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最近,笔者参与了陕西省司法厅、陕西省调解协会有关商事调解推进的有关工作,发现目前全国各地,尤其是沿海的经济发达地区对商事调解非常重视,梳理商事调解的相关知识有助于我们更好的认识商事调解的现状,对下一步推行和参与商事调解也会带来一定的启示作用。
一、商事调解的概念及起源
写文章之前,本来以为查找商事调解的概念或者说定义是一件很容易的事,真正着手搜集资料才发现商事调解的概念可以用“五花八门”来形容。
从笔者搜集的资料来看,商事调解的概念主要出现在两类资料中,一类是国际和国内的法律文件中对商事调解下的定义;一类是学术界的广大学者给商事调解总结的概念,下面分别举例说明。
(一)法律文件中的商事调解概念
查询商事调解类文章,提到最多的一部法律文件就是《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以下简称《新加坡公约》)。《新加坡调解公约》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历时四年研究拟订的,并经联合国大会会议于2018年12月审议通过的国际公约。公约旨在解决国际商事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的跨境执行问题。中国也在2019年8月7日签署并加入了该《公约》。在《公约》中对商事调解虽然没有完整的定义,但是通过若干条文对什么是“调解”、什么样的情况不属于商事调解作出了规定。《公约》第2.3条对调解进行了定义,即指“不论使用何种称谓或者进行过程以何为依据,指由一名或者几名第三人(“调解员”)协助,在其无权对争议当事人强加解决办法的情况下,当事人设法友好解决其争议的过程。”《公约》第1.2条、1.3条对和解协议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排除限制,具体为:
- 为解决其中一方当事人(消费者)为个人、家庭或者家居目的进行交易所产生的争议而订立的协议;
- 与家庭法、继承法或者就业法有关的协议;
- 经由法院批准或者系在法院相关程序过程中订立的和解协议;
- 可在该法院所在国作为判决执行的和解协议;
- 已记录在案并可作为仲裁裁决执行的协议。
而我国国内,近年来也出现了多部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商事调解作出了定义。比如《浦东新区促进商事调解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商事调解,是指由调解组织、调解员协助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友好解决商事领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调解活动。”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司法厅制定的《关于规范商事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事调解,是指在依法成立的商事调解组织主持下,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商事纠纷的活动。”
(二)广大学者给商事调解下的定义
廖永安在《调解学教程》中将商事调解定义为:“依法成立的商事调解组织对当事人申请的民商事纠纷进行调解的活动。”(廖永安《调解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年140页)范愉指出:“商事调解就是按照纠纷类型进行的一种分类,是指为解决传统商事纠纷———商事主体之间有关商事活动的争议———而设立的专门性调解。”(范愉:《商事调解的过去、现在和未来》,《商事仲裁与调解》,2020(1):126-141)。
商事调解在中国的起源,大部分学者认为是始于清朝。清末民初商事调解开始兴起,商会为主要的调解组织。复旦大学历史系编:《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中就记载了 1902年,中国第一个民间商会——上海商业会议公所成立,其章程中关于商事调解的规定为商事调解机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改革开放初期,商事调解主要以涉外商事调解的形式存在。这一阶段主要是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进行商事调解实践。21世纪以来,商事调解的发展逐步呈现多元化,国务院、中共中央办公厅、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各部门陆续出台关于商事调解的文件促进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商事调解组织的发展。
总结下来,我国的商事调解从清末民初开始,以民间商会为调解主体。改革开放以来与国际贸易相关的商事调解逐渐占据了商事调解的主流。商事调解的概念目前没有统一的说法,多数法律文件或文章中出现的商事调解概念都能够言之成理,从调解主体和调解对象出发,界定的商事调解范围还是比较清晰的。调解主体主要是商事调解组织、调解员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调解的对象主要是上述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商业财产权益纠纷。排除了婚姻继承等家事纠纷、劳动争议等民事纠纷,也排除了在法院和仲裁机构的司法、仲裁程序中进行调解。
二、商事调解的特点
商事调解具有三方面特点:一是调解组织主导;二是以和为贵的调解方向;三是保密性;
最早的商事调解组织主要是商会,“现有的商事调解组织的类型包含商会、商事仲裁机构、专业机构、行业协会与民办非企业单位五种类型。”(赵毅宇《中国商事调解立法理由的体系化展开》)商事调解案件能否顺利开展与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水平具有很强的联系。调解不同于诉讼和仲裁,由国家成立的法院和仲裁委办理,程序法定,法官或仲裁员依法开展审判和仲裁程序处理案件,无论是程序还是实体都要依法办事,弹性较小。调解有大量的工作集中在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案情、划分法律责任基础上对能否达成互相谅解和解、案件后续如何解决进行磋商、谈判,协助双方制定调解协议。所以商事调解对调解组织的专业化、正规化及调解员的素质要求是相当高的。
