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讨论对越南投资法律风险时,我们在讨论什么

来源:金诚同达

文章摘要
摘要 基于全球化贸易壁垒、人工成本增加、制度改革红利及一带一路政策引发的全球供应链变化,越来越多的境内制造业将他们的工厂从中国大陆转移至越南。
摘要
基于全球化贸易壁垒、人工成本增加、制度改革红利及一带一路政策引发的全球供应链变化,越来越多的境内制造业将他们的工厂从中国大陆转移至越南。2015年7月1日,越南新修订的《投资法》(LAW ON INVESTMENT)生效,境内企业对越南的直接投资会遇到更多诸如投资实体设立及产业落地、资本跨境流动、税务合规与成本控制、土地及劳动用工等法律风险,需要专业法律服务提供者更多地参与解决并发挥重要作用。
背景
根据数据显示,从2008年以来至少有60多家A股上市企业公告了对越南相关的投资,而2017年和2018年就有近20家企业,这些企业投资领域集中在制造业(企业信息详见文后附表一)。[1]如越南最大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之一VinaCapital首席经济学家Michael Kokalari所说,“在过去七年间,中国大陆工资薪酬水平翻了一倍,而越南的用工成本只有中国大陆的三分之一,加上中美贸易摩擦导致原产地为中国的货物关税成本巨增,这两个因素促使大量制造企业从中国大陆转移至越南。”[2]而中资企业对越南投资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却一直未得到企业应有的重视。
全球法律顾问协会(Association of Corporate Counsel)认为,法律风险是由于企业自身的经营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企业外部环境的变更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我们结合近期经办的相关案例,阐释和归纳中国企业在越南投资中应当如何预防及避免法律风险。

为什么要对越南进行直接投资?
根据笔者经办经验及境内企业对越南直接投资(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以下简称“ODI”)的反馈,除了人力成本低廉外,所得税税收优惠、较低的进出口税率以及较大幅度的土地优惠政策,是吸引境内企业对越南进行投资主要动力:
1. 税制红利
1)企业所得税(Corporate Income Tax,“CIT”)
根据越南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越南新设企业如果符合相关法规关于企业规模、落地区域(如高新技术园区、特定工业园区、需重点扶持的经济落后区)及鼓励产业(如教育、健康、文体、高新技术、环保、科研、基础设施建设、软件开发和可再生能源)的规定,则能够享受免税期优惠及税收减免(详见图一)。

2)进出口税(Import and Export duties)
根据越南进出口税法(Law on import and export duties Decree 87/2010/ND-CP)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在进口货物时可免征进口环节税费:
符合一定条件的暂时进口、再出口及展览用途的进口货物;
为《投资法》项下鼓励投资类项目而进口的货物,包括:机器设备、特定的运输工具和建筑材料(越南本身不能生产与制造的);
为在越南开展农、林、畜牧业项目而进口的植物植株与动物幼体;
为BOT(Build-Operate-Transfer)项目公司及它们承包人为进行BOT、BT(Build-Transfer)项目进口的货物;
为石油和天然气项目进口的货物;
为政府开发援助项目(Official Development Assistance,“ODA”)进口的货物;
为执行与外国的出口加工合同进口的原材料及半成品;
为越南境内软件研发直接所需进口的本地无法生产的原材料及半成品;
为支持越南境内科技研发产业进口的本地无法生产的货物(包括纸质资料);
为符合《投资法》项下鼓励投资地区/领域项目而进口的本地无法生产的原材料及其他辅助物资。
而针对出口,在特定工业园区与出口加工区内投资的生产性企业与服务型企业,均免征出口税。
2. 土地优惠政策
根据《土地与水面租赁费征收条例》(Regulations on collection of land and water surface rental fees Decree 46/2014/ND-CP)的相关规定,土地租赁费减免[3]优惠政策如下表所示:

3. 小结
综上,境内企业(尤其是制造业)对越南投资的动机,除了较低的人力成本与基于原产地关税差异的考量外,税制优惠与土地租赁费优惠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然而,根据笔者的经验及过往投资者的反馈信息,前述吸引国内投资者前往越南投资的动因,却恰恰是最易出现法律风险的高危领域。

