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仲裁程序中如何规范提交证据材料

来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因民商事纠纷申请仲裁时,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如果无法提出能让仲裁员采信的证据,那么就会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因民商事纠纷申请仲裁时,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如果无法提出能让仲裁员采信的证据,那么就会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大家一定要树立证据意识,具备防患于未然的维权意识,注意证据的搜集、固定和保存。那么,在仲裁程序中如何规范提交证据材料呢?小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整理如下:
一、证据提交
(一)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应当分类编辑、标明序号和页码,并附证据清单,写明证据材料的名称、证明内容、提交日期并签字或盖章确认。
(二)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举证。逾期提交的,是否接受,由仲裁庭决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是否延长,由仲裁庭决定。
(三)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或者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二、证据补充
(一)在庭审终结前,当事人需要补充证据的,可以向仲裁庭提出书面申请,是否同意,由仲裁庭决定。
(二)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补充证据。
三、仲裁庭调查取证
(一)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庭调查取证。仲裁庭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仲裁秘书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二名以上人员在场,并制作笔录。
(二)仲裁庭调查取证时,可以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经通知不到场的,不影响调查取证的进行。
(三)仲裁庭应当将调查笔录、证据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发表质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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