二是以和为贵。相比于诉讼和仲裁,调解的侧重点在协商。诉讼程序中,重点在于举证质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目的是查清案件事实,厘清权利义务如何划分、法律责任如何承担,为判决做准备,也就是诉讼的目标是判决或裁定,更加注重的是程序正义;商事调解虽然也要查清案件事实,划分主次责任,分清谁对谁错,但是目标是求同存异,达成和解,让争议和纠纷圆满解决,各方的财产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三是保密性。商业秘密是每个商事主体的命脉,商事调解涉及的纠纷多是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或与经营有关的财产权益类纠纷,这些案件中的证据资料和双方之间的交往都涉及到大量的商业秘密。诉讼一般是公开的,判决也能够在公开渠道查到,除非是法律明确规定才会保密。也就是诉讼和仲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商事调解全程都是不公开的,调解的材料和调解的结果也是保密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调解规则》第14条规定:“调解员和双方当事人必须对与调解程序有关的一切事项进行保密。保密还应扩大到解决争端协议,但为了实施和执行目的而有必要公开者除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调解规则》更是明确规定:“介入调解程序的一切人,尤其包括调解员本人、争议方、争议方代表和顾问以及独立的专家都应遵守调解程序的保密性并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有关程序的情况或在程序进行过程中获得的信息,除非争议双方另有规定。”
保密能够鼓励当事人双方放下包袱,坦承的表达自己的诉求和事情的真实情况以获得对方的关注和理解,帮助调解员为双方解开心结,共同协商出一套让双方都满意的和解方案,这也是调解的优势。
三、商事调解的原则
商事调解应遵循自愿、合法、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三原则。
不管是商事调解还是民事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都有一个前提和原则--自愿。调解是双方协商和妥协的过程,如果是通过强迫或变相强迫其中一方或双方来参与或签订调解协议是违反法律初衷,也是不正义不公平的。所谓的自愿,不仅仅是双方对调解协议内容的认可和签订调解协议的自愿,也是对调解程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选择的自愿,也就是既包括实体的自愿也包括程序上的自愿。
合法性原则是指商事调解程序合法,调解协议的内容合法。调解协议要在合法的框架下,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能妨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商事调解还要遵循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虽然调解是争议双方在充分协商基础上互相让步达成和解的过程,但是调解员在调解中一个主要的任务和调解的前提就是要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笔者在做调解员的过程中就深切的感受到,调解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调查甚至比诉讼要更细致,更深入,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是非对错的确认要更接近实质正义而不是停留在证据表面。因为只有在事实面前,在是非对错很明确的情况下,争议双方才能对处理方案作出让步,有错的一方自然会更容易接受付出金钱化解矛盾的方案,受损害方在对方真诚认错的情况下,往往会选择谅解,让双方更容易握手言和。
四、商事调解的立法现状
我国关于调解的法律目前仅有《人民调解法》,商事调解没有专门的立法。关于商事调解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各个层级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当中。
对商事调解进行立法是顺应时代需要的,也是必然的发展趋势。因为对商事调解进行统一立法才能使散落的五花八门的关于商事调解的概念统一起来,才能分清商事调解与其他调解的界限;只有对商事调解进行立法才能规范商事调解组织的运行,规范调解员的行为;最后,商事调解立法最大的现实意义是确立商事调解的程序。法律结构上,体现组织性与程序性相结合。“商事调解立法应形成“组织—程序”的结构体系。其中,组织法部分应涉及商事调解组织的性质、类型、成立条件、内部机构、管理规则、收费规则、登记机关、主管机关、调解员的选任与管理等。程序法部分应涵盖商事调解的普通程序、衔接程序、涉外程序、调解协议效力等商事调解启动程序、商事调解主体程序、商事调解结束程序,以及商事调解与仲裁、诉讼的衔接程序等,均需商事调解立法进行规定。”(引自赵毅宇:《中国商事调解立法理由的体系化展开》)
五、商事调解如何开展
(一)发展商事调解的意义
2023年9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考察参观“枫桥经验”陈列馆时强调:“要坚持好、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就提出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
在新时代发展商事调解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
首先是缓解法院的审判压力。2023年的两会上,最高法院的工作报告中称:“2013年以来,全国法院案件总量以年均13%的增幅快速上涨,10年增加2.4倍;法官年人均办案由2017年187件,增至2023年357件。”2024年3月7号的“人民法院报”的《做实“公正与效率”的中国方案》头版文章中有,“不止株洲中院,近年来,案多人少成为困扰全国法院的最大难题……'诉讼爆炸'、案件井喷日益突出并发展为常态。”
