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权之争:女方堕胎,男方为什么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来源:公司法探

文章摘要
一、真 实 故 事 : 案例来源:(2021)鲁1521民初1617号 案 例 简 略: 男方李四(化名)与女方王五(化名)婚后不久,很快王五便怀有身孕。

一、真 实 故 事 :
案例来源:(2021)鲁1521民初1617号
案 例 简 略:
男方李四(化名)与女方王五(化名)婚后不久,很快王五便怀有身孕。然而王五在某天却突然去医院中止妊娠,知道了这件事后的李四恼羞成怒,结合之前女方对自己的种种行为,在他看来这场婚姻根本就是一个笑话,是女方以结婚为借口,欺骗他的感情、骗取他的财物,故一气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女方支付精神损失赔偿费30000元。
然而,从女方的角度来看,事情却又不一样了。
据王五本人答辩表述:
(简略版)“夫妻因小事争吵,我当晚休克三次还摔倒。第二天回老家很疲劳,最后还出现了流产征兆,所以去堕胎是无奈之举。“
详 细 版:
终止妊娠的真实原因系原告于2020年5月4日晚长时间与我争吵,期间休克三次,在上厕所期间意外摔倒,当时就感觉不舒服也没在意。第二天买火车票带着女儿回到了老家已经是2020年5月6日,由于旅途劳累加上心情极其不佳,出现了流产的症状,入院后B超检查:死胎,羊水过少。
造成终止妊娠的结果,完全是原告的不负责任及故意为之,我保留向其主张赔偿的权利。我与原告已经共同生活一年半之久,且因原告的不负责任及多次打闹,导致我终止妊娠,也给我造成了极大的身体及心理伤害,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赔偿费更是无任何法律依据及事实。
综上所述,我与原告在网络上相识并自愿远嫁他乡,但由于双方在家庭环境、教育等诸多不同,没有形成稳定的感情基础,并且因原告单方过错导致我流产,我为此次婚姻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原告所诉事实均不成立,且无任何法律依据,请求贵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结合法理与情理,公平、公正裁决。
对于该纠纷,法院很干脆地直接依据司法解释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案 例 思 考:
看完上述案例,相信无论是代入男方视角还是女方视角的读者们都已经意识到了:女方对是否生育有独立的决定权,女方擅自堕胎的行为并不构成对男方生育权的侵犯。更直白地说,在我国,生或不生,实际是由国家法律赋予妇女自行决定。
生育权自古以来一直都被视为最重要的人权之一。
如名家所述:
《孟子·离娄上》第26章:不孝有三,无后为大。
《道德经》第6章:玄牝之门,是谓天地根。(译:玄妙母体的生育之产门,这就是天地的根本。)
又如我国法律所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条: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然而,在司法实务当中,关于生育权的矛盾纠纷,有一个问题各界也讨论许久,上述案例也是作为一个典型案例来说明这个问题,即:当妻子不告知或隐瞒丈夫的情况下,去医院进行终止妊娠之后(也就是俗话说的:“流产”、“堕胎”、“不要了”),丈夫在悲痛交加、痛不欲生的同时能否让妻子赔偿精神损失费或者其他合理的付出费用?
针对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4日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甚至在《民法典》颁布后,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即上述案例的法条依据)对该规定是原字原句地吸收了,从中也可以看出该规定的重要性。
所以当女方堕胎的情况发生时,男方为什么不能请求损害赔偿呢?
前边也提到过,生育大权,是夫妻双方都拥有的权利,但对于男性的生育权,似乎提起来就给人一种又陌生又熟悉的感觉。比如说女性在遇到自己喜欢的人的时候,一句“我想为你生孩子”是无比甜蜜、最能表达爱意的情话,但让男性来对自己喜欢的人说这句话的时候,可能结果就大相径庭。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生育权不仅是在法律条文中明文规定,而且因为“生育载体——子宫”的存在,在大家的意识中生育权也是该由女性来主导的,男性的生育权实际上是对女性的生育权的辅助,也就是说,男女双方的生育权并不是相互对抗的,而是齐心合力、一致对外、抵御任何会侵害到生育权的威胁。
除此之外,孕妇为了能够顺利诞生新生命,付出了太多的代价,包括精神方面、经济方面、生理方面甚至是自己的生命,所以孕妇才会被视为弱势群体之一。因此生育权的保护在男女双方之间的偏倚也是大家可以理解的。中止妊娠这一行为对男女双方的影响也是有目共睹,当我们看到男性这一方为着自己曾经拥有过的小生命逝去而悲痛万分的场景,听到他们为新生命而作出的生活上种种努力的哭诉之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女性这一方中止妊娠后憔悴的面容、听到她们的子宫也在“哭诉”。
中国的《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劳动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都对公民的生育权利作出了具体规定,从中也可以看出我国对公民人权保护的重视。但上述法律条文几乎都是从女性角度来考虑对生育权的保障,那么,当男性的生育权被侵害的时候,又该怎么正确维护自身的生育权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后半条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夫妻感情破裂)的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男方若认为自己的生育权受到侵害,只能从离婚诉讼当中为自己争取到更多的损失赔偿,这一点也是为保护女性生育权所做出的明显让步。
三、结 语 :
如今,中国的生育率持续下降,在这种大背景之下,中止妊娠本身就是一场悲剧,因为其背后蕴含着很多消极因素,因此,比起责怪一方“终止妊娠”,思考为什么会“终止妊娠”显得更加重要且更有意义。
避免悲剧发生的最好方法,就是夫妻双方在决定怀孕之前就应该好好讨论,慎重地做好一切需要做到的准备,毕竟“生孩子”这件事并不是简简单单就能完成的事,“生”难、“育”难、“生育”更是难上加难,所谓的“生育权之争”,也并不是指在男女两性之间对生育权话语的争夺战,而是两性应当共同团结起来,积极向相关部门提出自己的意见,为自己的生育权“争”得更多权益。在女性生育权得到多方面、深层次的保护同时,也需要逐渐完善男性生育权的保障措施,毕竟生育权本来就是属于每一位公民的重要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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