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大背景下,爆发了一批被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案件,也衍生了一批被定义为恶势力组织犯罪的案件,“恶势力犯罪”并非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罪名,而是对某些尚未达到黑社会程度的犯罪团伙的一种性质认定。在法律意义上,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犯罪性质不同,法律后果也不同。本篇文章就恶势力的认定标准、被认定为恶势力组织的后果及被认定为恶势力后采取何种辩护思路以降低量刑来向读者作一简要分析。
01、关于恶势力的认定标准
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在刑事案件中,一旦被认定构成恶势力犯罪,将会导致对被告人从重从严处罚,对被告人的量刑幅度产生不利的后果。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条第6款、第7款对恶势力的认定进行了更为详细的描述,笔者总结为人数要素、时间要素及人员要素。
*人数要素(3人):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
*时间要素(2年):“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于2年之内,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人员要素(2名):包括纠集者在内,至少应有2名相同的成员多次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02、被告人被认定为恶势力或恶势力组织的辩护思路
案件一旦被定性为恶势力犯罪,对被告人的量刑就会从重,无论被告人被定性为恶势力组织的纠集者、组织者还是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其整体辩护难度都会大幅度提升,因此,此类案件,应将重点着眼于先判断案涉被告人是否构成恶势力,如果从客观条件上就不符合恶势力犯罪性质,则将全案定位恶势力则并不恰当,因此笔者结合辩护实践作如下分析:
(一)排除恶势力犯罪在人数、时间、行为次数上的构成要件
根据《意见》第二条第6款、第7款对恶势力的条件性认定标准可总结恶势力犯罪的要件为“3人以上、2人、2年、多次”,即三人以上的团伙,至少有两名重复的人员在两年内共同实施过多次(三次或以上)违法犯罪活动,符合上述全部条件的,才能够认定为该组织人员构成恶势力犯罪,若有其中一个条件不具备则不应认定其构成恶势力犯罪,被告人亦不应被认定为恶势力组织或恶势力犯罪团伙。另外,《意见》虽规定了时间要素为2年,但《<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以下简称“《理解与适用》”)规定:“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需要达到一定的频密度,不能相隔过久,另一方面也要求违法犯罪活动不能过于集中,换言之,就是“纠集在一起”的时间不能过于短暂,如违法犯罪后超过六七年后又发生违法犯罪事件,或在极短时间内发生数起违法犯罪事件,则均不应被认定为恶势力。
(二)排除“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性质特征
首先,“为非作恶”不仅指行为性质具有不法性,同时也要求行为的动机、目的、起因带有不法性,因此,若行为的发生事出有因,则应在辩护中予以说明,排除行为的不法性。《意见》第二条第5款中也写明: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其次,“欺压百姓”则要求犯罪的手段带有欺凌、强制、压迫的性质,故一般认定的恶势力犯罪中,至少会存在一种暴力犯罪,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亦不应被认定为恶势力性质。因此,若案件中起诉的罪名均为经济类犯罪或相关罪名行为并未对当地群众造成任何影响,则应在辩护中予以说明,排除行为对普通群众权益的侵害性。
(三)排除行为上“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构成要件
《意见》第二条第10款规定,认定“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结合侵害对象及其数量、违法犯罪次数、手段、规模、人身损害后果、经济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的程度以及对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把握。如案件中被告人均是年纪较小、人员规模较少,造成的秩序混乱规模较小或并未造成社会混乱,不属于可能造成社会面影响的,则应当在辩护中重点强调,根据《理解与适用》第三点第(一)项第8条:考虑到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由于心智、身体等方面的特点,在实施违法犯罪的方式和行为表现上往往与典型的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有所区别。故《意见》第12条明确,全部成员或者首要分子、纠集者以及其他重要成员均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认定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时应当特别慎重。因此,在案件中当事人年纪较轻又不具备心智、身体等方面条件的,应当予以说明。
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大多案情事实复杂,涉案罪名较多,针对具体案件应当进行具体分析,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个案中恶势力犯罪的定性进行逐条排查,只有将恶势力性质组织犯罪头衔摘除才得以为被告人在量刑上获得更大减少空间,最大限度提升辩护的有效性。
恶势力性质犯罪的认定标准及辩护思路浅析
作者:丁海博 杨萌颖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大背景下,爆发了一批被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案件,也衍生了一批被定义为恶势力组织犯罪的案件,“恶势力犯罪”并非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