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可以认定为工伤,根据劳动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进行理赔。但是在生活中也不难见到一些接受个人雇佣的劳务纠纷,因为难以认定为劳动关系,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如何进行理赔就不能再根据工伤的相关条例进行。对于这类情形,应如何进行理赔呢?本文通过几种案例,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简要探讨。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案例分析:
01、要探讨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伤的责任问题,要先明确对于雇佣关系的认定。
在(2015)茌民一初字第1649号案件中,法院认为:雇佣合同,是雇员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或其他劳务活动,雇员获得劳务报酬,雇主获得雇员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利益的劳务活动的约定。雇主对雇员有选任、指导、监督、指挥、管理的义务和权利。在本案中,被告主张其与乔付贵之间是合伙关系,但其提供的证人证实,该次拆房是由被告安排,且负责工钱结算,支付王桂平的车钱。可见,乔付贵是由被告刘振荣选任的,乔付贵等人的劳务活动也是受被告刘振荣指挥和管理的,上述情形均符合雇佣合同的特征,应认定乔付贵与刘振荣之间属雇佣关系。
根据上述案例,关于雇佣关系的认定,是看雇员与雇主之间是否存在选任、指导、监督、指挥、管理,而非仅仅提供劳务。
02、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伤的一般情形
以(2024)浙01民终1662号案件为例,法院认为,邵某某受伤时系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返聘雇员,其系提供劳务一方,其因劳务受到损害,应与接受劳务的甲公司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邵某某处理垃圾时,在甲公司的洗拖把池附近因地面湿滑而摔倒,对此,甲公司作为邵某某的雇主,未为雇员邵某某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亦未举证证明已尽到了安全提示和安全教育培训义务,其安全管理存在不到位之处,未尽到妥善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应对邵某某本案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甲公司、乙公司认为保持洗拖把池附近地面干净整洁也属于邵某某的工作内容,但对此并未举证,倘若该情况属实,也不能免除甲公司作为雇主对雇员的安全保护和培训教育责任,故甲公司、乙公司认为邵某某应对本案损失承担全部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邵某某作为清洁工,陈述当时系前往洗拖把池处洗手时滑倒摔伤,其应注意到地面湿滑的情况并小心谨慎,其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亦存在相应过错,也应自担部分损失。综合双方的过错和原因力大小以及邵某某的损害后果等案情实际,本院酌情确定由甲公司承担70%的责任,剩余责任由邵某某自担。故甲公司应赔偿邵某某本案合理损失68445元(即97778.71元×70%)。鉴于各方就乙公司对甲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均未提出明确异议,本院对该责任形式予以维持。
结合民法典1192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雇主和雇员各自的过错分别承担责任。
03、第三人侵权,雇主承担责任后的追偿权
(2023)浙0109民初18373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第三人追偿的前提是第三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受伤。具体到本案中,提供劳务的马×系因快递装车过程中货车突然启动而摔下受伤,第三人侵权的事实存在,现齐×作为马×的雇主,已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向马×履行赔偿义务且已部分履行,故其享有追偿权。
关于责任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货车司机钱×系李×叫至B公司快递装卸场地驾驶案涉货车运输快递,工资亦系李×发放,应系根据李×指示提供劳务,与李×之间成立雇佣关系。钱×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相应责任应由雇主即李×承担,齐×要求钱×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虽案涉货车登记于A公司名下,但该车辆系李×从案外人处租赁用于快递运输并按车次收取运输费用,由李×实际使用,而非A公司营运使用,司机亦非A公司员工或受A公司雇佣驾驶车辆,故齐×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亦缺乏依据。
关于责任比例。钱×作为货车司机,应当知晓其驾驶的车辆需等待装车人员装车完毕离开车辆后才可启动,亦应知晓装车人员未离开车辆时启动车辆的危险性,故即使确如其所述现场存在统筹指挥人员,其仍应负担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确保快递装车人员结束装车回到安全位置后再行启动车辆,但其未尽必要注意义务导致装车人员马×摔下受伤,对马×遭受损害存在过错,应当负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本院综合前案所查相关事实、B公司及齐×已承担责任及各自应负责任比例,酌情确定齐×所承担责任中的46000元由雇主李×承担。对齐×主张的利息损失,齐×曾于2023年6月19日起诉追偿,故利息损失自该日起算为宜。
在总结上述案例的基础上,司法实践中遇到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伤问题时,很多雇员并未签订书面的合同,因此首先应当对于受伤过程做好证据保留,先争取和雇主或第三人协商,协商不成也要在此过程中将基本证据固定,再通过司法途径维权,以便于更好维护自身权益。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时受伤,由谁承担责任
作者:秦远发来源: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

前言 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可以认定为工伤,根据劳动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进行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