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预重整制度实践现状及典型案例

来源:君悦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破产预重整制度是一种将重整程序与法庭外债务重组相结合的混合型企业拯救机制。其兼具公力与私力的挽救模式,预重整能够提高经济效率与确定性,减少对企业的负面影响,同时保护利益相关者。

破产预重整制度是一种将重整程序与法庭外债务重组相结合的混合型企业拯救机制。其兼具公力与私力的挽救模式,预重整能够提高经济效率与确定性,减少对企业的负面影响,同时保护利益相关者。我国破产预重整制度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已经历一段时间的探索研究,尽管还未出台国家层面的立法,但就地方层面而言,多地法院发布了预重整案件审判指引,同时也相继发布了破产审判工作经验及破产典型案例。
本文旨在通过总结经验、分享交流,便于大家了解预重整的实践趋势,准确认识与把握预重整制度规则,更好地帮助企业运用好预重整制度,助力企业“凤凰涅槃、浴火重生”。
一、预重整制度实践现状
1、预重整工作指引发布情况
各地区法院已发布的预重整工作指引数量统计如下:

2、预重整案件受理现状
(1)2001年—2022年全国预重整案件数量统计

(2)各地区预重整案件数量统计

从统计数据可知,预重整案件数量前三的省份为江苏、四川、河南。
(3)上海地区
根据现有的公示信息显示,上海地区预重整案件目前有2021年审结的首例预重整案件“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破产重整案”,以及正处于预重整阶段的“鳄鱼制漆(上海)有限公司预重整案”。
二、各地区预重整典型案例
1、预重整成功案例
(1)上海

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破产预重整、重整案

基本案情

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成立于1991年8月27日,是中国科学院行政管理局下属企业,主营业务为工程施工,注册资本人民币11,003.15万元。债务人下辖分公司39家,分布在全国26个省份的各级子公司逾400家,形成体量庞大的企业集团。自2018年以来,债务人因沉重的对外担保负担及资金链断裂等原因陷入经营困境。审计报告和债权审核反应,债务人资产总额约133亿元,负债近800亿元、涉及债权人逾3,000户,涉诉、涉执行案件达460余件。债务人作为集团的控股母公司,资产、负债与集团内各层级公司交织,债务散在全国各地,社会影响面大,受到多方面广泛关注。债务人曾试图重组自救未果。

审理情况

2019年债权人向上海三中院提出预重整申请。法院于2019年11月受理了预重整申请。又依债权人及债务人上级单位一致推荐意见,法院确认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为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预重整期间,工作开展主要由临时管理人负责,合议庭适度介入,完成了各级关联子公司调查、八成债权申报审核等工作,深入了解了集团状况和重整价值。

在预重整基础上,债务人于2020年10月提出重整申请,法院依法裁定债务人进入正式重整程序,并指定临时管理人担任管理人。鉴于疫情给重整工作带来的阻碍,合议庭延长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2021年10月,债务人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一方面设立信托计划纳入债务人资产,另一方面修复债务人工程主业、恢复造血能力,以达到债权人受偿权益最大化。经债权人会议审议,出资人组、担保债权组、税收债权组、职工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均一次性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2021年12月1日法院裁定批准债务人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上海首例预重整案件,对负债体量巨大的大型企业集团,探索母公司率先重整带动重点子公司“单体联动”盘活,并创新市场化方式引入信托模式重整成功的典型案例。

一是积极贯彻营商环境建设国家战略,按照相关政策导向探索预重整机制,以充分评估企业重整价值和可行性,提高重整成功率,避免重整可能性,避免企业直接进入重整程序失败而导致破产清算的不可逆后果,达到挽救困境企业的效果。通过预重整,法院不仅充分了解了企业状况,也有效降低了后续重整程序成本、提升了程序效率, 更有利于稳定企业,提振重整信心。

