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作为象形字,上面是“宀”,表示与房子有关,在中国传统观念里, 房子是依靠,没有房子就构不成一个家,所以房子对于中国人来说的意义十分重大。但随着房价的不断攀升,年轻一代独立购房的难度越来越大,子女结婚时父母提供购房资助也是中国传统风俗之一。
然而,现代社会婚姻的不稳定性极高,父母为子女购房可能耗尽半生积蓄,但子女的婚姻却可能未如父母所愿能走的长远,离婚时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款如何认定对于父母权益保护很重要,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也至关重要。因此,笔者将以《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为依据,结合相关案例,梳理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在不同情况下的不同认定。
一、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行为的常见特点
1.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本身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双重属性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行为首先是一种财产的转移,也是一种合同,应该要适用合同法的基本逻辑法则,但这种出资往往是基于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而发生的,所以不能简单的按合同法的基本法则处理,还应考虑身份关系的影响。
2.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时大多缺乏明晰的意思表示
子女购房父母参与出资的情形下,如果父母在出资时有相应的意思表示证据,比如与子女夫妻有出资协议或出资时有明确约定,如果是书面的证据,出资行为的定性就非常简单了,如果是口头的,事后双方都认可问题也会比较简单,出资的性质以当事人的意思为准即可。
然而,由于我国的文化传统对于父母与子女间的钱款往来一向比较含蓄,所以父母出于传统的心理习惯,在为子女购房出资的过程中一般不会明确表示内心真意,究竟是借贷还是赠与?如果白纸黑字的形式签订书面的有效协议更是会担心伤害子女夫妻间感情。因此,此类出资的表现形式多比较随意,不会注重保留相关的书面化的确切证据。
3.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纠纷常和离婚纠纷一起发生,法律关系比较复杂
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纠纷多是发生在子女处理离婚纠纷时,因出资可能涉及到房屋产权属性、借贷或赠与合同、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认定等法律事实,且每种法律事实的表现形式又不尽相同,比如司法实践中,房屋权属则存在房屋买卖已签合同但未登记、或已预登记但未过户等等情况;还有子女购房时父母不仅有出资,同时购房的所有手续也都是父母办理;而出资方式则存在银行转账、现金交易或按揭贷款等等多种,上述法律事实的不同形态会让认定父母的出资性质呈现复杂性。
二、实践中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款性质认定的不同观点
1.从借贷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及赠与的证明规则宜认定为借贷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17条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内主张容提供证据证明。”
可见,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当事人只要证明基本的款项即付,对于借贷的举证已经初步完成,此时证明非借贷关系的责任就转到另一方。具体到父母购房出资款,只要父母有证据(比如转账凭证)证明交付款项真实存在,父母即达到了借贷关系合理的证明标准,完成了初步举证,主张赠与的子女应当承担购房出资款项为赠与的举证责任,若子女不能举证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当前社会文化下,亲戚、熟悉的朋友之间发生民间借贷时只有转账凭证不出具借条或者后补借条的情形较为普遍,父母借款给子女及其配偶时未要求出具借条也符合社会情理,不能因当时未出具借条就当然地认为父母对其子女购房出资款不是借贷,亦不能以案涉借条系后出具的事实而否认借款的事实。
其次,由于“赠与”与“借贷“相比是无偿的、纯收益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证明规则,赠与的证明标准应该要更高,所以主张父母购房出资款为赠与的子女应承担更高的举证责任,若父母无借贷合意的证据而子女也无赠与合意的证据情况下,应当由举证程度更高的受赠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2.依据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及中国现实国情宜认定为赠与
依据《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5条的规定,认定法律关系的性质,应依据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
从中国现实国情看,房子成了大部分人结婚的刚需,但高居不下的房价,对于刚出社会的、大多数年轻人而言,不靠父母的帮衬,纯粹凭借自己的能力,在大城市买房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而中国式父母,总是想尽最大能力为孩子准备好一切,故不惜解囊相助,甚至倾其所有。父母此时出资的目的多是帮助子女解决居住条件,希望子女能生活的更加幸福,而非日后要回出资,这是一般人的日常生活经验,因此,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宜认定为赠与。在父母一方主张为借款的情况下,应当由父母来承担证明责任。
目前,最高院在《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中的观点倾向于认定父母为子女出资优先推定为赠与,但也提出不能简单依据《解释(一)》第29条当然地认为是赠与法律关系。具体案例还是要依据具体的证据做出准确认定。比如笔者曾办理过的一个父母出资的案件,因父母出资时未留有明确约定的证据,但父母给子女的出资款系唯一住房的拆迁补偿款,但父母名下已无房产系租房居住,且父母已年迈且患有重病,退休收入微薄,这种情况下法官依据生活经验认定父母出资款为借贷更符合逻辑。
综上,笔者认为,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不是简单的合同关系,也应充分考虑婚姻等身份关系的因素影响,比如子女婚姻存续时间长短、出资额对夫妻财产的贡献、家庭生活消费支出等来综合认定。
三、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本意是希望子女能够安居乐业,可一旦子女的婚姻不稳定破裂,随之而来的就是财产纠纷,天价房产面前,大多数父母也是倾其多年积蓄,若子女婚姻解除当初父母购房出资的目的也不可能达到,此时如何保护父母的权益非常重要。
当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时,不论是借款还是赠与都应该留下相应证据。若为借贷碍于情面确实不方便让对方写借据,但父母完全可以让自己子女写借条,而无须告诉对方,只要该出资款是用于购买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另一方不知情同意,也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也可以在转账时写明附言备注为“借款”;或者也可以在出资时录音、录像,届时与子女说明出资款是帮忙,是希望他们生活能轻松幸福,以后万一自己需要或者他们生活条件好了可以再归还这些款项,这样的说法可能子女相对比较容易接受。若是出资款系赠与,且只赠与子女一方的情况下,可以当时写明赠与协议或者做赠与公证。
父母之爱子女,必为之计深远,购房出资是对子女的祝福,但也需充分考虑现行社会下婚姻的不稳定性因素,在出资时做好保护子女和维护自己的权益的筹划。
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款属于赠与还是借贷?
作者:姬景丽来源:海泰律师

“家”作为象形字,上面是“宀”,表示与房子有关,在中国传统观念里, 房子是依靠,没有房子就构不成一个家,所以房子对于中国人来说的意义十分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