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和平年代,枪支的存在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军队、公安机关、国安机关等部门需要依法配枪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如果枪支流入社会,它可能会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为其实施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提供相当的便利。因此,我国1996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储存枪支。1997年,管制枪支的精神进入《刑法》,形成了一系列的涉枪罪名。
因为枪支天然具备有敏感性与高危险性等特征,为涉枪类犯罪进行无罪或罪轻辩护通常具有较高的难度。本文通过简述占冬冬律师近日承办的林某非法储存、持有枪支案件及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结果,向广大辩护人及读者朋友分享非法储存、持有枪支罪的基本辩护思路,以供参考。
一、犯罪简介及犯罪构成
非法储存枪支的行为参《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参《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枪支与非法储存枪支的区别】非法持有枪支罪中的“枪支”一般属于来源无法查清或者来源本身并不构成独立犯罪的枪支。“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即非法储存的“枪支”应属于来源可以查明(且来源构成独立的犯罪)的枪支,其余表现形式基本一致。
【客体】复合客体,包括公共安全及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前者包括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后者包括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制造、买卖、运输、使用等完整的管理制度和体制。
【客观方面】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持有、收藏或存积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此处的收藏,既可以藏在家中,又可以存在他处,如山洞中、他人家里等。不论地点如何,只要性质属于非法,就不影响本罪成立。
【主体】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也可成立本罪主体。
【主观方面】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储存的枪支、弹药而持有枪支。
二、林某非法储存、持有枪支案案情简介
2019年,经被告人刘某介绍,被告人张某自行加工制造了三支枪支的配件。被告人裘某分得一只枪形物,先后存放在被告人龚某、林某家中。龚某及林某明知是非法制造的枪支而存放。经鉴定,该枪形物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
2020年9月,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林某,并另在其住处内查获其非法持有的火铳一支。林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后被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储存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二罪名提起公诉。
2021年7月22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林某犯非法储存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二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两个月。
三、非法储存、持有枪支罪的辩护思路
本案辩护难度颇高,具体表现在:占冬冬律师介入时该案已经到达法院起诉阶段,且被告人被以两个涉枪罪名提起诉讼。面对不利形势,占律师准确分析案情及适用法律,寻找有利辩点,成功让法院采纳一罪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对被告人判处缓刑。从具体案情及占律师实施的辩护策略中,我们可以提炼出如下对非法储存、持有枪支罪的辩点,供参考:
(一)准确认定枪支的来源
如本文第二段的构成要件分析所述,非法持有枪支罪中的“非法持有”必须是来源无法查清或者来源本身并不构成独立犯罪的枪支。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以及“法理不外乎人情”的法精神表述,如果能有合情合理的理由证明枪支来源,则可以阻却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犯罪故意。在本案中,占律师通过庭前与主审法官的沟通,告知法官林某住处查获的枪支是其爷爷一辈遗留下来的收藏品,具有纪念意义,与其他非法持有枪支案件相比,多数案件的枪支是从黑市上非法购入,林某的主观恶性明显较低。
(二)证明没有使用枪支的客观行为
在本案非法持有枪支的部分,占律师提出抗辩,指出枪支在被查获时,枪管和枪身是分开的,证实了林某没有使用过枪支的事实,与林某的供述可以互相印证,最终法院认定其并没有使用枪支。
(三)证明枪支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成立非法储存、持有枪支罪对“枪支”本身提出了一定的强度要求,即枪支要求以火药、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子弹、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就算自制的“枪支”具备枪的客观形态,但其威力根本不足以致人伤亡,丧失知觉,充其量只能论为模型枪,根本不可能对公共安全产生侵害的结果。在本案中,占律师提出枪支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辩护意见。经过司法鉴定,林某所非法持有的祖传枪支金属部件生锈,若未经除锈处理,根本无法击发火药,与其他非法持有枪支的案件相比,社会危害性显为轻微,可以援引刑法第13条的情节轻微条款使其出罪。该观点最后被法院采纳,成为支撑林某免予刑事处罚的重要论据。
简谈非法储存、持有枪支罪的辩护思路——如何做到免予刑事处罚?
作者:占冬冬来源: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在和平年代,枪支的存在是一柄“双刃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