二是尝试对债务体量巨大的企业,探索核心企业“单体联动”并创新以市场化方式引入信托计划重整模式。根据债务人资产和债务规模、复杂程度情况,采取母公司联动重点子公司重整,带动化解整个集团债务和资产盘活的方式,减少关联企业一体化进入破产程序对整个集团运行秩序的影响,也降低司法程序成本;以市场化方式公开招募引入信托计划,发挥信托制度风险隔离优势,扩大信托计划下资产盘活空间,并配套引入信托受益权兑换平台,为债权人处置信托受益权提供更多选择,致力达到债权人受偿利益最大化。也有利于帮助债务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能力。

三是审理注重以公开、透明的市场化方式推进程序。预重整期间依照破产法和公司法原理,以充分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理念,司法适度介入,同时监督临时管理人主导的工作开展;重整期间通过公开、透明的市场化方式引入信托计划,依法保障债权人程序权利,平稳有序推进重整程序。

鳄鱼制漆(上海)有限公司预重整案

基本案情

鳄鱼制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成立于1997年8月2日,是集研发、生产和销售建筑装饰涂料于一体的上海市技术企业,注册资本为142万美元。

2018年3月30日至2020年12月23日,颜聚实业与债务人签订共计47份《鳄鱼漆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前者向后者提供钛白粉;其中2018年4月9日至2019年7月19日期间的27份购销合同均约定如债务人不能按时付款,则需承担自违约之日起按货款总数的5%每日的违约金。各购销合同生效后,颜聚实业向债务人发货,共计310吨。截至2021年1月7日,颜聚实业应收货款532.84万元,债务人仅支付448.65万元,剩余84.19万元货款尚未支付,故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确认债务人所欠货款金额为82.74万元,并判令债务人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然而此时债务人的经营已陷入困境,对于不足百万元的货款也已无力偿还。债务人于2022年12月自行申请破产清算,实为破产重整做准备,颜聚实业在债务人自诉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之后,也以债权人身份向法院提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2)广东

深圳市福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重整案

基本案情

福昌电子公司作为国内通信产业龙头企业华为、中兴的一级供应商,核心业务是为这两家企业提供各种手机、3C产品零配件的委托加工及制造服务,年产值10亿元,有员工3510名,与557家供应商保持合作关系,是一家关系到该产业生态链稳定的生产型企业。2015年10月,福昌电子因管理不善、资金链断裂,突然宣布停产停业,引发3000余名员工、500余家供货商围堵政府、上街游行等激烈维权行为,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时任深圳市委书记马兴瑞作出专项批示,要求妥善处理、积极挽救。2015年11月12日,福昌电子的债权人正式向深圳中院申请福昌电子破产重整。

审理情况

深圳中院决定以“预重整”方式审理该案,即在法院正式立案受理前选定管理人进入企业清理债权、债务,协助展开谈判,研究恢复生产。随后该院确定一级管理人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福昌电子管理人。管理人进场后,摸清了财务底数,协调劳动和经济主管部门完成了3510名员工和500余家供货商的核实和安抚工作,积极协助潜在重组方了解企业情况。2016年6月29日深圳中院裁定受理福昌电子重整案,并批准福昌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2016年12月26日,福昌电子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2017年3月21日,福昌电子债权组经二次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4月18日,深圳中院裁定批准福昌电子重整计划。

典型意义

福昌电子通过重整妥善安置职工3510人,确认并支付职工债权4061万元,重整期间未发生任何职工维权的群体性事件。重整审核确认各类债权合计4.10亿元,税款债权、职工债权、建设工程款均全额清偿;普通债权15万元以下部分全额清偿,15万元以上部分先按照5%比例清偿,预估最终清偿率可达20.58%,实现了对广大债权人,尤其是小额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切实保护。通过重整,福昌电子保留了华为、中兴一级供应商资质,稳定了一方产业链,维持了地方产业生态的平衡。该案是国内第一宗通过预重整成功的案件,被评为全国法院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十大典型案例。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奥通航)是一家以小家电和通用航空为主营业务的国家级高新技术民营企业,拥有专利700余项,于2008年7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受对外投资速度过快、子公司严重亏损和资产减值等因素影响,德奥通航自2017年开始出现经营和债务危机,于2018年5月2日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19年5月15日暂停上市。截至2018年末,德奥通航整体资产合计4.55亿元,负债7.72亿元,已逾期债务2.21亿元,合并口径净资产为-3.47亿元。若德奥通航2019年末不能达到恢复上市条件,其股票将面临强制退市,现有职工约1100人面临失业。债权人于2019年7月22日提交重整申请。

