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刘雄滔律师,这一期普法,我们讲一个前段时间遇到的一个咨询,来访人称其兄弟猝死于出租屋,询问能否构成工伤。关于这一类咨询,所涉及的相关知识,我分享给大家,以作参考。
01 法条规定得很简单
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首先,这里说的是工伤,如果是属于劳务,目前并不适用工伤的规定,不在讨论范围之内。如果是职业病,本身就是工伤,也不在讨论范围。对于猝死死亡是否属于工伤这个问题,法律条文写得很简单,就一行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02 实践比较复杂
在司法实践上,认定起来却很复杂,并且出现很多争议,主要表现为:
何为工作时间?加班时间算不算呢?
何为工作岗位?是不是一定要在公司才算?外出办事算不算呢?在家工作算不算呢?单位组织的活动行不算?
如何理解为突发疾病?有些疾病上班时没有明显不适,下了班才明显出现的算不算呢?
是何种疾病?自身疾病算吗?
没有抢救算不算?还没有来得及去抢救就死亡了呢?
没有到正规医院抢救算不算?
48小时死亡起算时间价值时间开始?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发病后回家休息,之后送医院算不算?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发病后回家休息,去医院后,又去打牌,又发病算不?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发病后送医院,回家后死亡的算不算?
死亡时间以什么时间为准?是脑死亡,还是没有呼吸?
家属放弃治疗的算不算?
这些问题在实践中处理起来还是有比较大的争议的,可能没有绝对的答案。也许有人会问,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争议呢?为什么我的情况,跟别人的情况好像都差不多,结果却不同呢?那是因为法条只有一条,而发生的情况可能有百种千种,以及证据往往难以还原客观真相,在法律理解上存在争议,在证据上存在争议。这就是为什么律师不敢承诺结果的原因之一。
03 这个制度的目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个制度的目的,主要是考虑到此类突发疾病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实质上是将工伤保险的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扩大到了其他情形,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这部分人的权益,是一种对员工的关怀制度。
也许会有人说,为什么是48小时,超过半个钟为什么就不能算,别人在48小时内放弃抢救是工伤,我们继续救治超过48小时就不算工伤,这种灵魂拷问,是没有答案的。
这是一个法律制度,考虑到很多因素,采取的一个折衷平衡。从大的角度来讲,国家已将职业病列为工伤。如果不是职业病,只是个人疾病,又凭什么要求用人单位负责任呢?所以这个制度本身就是对劳动者的一个关怀,有稍微加重用人单位责任之嫌,在适用上,一般不扩大适用。但是法律已有规定,已明确列为视同工伤,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的,根据工伤立法保护劳动者的工伤赔偿权益的精神,在适用上存在争议时,一般也是会作有利于劳动者的处理。
04 相关细化的规定
1、关于“突发疾病”的范围、48小时的起算时间的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条例第十五条 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2、四要件并重的规定
2016年5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社会管理法制司:
你们转来的关于对《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请示》征求意见的材料(国法社函〔2016〕16号)收悉,提出如下意见:
从立法本意看,《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规定,考虑了此类突发疾病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实质上是将工伤保险的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扩大到了其他情形,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这部分人的权益。
但是,在工伤认定上,还应兼顾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之间的利益平衡,不能无限制、无原则的扩大。从各地实践看,对视同工亡涉及的工伤认定,调查取证要求高,性质判定争议大,各地对条例的理解适用分歧也比较大。若不从严掌握,还将造成更多的执行偏差。
因此,建议对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视同工亡的理解和适用,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等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具体情形主要包括:(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院或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等。至于其他情形,如虽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或者自感不适,但未送医院抢救而是回家休息,48小时内死亡的,不应视同工伤。
3、在家加班的情形也可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28. 职工在家加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是否可以视为工伤。
答:职工在家加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视为工伤。
理由:《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将工作带回家,在家加班工作,应当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第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制定和实施该条例的目的在于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因此,理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首先应当要看职工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从事本职工作。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就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其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认定工伤”时的法定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第十五条“视同工伤”时使用的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相对于“工作场所”而言,“工作岗位”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的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职工为完成岗位职责,在家加班工作,当然可以理解为属于第十五条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第三,视为工伤是法律规范对工伤认定的扩大保护,的确不宜将其范围作扩大理解。但是,应当注意的是,第十五条将“工作场所”替换为“工作岗位”,本身就是法律规范对工作地点范围的进一步拓展,将“工作岗位”理解为包括在家加班工作,是对法律条文的正常理解,不是扩大解释。职工在家加班工作,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在此过程中职工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当然应当视为工伤。可参考(2017)最高法行申6467号行政裁定。
4、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332号建议的答复
您在建议中提出的“应将基层民警在抗击疫情一线认真履行职责时突发疾病,经抢救瘫痪在床、丧失主观意识和劳动能力,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具有一定现实意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这一规定,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扩大到了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考虑到上述情况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最大限度保障了这部分人员的权益,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这样规定,基本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国情和水平,在保障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职工权益的同时,可以避免将各类突发疾病无限制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畴,从而影响工伤保险基本保障作用的发挥。在疫情防控期间,我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文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效保障了疫情防治人员的工伤权益。
05 一般认定
猝死能不能认定为工伤,一般要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劳动关系,一般是指用人单位有营业执照,劳动者未退休。或者退休了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退休了也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是仍缴纳了工伤保险;
2、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从诊断起48小时内死亡,这是最典型的规定,完全按这种情况来处理,是没有争议的。司法实践上,对先回家休息未去医院而死亡的情况,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没有紧急抢救需要,或者因自身原因导致死亡的扩大结果,不符合视同工伤的规定,在实践中很多这种情况不认定为工伤。没有径直到医院就诊,是否视同工伤,在实践上会有较大的争议,但是也不是绝对的,在部分案例中,只要符合一般生活常理,比如回家取病历、社保卡、让家人陪同、医院下班等情形,还是有可能认定为工伤。
注:本文经作者授权发布,只代表作者个人研究的立场,仅为一般的研究意见,不代表本所意见或者相关司法裁决意见,在处理争议问题上以有权机关的裁决为准。
员工猝死是否构成工伤?
作者:刘雄滔来源: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

大家好,我是刘雄滔律师,这一期普法,我们讲一个前段时间遇到的一个咨询,来访人称其兄弟猝死于出租屋,询问能否构成工伤。关于这一类咨询,所涉及的相关知识,我分享给大家,以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