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都代理田某、侯某与杨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一审险胜,二审维持,最终获得全面胜利

来源:恒都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本案亮点 一、客户积极配合,给予了律师充分的信任。 在证据搜集阶段以及联系证人出庭等方面,客户高度配合,给予了积极的协助。 二、法官公平公正,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了合理的处理。

本案亮点
一、客户积极配合,给予了律师充分的信任。
在证据搜集阶段以及联系证人出庭等方面,客户高度配合,给予了积极的协助。
二、法官公平公正,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了合理的处理。
1、在一审阶段我方就杨某提交的证据一《借款协议书》尾页上的北京某旅游开发公司印章及田某及其他第三人签字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法官当庭联系了中院就是否可对形成时间进行鉴定进行了汇报和请示,最终因无法鉴定而驳回鉴定申请。
2、在一审阶段我方申请证人段某(证据微信聊天记录所涉第三人,证人身份为北京某旅游开发公司财务人员,经手涉案《借款协议书》北京某旅游开发公司的盖章事宜)出庭作证,法院同意的情况下段某因案外因素干预并未到庭审现场作证,法官在庭审中当庭通过电话联系段某就相关事实进行了核实,法官在该事实核实的基础上对我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了采信。
三、我所进行了大量的证据搜集工作,提交的证据说服力强,获得了法院的采信。
为了证明《借款协议书》并非签订于2018年11月28日,我方引导客户进行了大量的证据搜集。通过多次与客户沟通搜集证据,最终通过提交了三次证据,其中包括了大量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过这些证据,我们充分证明了《借款协议书》并非签订于2018年11月28日,法院最终也采信了我方提交的证据。
案件介绍
北京瑞涛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涛公司)因公司经营曾向杨某借款21564390元,后在杨某的要求下,杨某与刘某、李某、田某就瑞涛公司与其之间的债权签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借款协议书》。后杨某就该债权债务向平谷法院提起诉讼,五方主体在诉讼中签订调解协议,并经司法确认形成裁定书。刘某、李某、田某、瑞涛公司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基于此,杨某向平谷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杨某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确认田某与侯某离婚协议中就位于朝阳区房屋的分割无效。
本案争议焦点
1、《借款协议书》签订时间是否系2018年11月28日?
2、田某、侯某是否存在恶意串通通过离婚逃避债务的行为?
恒都律师工作
在本案过程中,恒都代理律师发现刘某、李某、田某虽然签订的《借款协议书》的日期为2018年11月28日,但是该日期为打印时间,而根据当事人的陈述,该《借款协议书》发生在2021年1月以后,为此恒都代理律师与当事人经过多次沟通和证据材料梳理,最终提交了刘某、李某、田某及其瑞涛公司财务人员段某的聊天记录等证据进行佐证,提出了“田某与侯某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婚内财产事宜发生在田某就北京瑞涛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欠付杨某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前,杨某主张田某和侯某恶意串通损害其合法权益没有事实依据。”这一观点,一审法院支持了恒都的观点,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后,杨某向三中院提起上诉,在二审阶段,恒都代理律师和客户经多次梳理材料发现,客户还有一份瑞涛公司和杨某于2019年11月签订的未约定刘某、李某、田某就瑞涛公司欠付杨某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该协议同样载明的签订时间为2018年11月28日,为此补充该新证据进一步来佐证我方观点。
案件结果
最终,三中院支持了恒都观点,认为田某与侯某签订离婚协议在前,田某承诺对瑞涛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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