审理情况

佛山中院收到债权人重整申请后,通过竞争方式预选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开展预重整工作;指导债务人于2019年底前完成了净资产及扣非利润转正工作。2020年4月22日,本案被依法裁定受理。2020年4月27日,佛山中院决定准许德奥通航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继续营业。经过前期周密安排,2020年5月27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及出资人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采用资本公积转增股份的方式引入投资人。2020年5月28日,佛山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债务人于2020年6月24日按照重整计划向债权人清偿完毕,消除了破产原因。2020年6月28日,佛山中院依照重整计划的规定,依法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其中,担保债权在担保物评估价值范围内全额受偿;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全额受偿;普通债权50万元以下部分全额受偿,超出50万元以上部分按85%比例受偿,远远超出模拟破产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受偿比例36.74%。2020年7月1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受理德奥通航恢复上市申请,转增股份登记及股权划转已于9月份办理完成。根据2020年半年度报告,德奥通航上半年实现营收1.24亿元,净利润2306万元,经营持续向好。

典型意义

本案是佛山中院受理的第一宗上市公司重整案,在克服了新冠肺炎疫情不利影响下,从受理重整申请到终止重整程序,历时仅仅36天,是国内耗时最短的上市公司重整案例之一。佛山中院在接收重整申请后大量调查、听证,充分预判风险,为抢抓时机提前介入,预选管理人开展预重整工作,通过周密部署和强力监督保证了重整计划的快速通过与顺利执行。德奥通航涅槃重生,使得主营的小家电业务得以维持,生产经营有序恢复,1100多名工人得到妥善安置,近5亿元债务得到清理,资产债务结构显著优化,超过2.43万名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维护。

某信息技术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某信息技术公司系一家中小型民营企业,主营安防通讯技术设计及软件维护等业务,具有涉密信息集成资质。因疫情期间资金链断裂,银行贷款无法续期,该公司陷入经营困境。2021年12月,经债权人申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某信息技术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管理人进行接管。经审计,某信息技术公司资不抵债,债务达5222万元,其中拖欠52名职工工资336万元。

审理情况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信息技术公司虽陷入经营困境,但其拥有特种行业运营资质且尚有订单,具备重整价值和可行性,故积极推进“预重整”,引导管理人启动对公司重整投资人的预招募。2021年12月22日,裁定受理某信息技术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并决定适用简易快审程序审理。管理人于2天内即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并在法院引导下,需要处置的资产全部进行网拍。2022年1月1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批准某信息技术公司的重整计划。重整后,52名职工工资336万元获全额清偿,公司恢复经营,并对原职工进行留用。

典型意义

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一些中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较弱,亟需司法快速介入拯救,解纷纾困,恢复经营。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托破产审判繁简分流机制,在中小微企业重整案件中积极适用快速审理程序,从裁定受理重整到批准重整计划仅用时23天,极大缩短了破产案件办理周期,降低了企业挽救成本,助力濒临破产企业及时恢复经营能力。


(3)北京

北京理工中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北京理工中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中兴公司)现系在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代办股份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成立于1992年12月1日,注册资本2.5亿余元。1993年4月,经海南省证券管理办公室批准,公司定向募集1.2亿股在中国证券交易系统(NET系统)上市交易,流通股17 090万股,股东达1.4万余名。截至2017年,公司资产总额979.66万元,负债总额近亿元,已严重资不抵债。债权人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申请京中兴公司破产重整,该院于2017年9月15日裁定受理。

