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款能否分期支付?

来源:孚道律师

文章摘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医疗期间停工留薪的工资福利待遇、工伤康复费用、致残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医疗期间停工留薪的工资福利待遇、工伤康复费用、致残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劳动纠纷中,经常存在企业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用的情形,而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企业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若企业不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应由企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费用。在实践中,劳动者遭遇工伤时的所需费用往往不低,对于企业而言也不一定能一次性支付,不少企业会在确定费用数额后与劳动者协商分期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款。那么,该款项能否分期支付呢?
【法律索引】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
目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方式是一次性付款还是分期付款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所以,不少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实存在分期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款的案例。但是,广东各地法院对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是一次性还是分期给付也是有不同意见的。
【典型案例】
【案例一、二】分期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款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粤01民终6182号
裁判摘要: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鉴定费和补足工资差额。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并以负债较重且经济状况不佳为由,希望法院酌情将原审判决所判付赔偿费用分期支付。法院认为一审被告请求分期支付涉案款项,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院: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云中法民三终字第20号
裁判摘要: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工资。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并以赔偿使得日常经营受阻、企业过渡时期存在困难为由,同时提出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文件“人社部发(2013)34号”《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十三条:“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的规定,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不应一次支付,主张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均应当按月支付。法院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文件,是一个行政部门的文件,并不是法律法规,当其内容与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内容不同时,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故本院对李强主张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计发十年予以支持,对国联公司的抗辩不予采纳”。
【案例三】企业能否长期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存在不确定性,基于保护弱者和劳动者权益,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并无不当
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粤09民终1004号
裁判摘要: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以及供养亲属抚恤金。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并以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没有法律依据、不利企业发展、有违公平原则为由,希望法院改判为按月支付。法院认为“本案的工伤保险待遇由于信宜市美宏工艺制造有限公司没有依法为黄某华缴纳工伤保险费,供养亲属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取抚恤金,只能由信宜市美宏工艺制造有限公司支付,信宜市美宏工艺制造有限公司能否长期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存在不确定性,并有可能出现用人单位日后经营不善或者破产时无法执行的问题,故从保护弱者、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出发,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四】企业主张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法院以没有法律依据驳回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粤19民终2538号
裁判摘要:一审判决被告支付一审原告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差额以及分期支付后续供养亲属抚恤金。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并以为减轻当事人诉累为由,请求法院将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年度分期支付”改为“一次性支付”。法院认为一审被告主张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案例五】劳动者亲属主张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法院以没有法律依据驳回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东中法民五终字第1768号
裁判摘要: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丧葬补助金差额、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差额、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按月支付后续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审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并以用人单位分期支付劳动者工伤待遇存在不可预测的市场风险或者逃避债务的风险为由,请求法院将供养亲属抚恤金改为一次性支付。法院认为一审原告主张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律师意见】
(一)分期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款虽然并没有法律依据的,但是也没有法律的明确禁止,所以如果劳动者与企业就工伤保险待遇款协商一致达成相应的给付协议,可以按协议履行;
(二)从前述案例来看,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企业单方关于分期给付工伤保险待遇款的请求,因为企业本身也存在不确定的风险,再加上由企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款的前提是企业没有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保,且没有补缴相应的社保费用的结果。所以,法院更多是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和规范企业行为角度出发,企业在相关诉讼过程中主张分期支付不能获得法院支持;
(三)关于工伤保险待遇中亲属抚恤金部分,不同法院的判例存在争议,究竟是一次性给付还是参照社保基金发放模式发放,有的是参照社保基金按年度月度发放,有的是基于企业现状选择一次性发放,法院判决更多的是关注供养亲属的权益保障;
(四)从防范企业自身风险角度,建议企业依法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既是合规也是降低自身经营风险的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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