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摄影镜头中会展示演员的手机,将画面定格在演员拨打电话的界面当中,画面中显示的一串数字正是手机号码。看到这样一幕,我们不禁思考,这些手机号码是真实的还是虚假的呢?如果是真实的,通过这种方式公开会不会给不知情的人带来不便甚至是侵犯他们的合法权呢?
也许有听众觉得,这个机率也太低了!就算是真实的手机号码,电视剧杀青之后,剧组工作人员也会作出相应处理的吧?
然而,前段时间微博上有许多关于热播剧《三十而已》的热搜。熟悉我们节目的听众可能还记得,我们讨论过了《三十而已》另一个法律问题,就是许幻山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因为烟花厂爆炸而锒铛入狱。
但今天我们要讨论的是一个比较细节的画面。电视剧中的另一位主角陈屿为了寻猫,在路边张贴了寻猫启事,电视剧画面给了这张启事一个特写,上面清晰的印着一串电话号码。碰巧的是,启事中的联系电话与广东佛山陆先生的手机号码撞号了。
电视剧播出之后,不少观众给陆先生发信息或打电话,问陆先生找着他的猫了吗?甚至还有观众入戏太深,将陆先生当作电视剧当中的小三林有有,对陆先生作出辱骂等不文明不合理的行为,有些甚至持续到凌晨两三点,给陆先生的正常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和不便。
无独有偶,去年9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公众号中推送了一篇《网剧中披露他人手机号码法院一审认定:构成侵害隐私权》的文章,引起了社会的广泛热议。
案件当事人黄某称,他于去年11月开始,不断收到骚扰电话和微信好友验证通知。经过询问得知,由于某网剧未对画面中出现的手机号码作出处理,而这个号码正是当事人黄某的手机号码。许多看到网剧的观众,由于深陷于剧情当中,在满足好奇心的同时,也给黄某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影响。黄某将网剧制作方诉至法庭,要求制作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以及黄某因为维权支出的2000元费用。
制作公司辩称,涉案手机号码是由剧组工作人员购买的,剧组为合法使用,在剧组发现手机号码遭泄露后,也立即对画面进行了处理并将处理后的视频在平台中予以替换,证明剧组主观并无过失。
最终,法院从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出发,认定制作方的行为构成对黄某隐私权的侵害,并判决制作方赔偿黄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千元及律师费1千元。
听到这,是否有听众感到惊讶,这居然构成隐私权的侵犯?又或者有听众觉得这大概就是个个案吧。然而,吴律师在收集材料后发现,北京另一法院也审理过类似的案件。
在2018年,由演员张天爱、张若昀主演的电视剧《爱情进化论》中,影视公司在没有经过加工处理的情况下,擅自公开了张先生的手机号码。张先生因为不堪网友们的骚扰,也是一纸诉状把影视公司和网络播出平台告上法院,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即便影视公司没有主观恶意,但他们放任的行为至少存在主观过失,因此判决影视公司构成对张先生隐私权的侵害,要求公司赔偿张先生相关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我相信这样的例子还有不少,我们也就不一一列举了。那在日常生活中,其实很多时候,我们都面对着隐私权遭受侵害的风险,或我们时常会听到大家对于隐私权的讨论。
比如,他人在获取显示我们的名字、电话号码以及家庭住址的快递邮单或是食品外卖单子后,利用这些个人信息从事不法行为。或是在各类酒店旅馆或出租房中,不法分子通过安装监控探头获取我们的生活隐私。又或是我们与他人聊天的内容,时常被手机app所“窃听”,再过不久会有各类app做出相关内容的推送。相信这样的一些行为,可能也给各位听众的生活带来许多的不便或困扰。
今天,吴律师主要结合我国相关法律,尤其是将于明年生效的《民法典》,来聊聊《被网剧公开手机号遭遇骚扰苦不堪言,面对隐私被侵我们怎么办?》
其中,会聊到什么是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它们具有什么特征。在上述案例中,法院从哪些方面认定制作方构成隐私权侵权,以及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应当如何做到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的保护。
01 分析具体法律问题
在我国,隐私权属于人格权利。上个世纪80年代,姓名权、名誉权、生命健康权等人格权编入我国民法通则,但缺少对隐私权的独立规定。
对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法官只能依据《民法通则》中零散的规定,或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或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因此偶尔出现法官判案的时候无法可依的情形。随着技术手段的发展以及公民对于隐私权保护的意识的提高,此前这种间接保护的方式已不足以应对。
因此在30年多后,《民法典》在人格权编中以专章的形式,对公民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内容作出细化。
对于这一部分内容的独立约定,我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提到,他曾到北京互联网法院去调研。在涉及到人格权侵权的案件中,有不少争议是涉及到隐私权侵权的,比如偷拍、偷录、偷窥等。他还提到,尽管过去较少遇到此类案件,处在互联网高科技时代的今天却使得我们不得不面对。
在即将生效的《民法典》中,条文明确到:“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这时候可能有细心的听众会问,那《民法典》对于什么是隐私有明确规定了吗?
答案是有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秘密活动、秘密信息。
所谓私人生活安宁,顾名思义,就是私人生活不被侵扰、不被他人不合法不合理干预的状态。
《民法典》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未得到权利人明确同意或法律另外规定的情况下,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即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由此可见,私人生活安宁可以涵盖的方面有许多,包括您通信的安宁,学习、工作、休息的安宁等等,吴律师在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
私密空间主要包括我们的私人住宅、酒店旅馆的房间、正在由我们个人使用的公厕等。他人在未得到我们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闯入、偷拍偷录、窥视等都可能构成对我们隐私权的侵害。
私密活动及私密信息则是指与他人、公众无关的活动及信息。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等,都可能让不法分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听到这里,可能有观众又想问了,怎么吴律师刚才说《民法典》以专章的形式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作出细化,而吴律师刚在提到隐私的概念的时候,又提到了私密信息,这里的私密信息和个人信息是不是存在重合呢?