审理情况

为提高重整成功率,北京一中院采用预重整模式,通过预先摇号方式选定管理人提前开展工作。通过有效对接预重整工作成果,加快审理节奏,本案在受理八十余天便召开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组100%表决通过(申报债权均为普通债权),出资人组经现场和网络投票,通过率亦超87%。2017年12月21日,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破产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根据重整计划,投资人承诺在受让京中兴公司1万股后,注入不低于8亿元的优质旅游资产并转增股份用于偿还公司债务,预计债权清偿率达69.25%(不含复牌后可能溢价的部分)。截至2018年2月底,投资人已实际受让1万股,并完成对注入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工作亦进展顺利。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在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STAQ系统)和NET系统(以下简称“两网”系统)流通转让股票的股份公司破产重整案。1999年9月,上述“两网”系统停止运行后,“两网”公司普遍存在经营困难、股份流动性差等问题,但由于存在着可能申请公开发行的政策优势,因而仍具有一定的重整价值。本案中,京中兴公司通过重整引入优质旅游资产,实现社会资源的重新整合配置,培育了发展新动能,并为公司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时申请公开发行奠定了基础,也为其他“两网”公司通过重整重返资本市场提供了借鉴。同时,对拓宽企业投融资渠道,落实北京金融工作会议关于“促进首都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建设,把企业上市作为一个重要增长点来抓”的要求,对于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首都营商环境亦具有积极意义。此外,本案中北京一中院采用预重整方式,通过对识别机制、重整听证程序、沟通协调机制的综合运用,大大提高重整的效率和成功率,充分发挥了预重整的成本优势和效率优势,实现了多方利益的共赢。

北京联绿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新奥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合并重整案

基本案情

因陷入经营困境和债务危机,北京联绿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绿集团)和北京新奥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奥集团)共同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申请实质合并重整。

审理情况

在审查重整申请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债权人和债务人希望通过协商方式实现利益最大化的诉求,在认真评估和识别两公司重整价值、重整可能性的基础上,决定对两公司适用预重整程序。预重整中,债权人从管理人名册中选定了某律师事务所并向法院推荐其作为临时管理人。法院经审查后迅速指定该律师事务所为临时管理人。临时管理人自2019年10月9日入场,至2019年12月31日完成预重整,其间完成了债务人财产状况调查、监督债务人经营管理及财产处置、通知债权人并接受债权申报及审查、制定保障职工权益的劳动管理制度、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等工作。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尊重债权人意见指定临时管理人,保障债权人对预重整管理人推荐权的典型案例。在预重整程序中,法院尊重债权人意志和需求,赋予债权人对选任管理人的推荐权,能够有效简化指定管理人的程序环节,增强债权人对临时管理人的履职监督。由债权人推荐临时管理人,还有利于提升债权人对重整程序的参与度,降低重整成本,提升重整成功率。进入重整程序后,法院根据预重整债权人会议结果,直接指定临时管理人为重整管理人,实现了预重整和重整程序的良好衔接。

本案中,法院根据债权人意见迅速指定临时管理人,快速完成管理人从临时向正式的转化,同时全程监督管理人依法行权、规范履职。这是充分尊重债权人意愿,给予各方主体商业决策空间,有力保障各方权益的有益探索。

北京中电华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北京中电华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华通公司)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债权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重整。

审理情况

为充分识别中电华通公司是否具有重整原因、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能,法院对中电华通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经过预重整程序后,法院于2020年8月3日裁定受理中电华通公司重整案。重整期间,根据预重整方案,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因重整计划草案对职工债权及税款债权全额现金清偿,故前述债权人不参与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等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并获得通过。2020年12月28日,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适用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新机制,权益未受调整或影响的债权人不参与表决的典型案例。

重整中,权益未受调整或影响的债权人不参加表决,将有利于在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时管理人和债务人明确谈判对象和谈判重点,同时也防止权益未受调整或影响的债权人滥用表决权、阻碍重整计划制定和通过,进而提升重整成功率。

本案中,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1条第2款的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机制进行了调整,将权益未受影响的职工债权人和税款债权人不纳入重整计划草案表决,仅将权益因受重整计划草案调整或影响的利害关系人纳入表决程序,从而促进表决程序的高效性与结果的合理性,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有效提升程序效率。


