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还款期的借条的诉讼时效

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案情】2001年甲向乙借款2万,借条上没有写还款时间,也没有关于利息的约定,问过诉讼时效了吗?可以要利息吗?

【案情】2001年甲向乙借款2万,借条上没有写还款时间,也没有关于利息的约定,问过诉讼时效了吗?可以要利息吗?
【答复】首先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即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的,当事人无权主张。其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甲并未主张过权利,不可能知道其权利受到了侵害,诉讼时效期间还未开始,甲的债权未逾诉讼时效期间。
【解析】该案实际上涉及到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如何计算的问题。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利给予保护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按照《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对于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为两年。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因而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权利的就不能开始计算时效。但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常识——欠条与借条的区别
【案情】甲和乙为生意伙伴关系,因生意原因交往密切。2000年5月底,甲因一批货物尚欠乙一批货款,共计5万元,2000年6月1日,甲给乙打下了“甲尚欠乙货款5万元”的一份欠条。但两人没有对还款日期作出任何约定。该欠条一直由甲持有。后来甲又找到乙借3 万元。考虑到是朋友,乙又给甲借了3万元,甲打了一张借条,但双方仍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然而,在欠条和借条打出后,甲却一直未给乙偿还借款。为此,乙前后多次找到甲要求还款,但甲却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2009年1月,经多次索要无果后,乙一纸诉状将甲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欠款和借款共计8万元。后法院判甲只需还借条上的3万元,而对前面出具的欠条则认为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期,不予支持。问是否合理,欠条和借条有什么区别?
【答复】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对于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权利人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故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从2000年6月1日计算到起诉时间,薛某的诉讼已经超过了两年的时效期。因此,法院对该笔欠款不予支持。另外,由于被告甲在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中没有注明还款期限,基于诉讼时效从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乙可以在20年内随时主张自己的权利。
【解析】实践中,借条和欠条存在很大区别。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给付借款。而欠条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
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欠条和借条,应该按照《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不论是借条还是欠条,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为两年;但是对于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或履行期限的欠条和借条,两者在诉讼时效的适用上则有区别。
借条的内容基本上具有借贷合同的几个要素,债权人将自己的钱物借给债务人,此时债权人的权利不可受到债务人的侵害。债务人未在借条中写明偿还时间,只是属于双方对此债务的履行约定不明。因此,未注明偿还时间的借条,债权人的权利只有在向债务人要求偿还而被债务人拒绝时构成对债权人权利的侵害。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当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诉讼时效不再起算。
对于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权利人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故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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