首先,个人信息是与特定个人相关联、能够反映个体特征的符号,比如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址信息、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其次,从性质及客体等方面来看,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存在着明确不同。
① 隐私主要是一种私密性的信息或私人活动,只要我们不愿公开且不涉及公共利益的部分,都可能成为我们的私密,这种私密不直接指向我们的主体身份。
而个人信息主要强调身份识别性,这些个人信息可以直接指向我们个人或跟其他信息组合起来指向我们个人。另外,这些信息是需要被载体或者数字化的形式记录下来的,但隐私的表现则不限于形式。
隐私权主要是精神性的权利,侵害他人隐私权也主要导致他人精神损害。而个人信息权相比较隐私权而言,多了一项财产价值,权利人可以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肖像等用于商业活动,以此来获得经济利益。
② 我们对于隐私权的保护主要采取的是防止他人侵害的消极方式,只有在我们的隐私权遭受侵害的情况下,我们才可以请求侵权的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排除妨害或者赔偿损失。
说了那么多,大家是不是也没搞清楚到底有啥明显区别呢?其实,当某种行为侵害他人隐私权或个人信息权时,由于这两种权利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交叉,因此有可能导致同时侵害这两种权利,受害人可以选择对自己的有利的方式来主张。
当然了,法院认定他人构成侵权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就像我们节目一开始说到的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的黄某的案子,法院是基于制作组在满足了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后,认定制作方应当进行赔偿的。这也就是说,不是他人一出现侵权行为,就能被认定为侵权的,还是需要满足一些条件。
这时,可能有听众要问了,什么是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应从是否具备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方面进行考察。
在黄某一案当中,就加害行为而言,制作方将黄某的手机号码在黄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公开,存在电视剧观众通过拨打号码或者发送短信使得黄某正常生活受到侵扰的可能性。各位听众也可以试想一下,假设有一天黄某的遭遇落在了您的身上,您是否也会感到十分恐慌,是否也会感觉个人的生活受到了他人不合理的介入?我相信这样一种方式,也是违背您的意愿的。
本案中对黄某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言而喻,手机号码公开后确实有许多电视剧观众拨打手机号码及添加好友申请。实际上,黄某当时正处于毕业前夕,像许多面临毕业的学生一样,他也面对学习与工作的双重压力。在这种关键时刻,还要应付这种突如其来的压力,可以说已经超出了他可以容忍的限度。
无论是上述黄某正常生活受到侵扰的可能性,抑或是他的正常生活已经受到严重影响,起因都是涉案网剧公开了黄某的手机号码,法院认为网剧制作方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主观过错方面,法院从几个方面认定制作方存在过错。
① 虽然制作方辩称,手机号码为工作人员购买,剧组有权使用该手机号码,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真实性,因此对于此说法,法院不予认可。
② 现有的技术提供了多种方法用以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比如,常见的方法是给手机画面打上马赛克。一审法院认为可以使用的处理方式简单且成本不至于太高,而制作方对可能存在的侵权风险持放任态度,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因此主观存在过错。
综合上述的四个要件,制作方构成对黄某隐私权的侵害。
至此,我们讨论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是什么,以及这些权利的特征,还讨论到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由于时间关系,个人信息权侵权的相关案例我们在这里就不多加讨论。
02 海涵律师建议
要想避免自己的隐私权遭受不合理的侵害,首先要培养一个合理的事前预防意识。因为我们无法预见也难以阻止他人侵犯我们的权利,并且,维权是需要一定成本的,海涵律师建议大家在日常生活中提高警惕,合理防范各方面给我们带来的风险。
首先,建议各位听众多多观察生活中的大事小事,为凡事留下一个心眼。比如,我们出去旅游的时候,在入住酒店、旅馆之前,可以采取多个方法留意房间内部是否有隐藏的监控摄像头,一经发现,大家可以采取报警的方式保护自己。
在收到网购的物品后,将包装盒上的个人信息作出适当处理,避免他人收集到了您的信息之后作出不合法的使用。近年来,我还观察到有些人为自己的手机贴上防偷窥膜,这样其他人从其他角度就难以获取自己手机上的任何信息。且不论以上的行为可以产生多大的效果,至少隐私保护意识的培养对我们没有害处。
如果确实有他人正在侵害我们的权利,为了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或使您的权益遭受更加严重的损害,在发现的时候,我们要及时、积极的与侵权人进行沟通。
比如我们一开始说到的因为电视剧《三十而已》而遭受侵害的陆先生,他可以找到网络视频播放的平台,要求他们对涉案的画面进行相应的图像处理。
根据《民法典》,网络用户如果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了侵害的行为,他们在知道相关事实并且获取初步证据后,是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必要措施的。
最后,大家要善于使用法律的武器。如果发现他人有不合法的行为,大家在保护自身安全的同时,可以使用录音录像等功能,留存他人侵权行为的证据。
与此同时,您可以找到海涵律师事务所,与我们的律师进行沟通,海涵律师能够为您找到最适合您的解决途径,当然也可以向身边的其他律师朋友咨询请教,最大化的保护好我们的合法权益。
被网剧公开手机号遭遇骚扰苦不堪言,面对隐私被侵我们怎么办?
作者:吴小波来源:海涵律师事务所

许多摄影镜头中会展示演员的手机,将画面定格在演员拨打电话的界面当中,画面中显示的一串数字正是手机号码。看到这样一幕,我们不禁思考,这些手机号码是真实的还是虚假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