(4)江苏

苏州国华科技有限公司预重整案

基本案情

苏州国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04年、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的技术型企业,注册资本4000万元,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件、IT产品开发、销售;计算机系统集成;科技信息咨询,并提供相关的售后服务等。近年来,国华公司因经营不善,加之对外担保导致负债累累,被诸多债权人提起诉讼及强制执行。为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主要债权人、意向投资人、债务人及其出资人达成一致,向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园区法院)提出预重整申请,园区法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登记并根据各利害关系人的一致推荐指定了临时管理人。

审理情况

预重整期间,在园区法院指导下,临时管理人协助利害关系人制定自治规则,起草预重整方案等。预重整方案表决通过后,各方一致同意并于2020年3月20日向园区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园区法院于同年3月23日裁定受理后,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经各表决组全票同意,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5月7日,园区法院裁定批准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整个重整程序历时45天,实现了担保债权和职工债权100%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从0.23%提高至19.32%,保障各方利益最大化。

典型意义

本案是地方法院落实 “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要求、推行预重整制度的典型案例。园区法院配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推进,通过科学甄别、精准施策,积极运用预重整制度,高效清理债权债务关系,使企业经营危机得以化解,形成各方共赢的良好局面。

本案中,园区法院加大指导力度,促使临时管理人协助各方充分协商,在综合各方意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等基础上,共同拟定预重整自治规则,对信息披露、临时管理人、债权审查、审计评估机构、禁反言规则等作了明确规定,为各方提供行为规范和指引。该自治规则有效保障程序高效推进,彰显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精神,突出预重整市场化谈判、法治化约束的特征。同时,园区法院立足区域创新聚集地和高质量发展前沿地,注重提升服务意识,坚持改革创新,积极探索挽救企业的新路径,缩短案件审理周期,优化企业破产环境,为园区营造世界一流营商环境提供高质量司法保障。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文化)系上市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导致生产运营全面停滞,连续两年亏损,面临退市风险。

审理情况

2020年5月25日,中南文化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申请破产重整。为制定上市公司重整申请受理所需的重整可行性报告,中南文化在无锡中院指导下启动了旨在衔接庭内重整的庭外重组(以下称预重整),由中南文化自行聘请法律顾问担任预重整引导人,进行债权申报、资产审计评估、招募投资人等工作,并围绕重整计划草案的核心内容起草重整预案,同年9月10日、11日分别召开了预重整债权人会议、出资人会议,高比例通过了重整预案。在此过程中,无锡中院指导预重整引导人取得债权人及出资人的相关承诺,确保上述工作成果能够延续至重整程序。11月24日,无锡中院裁定受理中南文化重整,并于同日指定管理人,于12月25日批准重整计划。

典型意义

本案系江苏省首例上市公司经过预重整进入重整的案件。

一是充分发挥预重整程序试错功能,提升庭内重整程序启动的精准度。考虑到上市公司重整应当提交“上市公司具有重整可行性的报告”门槛条件以及上市公司公众性与破产重整不可逆性,无锡中院指导中南文化先启动预重整程序,将庭内重整中可能面临的问题提前暴露和解决,充分论证重整可行性,以便对是否受理重整作出精准司法判断。

二是充分运用社会中介的专业力量,搭建庭外预重整与庭内重整的桥梁。无锡中院依循《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相关要求,在全国首创预重整引导人制度,指导中南文化自主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担任预重整引导人,运用专业力量主持各方协调、招募重整投资人、制作重整预案,为庭内重整顺利进行打下坚实基础。

三是充分发挥预重整程序节约司法资源的功能,推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在破产领域的运用。预重整引导人的做法具有衔接庭内和庭外程序的市场机能,能够将大量庭内重整的工作前移,又通过债权人和出资人出具承诺的程序设计将相关工作成果延伸至庭内重整中使用,大大节省了司法资源,使得中南文化在受理重整后31天即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成为全国审理用时最短的上市公司重整案件,为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在市场化破产领域中的运用塑造了成功样本。


