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聘用劳动者,要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也要为劳动者缴纳“五险一金”,费用标准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承担。本文针对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五险”所带来的后果进行简要介绍,旨在提示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及解决建议。
社会保险制度属于社会保障体系之一,也可以说是较为重要的一部分。在劳动法范畴内,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因此,当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时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只有当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补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时,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
我们来看下面两个问题:
第一,不属于劳动争议,那么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此时承担责任的主体不仅是用人单位,还会涉及直接责任人。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可见,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二,用人单位如何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当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且社保部门已无法通过行政手段解决时,法院此时发挥司法最终裁决权的功能,有可能会判令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由此产生的损失,这也是从根本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体现。
劳动者遭受的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损失,应当参照双方的过错程度,比如劳动者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时间的长短,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是否曾向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张过缴纳社会保险或社会保险费用问题,以及劳动者同类职业所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标准,劳动者工种、工资水平、工作年限等因素综合考量,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要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虽然用人单位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但作为劳动者本人也应该依法维护己方的权益并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止损。
笔者认为,用人单位作为负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方,如果不履行法定义务,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实践中出现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并非全部在用人单位。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会面临一个棘手的问题:单位愿意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但劳动者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缴纳。此时,经常会面临的问题就是劳动者以“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而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当这种情形出现时,如果单位没有留存完整有效的证据,则在很大程度上会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第27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对此有过错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予支持。
上述规定的情形中,推定用人单位有过错,但用人单位举证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当用人单位面临上述情形时,如果能证明己方无过错,是可以不用承担经济补偿金的。笔者在此就排除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的过错给出以下建议,供参考适用:
- 向劳动者发出社保催缴通知书,内容为通知劳动者向单位提交办理社保的相关材料,并告知其如不能如期提交相关材料,须向单位出具缓缴社保申请、缓缴社保声明;
- 劳动者向单位出具社保缓缴申请,说明待其准备好相关材料后再行为其办理缴纳社保的手续;
- 劳动者向单位出具缓交社保声明,此时劳动者基本已无法或不愿缴纳社保,以此来向单位确切声明系由于其自身原因而未办理缴纳社保手续;
- 向劳动者发出社保催缴通知书,基于上述程序后,单位再次向劳动者发出催缴通知书,确认其至今未向单位提交办理社保的相关材料;
- 劳动者出具拒绝缴纳社保确认书,最终在经过上述程序后,劳动者向单位出具拒绝缴纳社保确认书。
上述一系列程序是为了达到证明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目的,实践中还须区分是劳动者不愿缴纳还是不能缴纳。当然,具体情况仍须具体分析、适用,以期最大程度排除用人单位的过错,降低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可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