2024年3月9日,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在直播访谈活动中介绍,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数在去年首次突破4000万,同比增长15.6%。全国法官一年到头不休息,平均每人每天都得办结1件案件。这无疑是巨大的现实的压力……直言“诉讼绝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渠道,更不是最佳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发展商事调解,能够多元解决纠纷,分流大量商事主体间发生的经济案件,而这类案件在法院诉讼案件中体量应该是最大的。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商事一审案件中案件数量排名前十名的案由中有四类是商事案件: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建筑工程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如果这些纠纷能够在诉前经商事调解组织调解解决,将大大缓解法院的办案压力,当事人也不用缴纳巨额诉讼费。
其次,大力发展商事调解有利于促进经济贸易与国际接轨,促进自贸区及一带一路建设发展。正如上文所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商事调解案件多数都是与国际贸易有关,加入《新加坡公约》也是为了参与国际贸易领域的商事调解案件,许多省份自行制定的关于商事调解的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也是为了开展涉外案件的调解。所以,大力发展商事调解能够进一步加强国际贸易领域的商事纠纷化解,为进出口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二)发展商事调解的建议
作为一名律师兼调解员,笔者参与过银行业金融类案件的调解,也参与过法院诉前民事案件的调解,根据多年担任调解员的经验,对于商事调解的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 加快商事调解立法
无规矩不成方圆,一场调解从当事人申请到达成调解协议,申请法院司法确认,程序是非常严格的。无论对调解组织还是调解员、当事人,怎么去组织一场商事调解,的确需要正规的程序法去加以规范。
比如一些典型的问题,商事调解的调解员需要几名?法院的民商事审判除了简易程序可以独任审判外,一般是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商事调解几名调解员合适呢?笔者看到的资料有的商事调解采取两人制,两名调解员,这样做的好处可能是对案件的审查更细致,到位;在背靠背调解环节,两名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的劝导比一人更有力度,可以从多角度去帮助当事人分析案情,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
商事调解是否收费?应不应当收费,怎么收费?现有的商事调解组织原则上都是政府主导的非营利性组织,调解也基本不收费或收取几百元、一千元左右的费用。但是商事案件毕竟标的巨大,如果调解组织是民办的,比如律师事务所开设的,如果不按标的收费,调解员报酬也很低,那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积极性和专业性拿什么保证呢?我想这些都是需要立法去解决的问题。 - 加强宣传
有了好的商事调解方式,正规的调解组织,专业的调解员,还要有案子才能发挥商事调解的优势。有纠纷去仲裁、诉讼目前还是主流,这从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就能看出来。在我担任法律顾问的过程中,为顾问单位审查合同中一个必备条款就是“争议解决”,而律师通常的修改方式和关注点都是争议解决选择仲裁还是诉讼,如果选择诉讼,其管辖法院是哪一家?通常的修改方法都是将管辖法院约定在自己当事人这方的住所地法院。印象中好像从来没见过在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中看到如发生争议,可共同向某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的提法。
所以,商事调解如果想要大力发展,必须要做的一个动作就是加大宣传,让全社会的商家或商事主体都清楚的了解,身边有专业的调解组织,合同发生争议,产生商业往来中的纠纷不是只能花巨额诉讼费去法院打官司,去仲裁,还可以花很少的钱去申请调解,调解非常快,调解的结果如果达成调解协议还能申请法院进行司法确认,拿到的确认裁定具有强制执行力,与判决书的效力是一致的! - 打造专业的调解队伍
商事调解的开展离不开专业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相比民事纠纷,商事纠纷多为合同纠纷,金额更大、案情更复杂,证据资料更专业,涉及的法律法规也更具体,尤其是现在有很多新兴领域,硬科技企业等,商事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包括公司法领域发生的股权纠纷等都不是普通人能够立即掌握其法律知识和裁判技巧的。
如果是国际贸易领域的纠纷,还需要调解员具有外语方面的技能,能看懂英文材料,语言沟通除了中文还要会说英语,熟悉国际贸易规则和涉外合同的条款设计和相关术语,这些对调解员要求都非常高。所以,如果一下步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推行商事调解,案件数量增多,调解员的需求也会随之增加。建议在律师队伍中吸纳和发展调解员,组织开展调解员培训,免费为广大律师调解员讲解商事调解技能技巧;归纳总结商事纠纷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尤其是涉外的重点法律文件和条文;同时采取“老带新”模式,让新调解员从办案秘书或助理做起,参与一定数量商事调解案件的办理后再正式承办案件。
结语
商事调解并不是新兴事物,但是长期以来普遍存在于国际贸易领域。由于没有专门立法,调解组织也比较少,社会宣传力度不够等因素导致现实中大量的商事纠纷案件当事人不知道可以通过商事调解去化解纠纷,省去诉讼或仲裁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随着政府推行商事调解力度的加大,商事调解必将迎来一轮新的发展契机,希望通过本文让更多人了解商事调解,为后续参与其中做好准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