(5)四川

中国二重集团及二重重装成功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二重集团是国家重大技术装备制造基地。二重重装是二重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原为上交所上市公司。自2011年起,受宏观经济形势、重型装备制造业行业周期及自身管理问题等多重因素影响,两企业连续多年亏损。截至2014年底,负债总规模已超过200亿元,严重资不抵债,七千余名职工、两千多家债权人及五万余股东的合法权利亟须得到保护。

审理情况

2015年9月11日,债权人向德阳中院提起了针对二重集团、二重重装的重整申请。法院受理该案后,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采取庭外重组向司法重整转换的“预重整”模式,得到了债权人的普遍理解和认可。在此基础上,管理人与重整各方沟通形成两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并经各方债权人表决通过。德阳法院审查后,依法批准两企业的重整计划。

典型意义

本案中,法院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支持下,积极探索重整期间封闭运营模式和司法重整的“二重模式”,使两企业成功重整,最大限度地维护了职工、债权人、企业等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当地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实现各方共赢,完全符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类似企业司法重整提供范例,工作成效得到主管部门和省市两级党委的充分肯定,受到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


(6)浙江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8家子公司联动重整案

基本案情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980,以下简称众泰汽车)是浙江省唯一一家A股上市的车企,拥有燃油车和新能源乘用车资质,是国内最早布局新能源汽车产业的车企,在国内自主汽车品牌中位列第五。自2018年11月开始,众泰汽车及其母公司铁牛集团出现债务危机、流动性危机。2019年初,因汽车市场整体深度调整,企业做出错误的战略性决策,铁牛集团和众泰汽车流动性风险彻底爆发,生产制造端停工停产,导致2000余家供应商、800余家经销商、近万名员工债务问题。2020年6月,因审计机构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报告,众泰汽车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而更名为“*ST众泰”,股票价格一度跌至1.14元,随时有跌破面值退市的风险。

审理情况

2020年9月18日,永康法院受理众泰汽车预重整,并指定管理人。众泰汽车下属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制造)等8家合并报表的子公司陆续进入破产程序。2020年10月10日,金华中院对众泰汽车重整进行立案登记审查,正式启动重整报批工作。经多方努力,众泰汽车重整预案、业绩补偿和大股东违规占款等问题解决方案得到证监会认可。在先后获得证监会、最高法院复函同意后,金华中院于2021年6月9日正式裁定受理众泰汽车重整。2021年10月28日,最高法院协调确定长沙中院管辖江南制造重整案,两地三家法院应承接之前工作成果、协同推进众泰汽车及其下属8家子公司整体联动重整。2021年11月9日,众泰汽车及下属8家子公司债权人会议顺利召开,重整计划草案分别提交各公司债权人会议表决并获高票通过。金华中院、永康法院、长沙中院先后裁定批准众泰汽车及8家子公司的重整计划。2021年12月8日,众泰汽车资本公积转增及转增后股价不实施除权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并发布公告。2021年12月14日,众泰汽车转增股票在中证登完成转增登记至管理人账户。2021年12月27日至12月31日,金华中院、永康法院、长沙中院先后裁定所辖案件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政府与法院、省内法院与省外法院、母公司与子公司、预重整与重整“四个联动”协调审理模式,最终实现上市公司风险化解,联动重整成功,“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典型案例,对上市公司跨区域风险化解具有较高借鉴价值。(1)府院常态化联动,风险化解有成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浙江省三级政府和法院建立了常态化协调机制,联动推进众泰汽车重整。政府和法院分别同步向证监会、最高法院报请批准众泰汽车重整,并根据反馈意见及时会商修改。府院共同研判,快速解决拟列入特别公示名单、江南制造被责令整改等重大事项,合力争取发改委和证监会的支持,有效保留众泰汽车的核心资产价值。府院高频深度沟通,为重整工作的推进创造良好基础和外部环境。(2)跨省联动协同重整,凝心聚力整体推进。最高法院根据众泰汽车的实际情况,确定了“两地协同、联动重整”的务实方案。浙江省高院、金华中院与湖南省高院、长沙中院密切对接,最终促使两地法院形成共识,将核心子公司江南制造成功保留在众泰汽车体系内。(3)母公司与子公司联动,“一盘棋”化解风险。众泰汽车与其下属子公司同步协同重整,整车制造的研发、设计、产、供、销体系全部保留在上市公司体系内,众泰汽车的整体价值得以保持。众泰汽车向8家子公司提供部分转增股票和现金用于清偿债务,提高了债权人的整体清偿率,实现企业财产价值最大化和债权人的公平受偿。(4)预重整与重整有效衔接,破产程序快速推进。预重整阶段开展债权申报、资产清理、问题梳理等工作,迅速摸清企业基本情况,确定整体处置思路,及时完成上市公司受理报批。提前启动投资人公开招募工作,高效锁定三家潜在重整投资人,无缝对接司法重整,为化解危机争取了时间。

