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房祖名因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并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一事在网上引起热议,对于他所涉的罪名、刑期也引起了不少网友的兴趣和讨论。大部分人印象中,刑事犯罪的案件,一般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最后由法院判决的,我们称之为“公诉案件”。不考虑民事赔偿问题,公诉案件中即便有被害人,也是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理的。但在刑事诉讼领域,还有一些案件是需要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自行向法院起诉的,而不能单独“依仗”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这就是“自诉案件”。那么,哪些刑事案件不靠政府靠自己呢?
根据《刑诉法》及其解释的规定,自诉案件有以下三类: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被害人不主动向法院状告的,法院不予处理,其他司法机关也不会主动追诉。当然,根据《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被害人因受强制、恐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这类案件包括:
1、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二、检察机关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这类案件既可以公诉,也可以自诉,检察机关未提起公诉的,被害人可自行提起诉讼。包括:
1、 故意伤害案
2、 非法侵入住宅案
3、 侵犯通信自由案
4、 重婚案
5、 遗弃案
6、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7、 侵犯知识产权案
8、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以及侵犯财产案)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害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这类案件以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不予追究作为“前置条件”,只有满足这一前提,被害人才能自行提起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上述三类案件均可自行和解,其中第一类、第二类案件还可以由法院进行调解,第三类案件不能调解。被害人如若碰到上述案件,应主动向法院起诉,为自己“发声”、“代言”,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自己代言——刑事“自诉案件”
作者:王钦来源:智仁律师

近期,房祖名因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并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一事在网上引起热议,对于他所涉的罪名、刑期也引起了不少网友的兴趣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