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工潮已至,员工聚集性感染算工伤吗?

来源:极客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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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月中旬,各地企业陆续开始复工,大批劳动者重新回到工作岗位。疫情下的复工让受到重创的经济逐渐回暖,但在工作场所聚集的上班人群也面临着潜在风险,不同地区的多家企业已经发生了聚集性感染事件。

二月中旬,各地企业陆续开始复工,大批劳动者重新回到工作岗位。疫情下的复工让受到重创的经济逐渐回暖,但在工作场所聚集的上班人群也面临着潜在风险,不同地区的多家企业已经发生了聚集性感染事件。一旦企业的防控措施做得不到位,发生聚集性感染的概率将大幅提升,如果员工此时不幸被感染,是否算作工伤?企业又该如何应对?本文将为你一一解答。
原则上不认定为工伤
目前来看,除参与预防、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外,一般企业的员工在工作中被感染的,不认定为工伤。由于新冠病毒的潜伏期较长,很难判断员工被感染的具体时间及地点。退一步讲,即使确实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被感染,也很难判断感染与工作是否有关,无法确切证明员工是因工作原因被感染的。
另外,员工在上下班途中被感染也不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若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要认定为工伤,受到伤害的原因必须是发生了交通事故,由于新冠肺炎并不属于该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因此该情况也不认定为工伤。
值得注意的是,浙江省出台了特殊政策。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浙高法民一〔2020〕1号文中明确,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冠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若企业所在地区未出台明确规定,则一般企业的员工在工作中被感染难以认定为工伤。
认定为工伤的例外情况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若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新冠肺炎导致死亡或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视同工伤;员工在参与抗疫情志愿服务中不幸被感染的,也可视同工伤。
除此之外,员工被派至重点疫区工作或出差从而被感染的,依各地区政策而异。如广东省人社厅在粤人社函〔2020〕17号通知中明确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指派到湖北省出差(工作)的职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视同工伤。吉林省、云南省、四川省等地也有类似规定。因此,员工因工外出被感染的,若当地有上述明确规定则可认定为工伤。
给复工企业的实务建议
根据相关抗疫情政策,国家财政对新冠肺炎的治疗费用进行兜底补助,且隔离治疗期间要求企业支付全薪。虽然对于员工来说,认定工伤可享受致残或工亡等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于企业来说,在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企业因员工认定为工伤需要额外承担的成本其实非常有限。
因此,企业无需过于担忧工伤问题,但企业也不能因此轻视复工期间的疫情防控工作。目前在浙江、重庆、内蒙、江苏、湖南等地已有多家企业被曝发生聚集性感染事件,导致企业停工停产、大批员工被隔离,企业不仅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还有可能承担行政处罚,甚至是民事或刑事责任。
总的来说,目前复工企业应该严格做好疫情防控措施,极力避免聚集性感染事件。一方面,企业可以采取错峰上下班的方式,减少员工接触大量人群的概率。另一方面,企业要做好办公场所的清洁消毒及通风工作,引导员工在办公、就餐或排队时尽量分散,还可以为员工准备好口罩和洗手液等防护用品。
另外,企业还可以建立员工健康信息日报制度,及时了解员工的健康状况及外出接触人员情况,如有员工出现感染,需公司提供相应的社保信息材料的,企业可及时提供帮助,让员工切实感受到企业的关怀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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