杭州东方文化园系七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

基本案情

东方文化园系七公司以杭州东方文化园旅业集团有限公司为中心主体,主营景观游览及导游服务。因受担保链牵连、民间借贷负债过高等因素影响,东方文化园系公司资金链断裂,出现债务危机,于2020年4月17日向萧山法院申请启动预重整程序。

审理情况

萧山法院第一时间启动府院联动机制,萧山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建工作专班。通过前期预重整工作,于2020年7月由债务人向萧山法院提出预重整转破产重整的申请。后东方文化园系其他公司根据管辖规定陆续向杭州中院、桐庐法院申请破产重整,经杭州中院报省高院同意,东方文化园系公司破产重整案指定萧山法院审理。萧山法院充分发挥破产预重整优势,快速衔接“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助力危困企业再生发展,优化地区营商环境,考虑到疫情防控等需要,通过线上债权人会议平台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600余人参与表决,最终重整计划草案高票表决通过。2021年6月15日,萧山法院裁定批准东方文化园系七公司之一杨岐投资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7月14日,裁定批准其他六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7月底,杨岐投资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其余六公司的重整资金已经到位,管理人陆续实施分配。历时一年,东方文化园系企业全部重整成功。

典型意义

本案是萧山法院先行先试探索权利人推荐管理人机制,推进管理人选任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预重整制度价值,有效提高重整效率和成功率的典型案例。该案主要债权人、债务人协商推荐并参与选任预重整阶段管理人,加强各利益相关方对管理人的履职监督,提升相关方重整积极性,实现了司法介入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融合与互补。该案在预重整阶段实现重整价值识别、重整方案市场化协商,有效缩短司法处置周期。进入重整程序后,顺利实现预重整转重整的“无缝”对接。由此,东方文化园品牌价值得以保留,共计化解不良债务近70亿余元,盘活不良账面资产27.3亿元,500多名职工队伍得以稳定,多方权益得到最大保障,也为优化杭州市法治营商环境提供了优质样本。杭州法院在省高院指导下,率先探索权利人推荐管理人机制和预重整机制,并将其作为营商环境改革创新试点事项上报。2021年10月,该事项被列入国家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事项清单。

浙江越美国际轻纺商贸城有限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

基本案情

浙江越美国际轻纺商贸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美公司)系诸暨市知名企业,经营范围为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等。近年来,越美公司因对外担保涉诉,大量资产被查封、冻结,企业资金链断裂,2015年7月项目停工。越美公司在陷入困境后多次自救无果,通过属地政府部门诸暨市商贸城建管委向诸暨法院提出了纾困解困诉求,诸暨法院与市风险办、商贸城建管委多方联动,综合考量,提出以预重整模式为企业纾困,化解债务危机。

