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提高,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为了提高人民对于调解的认识,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司法所与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携手,组织桂城街道各人民调解室共同开展“人民调解助力复工复产,化解矛盾纠纷促稳定”宣传活动。现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进行讲解宣传,让大家进一步了解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8月28日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六章三十五条,包括:总则、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调解程序、调解协议和附则。现围绕《人民调解法》里面部分法条进行解读。
由《人民调解法》第三条规定,我们可以得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当纠纷发生后,与诉讼、仲裁需要收取受理费的情况下,调解是否也要收取受理费呢?
根据该法第四条可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那么我们可以怎么申请调解呢?
根据该法第十七条可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当纠纷受理后,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
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2.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3.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4.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如果处理案件的调解员出现了有损当事人利益的事情后,该怎么处理?
根据该法第十五条可知,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1.偏袒一方当事人的;
2.侮辱当事人的;
3.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如果纠纷调解成功之后,所出具的调解协议书会记载什么内容呢?又有什么法律效力呢?
从该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可知,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3.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如果纠纷调解不成功,从该法第二十六条可知人民调解员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在过去四个多月,疫情防控工作成效显著,社会秩序逐渐恢复,各地复工复产,但防疫工作不能松懈,我们人民调解委员会将继续积极参与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强人民调解及传染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多元化手段化解矛盾纠纷之人民调解
作者:莫芝华来源: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

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提高,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