哪里容易出现法律风险?
境内企业对越南直接投资的基本框架及步骤如下图:

1. 境内投资实体设立、对外投资及节税实体设立
鉴于境内投资实体设立、对外投资手续及节税实体设立为ODI一般性环节,而本文重点讨论对越南投资的法律问题,因此在此不再累述。
2. 在越南境内投资方式的选择
如上图所示,中国对越南的直接投资主要有五种方式:
合资
独资(100%外国资金)
并购
BBC、BTO、BOT等项目合作
股份公司(购买股票/债券)
不同投资主体应当基于不同投资需求及自身的特点,选择不同的投资形式。笔者根据过往经验,总结上述五种投资方式的优缺点如下表:

根据越南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从2014年至2017年间,独资企业仍是中国投资者对越南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其次是合资与并购,BBC、BOT、BTO、BT合同形式最少。
3. 投资实体设立的流程与周期
在越南7个不同省份,设立投资实体的步骤与周期大不相同。以笔者最近刚经办完的胡志明出口加工及工业区为例,新设投资实体的流程共分19个阶段44个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与辖区管理局主管人员会面、申请及公证认证相关文件、签署关于土地租赁的备忘录、获取投资许可等),平均周期在100天以上。
4. 对越南投资关涉的主要法律及风险概览


境内企业对越南投资的合规及成本控制建议
如上所述,虽然对国内企业而言(尤其是劳动密集型的制造加工企业)越南有着极强的吸引力,但与机遇紧密相伴的是无处不在的法律风险。对于国内企业应当如何在事前/事中避免/应对此类风险,我们有如下建议:
1. 开展海外投资前对越南相关法律法规及实施
情况做充分了解与应对
1)境内企业在作出对越南的投资前,应当对越南当地投资环境进行充分了解和论证,尤其是对越南法律法规的内容及其执行情况。对于法律法规虽有规定,但其贯彻和执行依赖于执法机关自由裁量的部分,企业要做好不同预案予以应对。对于希望享受越南制度性红利的中资企业而言,越南近年为吸引外资(尤其是加工制造业),不断推出和修改一系列优惠政策,这类优惠政策的稳定性和可执行性,是中资企业决定对越南进行投资的重要影响因子。
同时,企业应当选择与自身商业目的相匹配的投资方式,正确的投资方式将极大减少企业的投资风险及成本。
2)境内企业在决定对越南进行直接投资后,可考虑向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海外保险业务。该类保险能够保障中资企业在越南遭遇汇兑限制、征收、战争、政治动乱及违约风险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最高获赔比例可达95%。
2. 发生法律纠纷时应充分利用双边及多边投资
协定寻求救济
1)多边投资协定
根据“条约必守”原则,引进外资的东道国首先必须履行国际法义务,保障多边投资协定在国内实施(多边投资协定是指全球性国际组织为在国际范围内促进外国资本自由流动而制定的投资规则),越南也不例外。
目前中国和越南均加入的多边投资协定主要有由世界银行制定的《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共约》(Convention on th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Between Statesand Nationals of Other States,以下简称“ICSID”)、《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以下简称“MIGA”)以及WTO规则中与国际投资相关的协议。ICSID侧重于为海外投资者在东道国可能遇到的国际投资争议和政治风险提供争端解决渠道,MIGA则侧重通过承保的方式保护海外投资者的经济利益,而WTO较为健全的争端解决机制则为中国投资者又增加了一个可供选择的争端解决方式。
2)双边投资协定
中国与越南于1992年12月签署的《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以及1995年5月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虽然由于制定时间较早,其促进投资的象征意义大于保护投资的实际意义。但中国企业在越南遭遇法律纠纷时,考虑把中越之间关于投资的双边协议作为解决问题的谈判基础,会对问题解决产生积极的影响。

附表一

附表二
[1]书光、林根、冬生:《越南为何如此吸引?更多中国制造企业正蜂拥而入,除了人口红利,究竟还有哪些优势》,券商中国微信公众号。
[2] Growth in the shadow of a trade war,30 years of foreign investment in Viet Nam.
[3]根据越南《投资法》、《土地法》,外国投资者不能购买越南土地,但可通过租赁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4]案例来源:商务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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