审理情况

诸暨法院于2020年12月17日受理了越美公司的预重整申请。预重整期间,面对购房户、承租人、实际施工人、建筑工人、材料商、民间借贷债权人等多元利益纷争,诸暨法院出台《关于审理预重整案件的操作指引(试行)》,确保预重整有序推进、有章可循,为企业自主协商和谈判提供公信平台;商贸城建管委专门成立工作专班协同推动各项工作开展,在规费减免、税收优惠、预售恢复、协调按揭贷款等方面发挥了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作用。诸暨法院还指导管理人充分尊重债务人的主导地位,辅助债务人与债权人、投资人等进行商业谈判,最终,在综合考虑企业的资产负债、经营能力、发展前景、偿债能力等多项因素的前提下,各方达成了一揽子化解企业债务危机、盘活资产实现重新销售的预重整方案。方案明确债权人自愿减免债权3.32亿元,另有5家关联债权人(债权金额2.59亿元)自愿将清偿顺位劣后,并同意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作受偿,为进一步缓解流动资金压力,除现金清偿外,允许债权人自行选择房屋抵偿的清偿方式且在招募续建施工单位时设置以房屋抵偿工程款的条件。同时,诸暨法院在本案中积极探索特殊的共益债务模式,在成功招募投资人同时,引导投资人受让债权以解决在建工程抵押等问题,防止企业再次陷入僵局,推动了商业谈判与庭外和解无缝衔接,关联问题一揽子解决。2021年7月7日,诸暨法院裁定越美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同年8月13日,越美公司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因部分债权人同意减轻越美公司担保责任,为保障担保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时,对普通债权组再行细分,分为对外担保债权、自愿留后债权、其他普通债权三组表决。最终,《重整计划草案》经各债权组表决高票通过,根据《重整计划草案》确定的清偿方案,确认无争议的9.12亿元债权将100%受偿;8月31日,诸暨法院裁定批准越美公司的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预重整程序化解企业债务危机、引领企业走出困境的典型案例。诸暨法院在程序推进过程中遵照意思自治原则,以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预重整程序启动及“退出”机制的设置上,充分尊重债务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意愿,并为债务人与债权人、投资人等多方商业谈判创造良好环境、搭建公信平台。同时,根据不同债权人的权利需求,创新分组表决方式,缓解了越美公司的偿债压力,提高了越美公司对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也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充分保障了担保债权人的合法权利。诸暨法院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以法律为基础规范,考虑商业习惯等因素,推动形成企业主导、多方参与的企业救助制度,探索建立“政府支持、法院指导、企业自主、管理参与”的新型预重整模式,既实现了司法程序的价值,又体现了综合治理的优势,走出一条企业纾困解困的特色道路,使陷入重重债务的企业涅槃重生,是优化诸暨市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生动实践。


2、预重整未获法院批准案例
虽然一般认为通过预重整可以提高重整成功率,但也存在部分预重整未获法院批准的案例。其中主要失败原因在于,企业未能在规定预重整期限内,完成重整可行性方案,解决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被重点关注的问题,具体如下:

公司

裁定结果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浙10破申1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对申请人的申请立案审查并决定对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预重整。……截至2021年11月16日,本院及临时管理人没有收到相关新的重整可行性方案,故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目前不具备重整可行性和重整条件,应当终止对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预重整。本院决定如下:终止对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预重整。

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粤03破申250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股票交易负责监督管理,腾邦国际公司申请破产重整,应当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无异议函。截至目前,腾邦国际公司未能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无异议函,且已超过预重整期间,故本院不予受理腾邦国际公司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1)粤03破申409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股票交易负责监督管理,猛狮科技公司申请破产重整,应当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无异议函。截至目前,猛狮科技公司未能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无异议函,且已超过预重整期间,故本院不予受理猛狮科技公司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同时终结预重整。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2020)粤03破申97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 号)中"上市公司实施破产重整的,应当提出解决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的切实可行方案之规定。因此,上市公司实施破产重整,对于违规担保事项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并报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是必要前提。本案中,被申请人出现违规担保事项后,经历了较长时间均未能就违规担保事项提出切实可行并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方案,该事项在预重整过程中也未能得到切实解决。鉴于目前华讯方舟存在重大退市风险,其重整价值可能受到重大影响,故对沐阳公司提出对华讯方舟破产重整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预重整程序应同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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