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期间,确诊患者不如实告知活动轨迹,致38人未被及时隔离,被法院判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来源: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8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王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为其中第七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8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王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为其中第七个典型案例。
案情概况
行动轨迹
2020年1月17日晚
被告人王某某从湖北省武汉市返回江苏省淮安市,两次到淮安市某休闲酒店洗浴、过夜。后王某某出现乏力、头痛症状
1月24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1月25日
王某某因病情加重,驾车前往淮安区淮城医院就诊,随即被送至淮安市第四人民医院隔离治疗。
1月25日当晚,淮安区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对王某某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王某某的基本信息、诊治信息、感染来源信息和其回淮后的接触史等,王某某未告知其在某休闲酒店洗浴的信息。
王某某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后,防疫工作人员打电话再次询问王某某活动轨迹,王某某仍未如实告知自己曾两次长时间进入某休闲酒店洗浴的情况。
防疫工作人员根据大数据研判结果再次询问王某某,王某某才承认曾两次到某休闲酒店的情况。淮安区防疫部门随即采取管控措施,摸排并隔离与某休闲酒店相关联的密切接触者。
因王某某隐瞒活动轨迹,导致相关部门未能及时采取管控措施,共造成38人未被及时采取医学隔离措施。
判决结果
法院裁判结果: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后,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规定,故意隐瞒自己的活动轨迹,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依法惩处。
鉴于王某某能够向防疫工作人员报告大部分活动轨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经审前调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结合其具体犯罪情节,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据此,于2020年4月3日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条链接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 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