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非婚生子女亲子关系的确认及抚养费的给付问题

来源:江苏米来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独立生活止。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独立生活止。司法实践中,一旦涉及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纠纷,必然有两层法律关系有待确认:第一是亲子关系的确认,第二是抚养费的认定。基于此,笔者就非婚生子女亲子关系的确认及抚养费的给付问题简析如下。
01非婚生子女身份的确定
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中明确,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在审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后,即将《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交由相关人员填写,其中“分娩信息”由接生人员填写,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由领证人自行填写,填写完毕后即可签发。可见在此过程中,签发机构并未对新生儿及其父亲的血缘关系加以验证,因此出生证明上的父亲并不必然是生物学意义上的父亲。
基于DNA分型鉴定技术的日渐成熟和精准,实践中多将其作为判断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的重要依据。然而亲子鉴定不同于一般的鉴定,需要鉴定双方提供其有核细胞样本,倘若双方并未共同生活,在一方主张亲子鉴定而另一方不予配合的情况下,亲子鉴定便无从开展。也正是基于此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在第三十九条中规定,在一方证明存在亲子关系,而另一方无相反证据证明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亲子关系存在。即,亲子关系确认时,在主张亲子关系成立一方提供了必要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共同生活经历,且相对方对双方曾同居的事实亦予以认可的情况下,若否认亲子关系的一方对于亲子关系没有相反证据,加之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证据规则推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亲子关系成立,以更好地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利。
02在当事人各方均认可亲子关系的情况下,主张抚养费是否仍须先行确认亲子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的确认作出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提起确认亲子关系纠纷之诉的前提在于当事人对亲子关系有异议。因亲子鉴定有着强烈的伦理色彩,当事人一般不会在诉前自行启动亲子鉴定程序。若父与母有一方否认其与非婚生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不愿支付抚养费,则先行确定亲子关系显然是必经程序。然,在当事人各方均认可亲子关系,仅对抚养费有异议的情况下,强制要求先行确认亲子关系显然是在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笔者认为在此情况下,无需前置确认亲子关系之诉,法院应尊重当事人双方的处分权。
03关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给付的标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婚生子女抚养费给付标准同样适用非婚生子女,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夫妻一方负担抚养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尽管我国已经具备完善的婚姻制度,但由于地区、经济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尤其在偏远地区,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保障问题仍是我国现代化建设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要充分认识到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保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形成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对待的良好社会风气,进而实现儿童利益保护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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