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律师执业规范案

来源:京师郑州律所

文章摘要
为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严格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努力建设一支与党同心同德、依法依规诚信执业的律师队伍,切实强化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意识,不断推动律师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为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严格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努力建设一支与党同心同德、依法依规诚信执业的律师队伍,切实强化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意识,不断推动律师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本期将和您一同梳理有关“违反执业规范”这一现象背后的执业违规行为。
H律师违反律师执业规范案
案情简介
投诉人投诉称H律师在某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参与其表弟吴某伤害邻居死亡案的调解中存在违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违规行为导致矛盾升级。后投诉人到B律师事务所投诉,B所并未妥善解决投诉人的投诉问题,投诉人对两被投诉人的行为强烈不满。
被投诉人H律师辩称:不认识投诉人,未曾见过面,不是自己的当事人,投诉的内容严重失实。其系应表弟吴某的请求,以吴某表哥的身份和吴某叔父于2021年1月1日下午6点左右到某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参与吴某与投诉人丈夫死亡纠纷的调解,投诉人的女儿、女婿、儿子、儿媳也参加。调解过程中,警察没有要求介绍身份,只是确认双方的亲属身份就开始调解了。其在发言过程中主要表达了四点意见:请警察介绍纠纷的情况;对死者的离世表示痛心和慰问;愿意提供协助和帮助;现在确定不了我方的过错程度及赔偿比例。对方听后情绪激动,其儿子拒绝慰问,女儿大声让本人出去,本人离开后留下叔父继续调解,实际本人只参加调解活动一半,如慰问金数额等核心问题,本人离开时还没有涉及,投诉信里称我“扬言就赔偿伍仟元”是不符合事实的。
被投诉人B所答辩称:律所在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了解情况,经与投诉人协商同意H律师不参与案件,口头转述H律师的道歉,并答复投诉人关于赔偿问题并非律所职权范围建议到辖区派出所再次组织调解。H律师被投诉的行为不属于律师执业行为。其表弟没有与B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B所亦未指派H律师代理该案,投诉人也不是B所的当事人,本着化解矛盾,B所已尽力回应投诉人。B所及H律师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执业行为,请求驳回。
查明事实
市律师协会经调查查明以下事实:
2020年12月30日,投诉人丈夫与邻居吴某因为噪音问题发生纠纷,在这过程中投诉人丈夫因为身体原因突发身亡,为此双方就责任及赔偿问题产生纠纷。
2021年1月1日下午,H律师应其表弟吴某的请求,与吴某叔父一起到某市公安局某派出所与投诉人亲属进行调解。派出所主持调解的民警在核实双方亲属的身份并介绍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发言。在投诉人亲属作出发言后,H律师也作了发言,并指出由于双方对责任的承担和责任大小无法确定,现在谈赔偿不太合适。投诉人亲属一方因此而情绪激动,争执起来,并要求H律师离开,随后H律师退出调解室。叔父继续参与调解,在继续的调解过程中,叔父说到目前吴某只愿意先支付5000元,其他等确定责任大小才能协商,对方不同意,双方终止调解离开。
另查明,吴某没有与B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也没有向H律师签署书面授权委托书,没有证据证明吴某与B所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合同关系。
处理结果
律师协会认为投诉人对H律师的投诉不成立。
律师协会认为投诉人对B律所的投诉不成立。
案例评析
本案中,H律师并未以律师的名义参与民事调解、更未提供有偿服务,通过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存在私自接受委托及私自收费的情况,因此经审查认为不能认定其违规、投诉人的投诉不成立。
但本案提醒广大律师同行,要注意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更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接受委托要按照规定统一办理委托并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否则将构成违规收案、收费行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
L律师私自收案、收费案
案情简介
投诉人投诉称,L律师私自收案、私自收费及违法执业。
被投诉人辩称,当时被投诉人的母亲高龄急病,急需用钱。投诉人又是被投诉人朋友的朋友,且于第二天就要开庭。当事人及被投诉人均在外地,距离珠海律所路途远、来回费用较大等因素就没有到律所办理正式代理手续,私自收取了12万元,代理完毕了相关案件。有关投诉人所在村委会出具证明,均是由投诉人前往村委会说明情况,在主任及书记审核签字后,到乡政府盖章(村委会公章统一收归乡政府统管),不存在虚假伪造。被投诉人已按12万元向律所缴纳了费用和税金,开具了增值税发票。
查明事实
市律师协会经调查查明以下事实:
2016年6月,L律师以公民身份与投诉人建立委托关系,代理投诉人与郭某的民事纠纷案件,向投诉人收取代理费用12万元,未开具发票(U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1月4日向投诉人开具12万元律师费发票)。其后,L律师以公民身份代理投诉人与郭某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二审,并都已经判决。
上述案件完结后,投诉人起诉L律师,要求L律师返还律师费12万元,该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确认投诉人向L律师支付了律师费12万元。
处理结果
律师协会对L律师予以“训诫”处分。
案例评析
本案中,L律师在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提供有偿法律服务违反了行业规范,应当受到行业处分。
本案提醒广大律师同行,要注意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更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接受委托要按照规定统一办理委托并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否则将构成违规收案、收费行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
以案为鉴,以案明纪。
方可做到心有所戒,行有所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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