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贷事实的认定
明达意航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抚顺恒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乔、叶锦寨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一终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关于案涉三份借款合同的效力和关系问题。1.关于2011年7月25日两份借款合同的性质及效力。2011年7月25日,明达意航与朗秦商贸签订《借款保证合同》,约定其向朗秦商贸借款3000万元、期限15天,与辽阳有色签订《借款保证合同》,约定其向辽阳有色借款5000万元、期限1 0天。两份借款合同均属于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所谓日7‰违约金,实际是借款的高额利息。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明确规定,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因此,2011年7月25日两份借款合同除关于违约金约走条款属于利率过高而应认定超出规定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外,并不影响整个合同其他条款以及当事人之间由此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合法有效性。明达意航上诉以合同约定利率过高、企业间违法拆借等为由主张两份借款合同无效,理据不足,不予支持。而且,从一审法院已经查明的事实可知,各方当事人均承认朗秦商贸和辽阳有色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出借款项义务,故明达意航有义务于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归还本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2.关于2011年10月19日的《借款担保合同》与2011年7月25日两份借款合同之间的关系问题。首先,2011年10月19日《借款担保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对该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有效性均不持异议。该合同亦属于民间借贷性质,除了其中违约金条款属于约定利率过高而应予调整外,对整个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应予认定。其次,关于2011年10月19日的《借款担保合同》到底是属于合同各方当事人对2011年7月25日两份借款合同的本金、违约金以及还款期限等问题重新协商所作出的约定,还是与前述两份借款合同并无关联的、李乔与明达意航之间另行发生了新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问题,由于合同无直接、明确约定,故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作出评判。第一,明达意航称李乔并未基于第三份借款合同履行付款义务,其之所以在合同签订当日为李乔出具收到合同约定款项的收据,是根据李乔要求,为借款不得已而为之的。二审庭审时,当问及其事后有无向李乔主张实际履行或者在未收到1. 05亿元借款情形下提出要回收据时,明达意航表示只是口头向李乔主张过,没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第三份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为1. 05亿元,面对数额如此巨大的借款关系,如果真的是李乔与明达意航之间发生的新的借贷关系,对双方当事人的权益都有重大影响,各方都应当慎重处置。明达意航在合同签订当天未收到款项前出具收据、事后对方既不依约支付借款又不交还收据的不利情形下,仍然不积极主动地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是在李乔起诉后才提出反诉,不符合常理。第二,明达意航公司作为借款人,在本案中涉及多份由其签订的借款合同,从20 11年7月2 5日的两份借款合同等合同约定内容看,均有关于资金交付日期、方式及指定账户等细化条款,明确约定资金应当于签订合同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划入由明达意航指定的账户,并清楚地列出明达意航收取借款的开户行、卢名以及账号等详细的信息和内容。而第三份借款担保合同中,则未就这些问题作出任何约定,与明达意航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存在明显不同。而且,如果第三份借款合同如果是独立、新的借款合同的话,涉及过亿元的款项往来,彼此不可能连资金交付方式、账户信息等如此重要而基本的问题都不作出约定。第三,李乔受让朗秦商贸和辽阳有色的债权行为发生在先,与明达意航签订第三份借款担保合同的时间在后。按照明达意航和抚顺恒异所说第三份借款合同是新发生的借贷关系,那么作为债权人的李乔明在知明达意航尚欠其8000万元本金及利息期满未能归还的情形下,为什么还冒着极大的风险另外再向其出借1. 05亿元款项?李乔对明达意航提出的此种质疑,并非没有道理。在各方当事人说法不一、又都没有更加充分有力的证据佐证自己观点,相比较而言,李乔一方关于该合同并非独立的、新的借款合同,而是各方当事人就前两份借款合同重新进行协商,属于前两份合同变更、延续的观点,更有说服力。对明达意航以及抚顺恒异认为第三份借款合同并未实际履行的观点,不予采信。 3、基于前述理由,第三份借款合同系对前两份借款合同今后履行问题的重新约定,本意并非李乔与明达意航之间再发生新的、独立的借款关系,故关于第三份借款合同中所谓的借款本金问题,无需李乔另行实际履行,明达意航以合同未实际履行为由主张解除的请求,亦不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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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为了给已经发生而且履行的借贷关系补充担保,往往会重新签订第二份借贷合同,特别是担保行为需要公证时。在这种情况下第二份借款合同往往是为了应付公证机关。但会导致第二份借款合同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在庭审中有很大可能性被认定没有实际履行而驳回起诉,导致巨额财产损失。因此建议:
1、注意两份合同内容的衔接,特别是第二份合同的借款数额和第一份合同的实际借款应当一份,严苛一点的应该是分文不差;
2、最好另签一份补充协议说明两份合同之间的关系。
存在两份借款合同时借贷关系的认定
作者:李金风来源:中银律师事务所

原标题: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贷事实的认定 明达意航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抚顺恒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乔、叶锦寨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一终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