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行驶中前叉开裂,造成损失该由谁赔偿?

来源:济南仲裁

文章摘要
市民孙先生在济南某电动车专卖店购买了山东某知名电动车厂生产的电动车一辆。

市民孙先生在济南某电动车专卖店购买了山东某知名电动车厂生产的电动车一辆。专卖店工作人员将电动车使用说明书、电动自行车保修卡和合格证随车交付给孙先生,其中保修卡中“三包”内容记载:自然开焊、脱焊、断裂、扭曲变形等现象,1年内包退包换。
年初,刚买电动车半年的孙先生下班骑车回家,在行驶过程中由于前叉突然断裂致使孙先生摔倒,随身携带的高档照相机甩出,被路过的车辆碾压。孙先生因赔偿问题与专卖店和电动车厂均未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孙先生根据《电动车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庭开庭审理了此案,认为因产品瑕疵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故孙先生只需证明自己使用的是哪一厂家的产品,从哪一商店买来的以及自己所受损失的事实即可,而无须证明该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有无过错。电动车厂是出事的电动自行车的生产者,其未能举证证明其有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规定的免责情形,故应认定孙先生购买的电动车存在瑕疵。
该车在三包期出现质量问题,致孙先生骑车时摔倒,并造成财产损失,电动车厂作为生产者存在过错,应承担最终赔偿责任。因电动车厂和专卖店都是赔偿义务人,对孙先生的损害均负有赔偿义务,专卖店对该赔偿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经营者提供的商品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退货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孙先生有权要求专卖店退车退款,因此电动车厂应当赔偿孙先生因前叉断裂所造成的各项损失,专卖店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本案中电动车是由电动车厂生产的,而此电动车又系专卖店销售给孙先生的,他们之间因此而产生了一个共同关系。基于此共同关系的存在,仲裁庭裁决两被申请人要对孙先生所受到的损失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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