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第一百二十二期
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长春林区中级法院特开设“以案说法”栏目,选取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通过讲解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知识,解答群众最关心的法律问题,让法律条文“活”起来,真正走进群众心里,更好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
案情回顾
小甲任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时顺产生育单胎后,休产假128天,某房地产公司批准其休假天数,并在其产假期间向其支付工资人民币3991.42元。因某房地产公司向其支付的产假期间工资低于其依法应享受的生育津贴,小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向原告小甲支付产假期间工资差额23556.76元、生育医疗费1300元。
案件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甲在职期间某房地产公司持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小甲生育后社保机构已向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小甲的生育医疗费1300元、生育津贴23344.83元。上一年度小甲月平均工资为6911.52元。小甲休产假128天,某房地产公司已批准该休假时长。在扣除小甲98天产假替代工资后,某房地产公司还应按照小甲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小甲30天的产假工资6911.52元,由于某房地产公司在小甲休产假后已向其支付工资3991.42元,还应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26264.93元,因小甲仅主张产假工资差额23556.76元,对其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生育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法官说法
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视为其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产假工资。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为产假期间工资的替代,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全额发放。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超出法定产假天数休假的,超出期间的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产假期间工资“缩水”?法院判了!
作者:行政审判庭来源: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

以案说法第一百二十二期 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