场,调解员通过与李某、梁某的谈话了解到李某和梁某都有强烈的调解意愿,对三方的伤情有清晰的认识,三方虽都有受伤但并不严重,经法医鉴定,均未构成轻微伤。李某、梁某表示愿意和赵某和解,希望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唯一要求为赵某向李某赔礼道歉,梁某向赵某赔礼道歉。但调解工作能否顺利进行依靠的是所有当事人是否积极配合,因赵某并未到场,调解员只能让李、梁两人先回去,另约下次调解时间。
三、三方意见相左,调解陷入僵局
基于第一次调解一方当事人没有当场的情况,为了迅速解决当事人纠纷,调解员再次联系三方进行第二次调解,同时确保三方都能到场进行调解。
调解不是简单的和稀泥,而是要认真倾听当事人的诉求,了解事情来龙去脉,找出纠纷原因和争议焦点,站在双方当事人的角度去分析利弊,秉着公平公正的态度促成和解。该起案件的调解主要有两个难点,一是双方心里怨气很重。李某和梁某对赵某先前不合理的练车安排不满,且对练车过程中赵某恶劣的态度也十分气愤。而赵某则认为李某因对练车不满,在练车过程中联系赵某过来试图对赵某进行恐吓的做法很欠妥,练车有什么矛盾可以沟通,实在没必要上升到暴力程度。二是赔偿一事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四、调解员情理结合,当事人达成和解
面对该种情况,首先,调解员采用隔离说理法,将当事双方分开约谈。调解员首先找到赵某,对其宣之以法,详细的阐述了如果双方达不成协议,他将会面临处罚。调解员并对赵某进行了分析:作为教练员,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应该懂得如何处理好自己的情绪,但对于赵某提出的误工费用,因李某有证据证明事件发生后其仍在工作,故调解员对其误工费不予支持。同时这件事情处理不妥当的话可能会对其今后的工作会产生不好的影响,劝说其往解决问题角度出发。赵某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后,同意了对方的要求。
最终,三方同意达成以下协议:
01、赵某、李某、梁某表示和解。
02、赵某向李某赔礼道歉,梁某向赵某赔礼道歉。
03、李某保证在今后的练车过程中尽量配合教练的教学工作。
五、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六、案例评析
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要懂得克制好自己的负面情绪。本案中,赵某与李某的之间的练车纠纷,本可以冷静下来沟通处理,但由于赵某情绪化使得李某感到害怕,故而致电求助梁某;而梁某在处于对女朋友可能受到伤害后愤怒状态下做出了拉人下车的举动进而使得这件事复杂化。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人都是有感情的动物,奉劝大家遇到问题时不要逞一时之气,冷静才是解决问题的最后药引。每个案子都是一个故事,折射出人生百态。每一起矛盾纠纷都要用法、用情、用理、用心去解决,尽力让每个当事人都能握手言和,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教练与学员的治安纠纷
作者:李嘉明来源: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回顾 赵某为佛山某驾校小车教练员,李某为该驾校学员,梁某与李某系男女朋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