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妇女权益保障法》亮点解读

来源:法德东恒律师

文章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保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保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最早于1992年出台,历经了2005年、2018年和2022年3次修订,《妇保法》在仅修订4年后又进行了大幅度修改,究竟有哪些改动?
本次修订将2018版《妇保法》的九章六十一条扩展至十章八十六条,几乎对每一条条款都有所涉及,尤其在人身和人格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章节都有较大改动,更是新增了法律责任这一章节,主旨从2018版《妇保法》的“促进男女平等”目标进阶为“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体现了立法者“以人为本”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眼光,也更符合老龄化、少子化、三胎政策的现实需要。本文试对修改后的亮点进行解读。
一、扩容妇女权益保护的主体,新增妇女权益保护的场景
2018版的《妇保法》开篇即点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随后列举责任主体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新《妇保法》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个人”,明确“个人”也应当保障妇女的权益,这个“个人”为下文的新增内容做了铺垫,既体现在防治性骚扰中,也体现在妇女的婚恋关系中。
1 明确性骚扰的形式以及防治措施
一直以来性骚扰事件层出不穷,但鲜有受害人本人开口寻求帮助。《底线》中涉及的职场性骚扰案件也暴露出受害人在性骚扰事件中界定难、求助难的现状。2018版《妇保法》虽有涉及性骚扰的条款,但规定过于原则和简单。新《妇保法》第二十三条明确了对妇女性骚扰的形式,性骚扰不局限于往常我们理解的肢体行为,更包括了“言语、文字、图像等其他违背妇女意愿的方式”。
同时,由于职场和学校中的女性易处于被支配的弱势地位,因此新《妇保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针对用人单位和学校防治性骚扰的配套措施和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学校根据女学生的年龄,对女学生进行生理卫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教育,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建立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要求用人单位必须采取预防和制止对妇女性骚扰的手段,包括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负责人员、开展培训、采取安全保卫措施、设置投诉渠道、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支持协助受害妇女维权等。
2 新增婚恋关系中的妇女人身安全保护措施
近年来,婚恋中的家暴问题越发引起全社会重视,从2013年的425南京吉星鹏杀妻案到2015年上海、青海、山西各地的杀妻案,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应运而生,人身安全保护令也得到广泛运用。然而除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会出现家暴问题,在恋爱关系前后以及离婚后产生的家暴问题也不容忽视,震惊全国的网红拉姆事件以及南京驾车追杀前妻事件都是离婚后前夫行凶行为,身处于类似事件中的妇女因为施暴者并非家庭成员而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新《妇保法》第二十九条突破性的将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恋爱之后、离婚之后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同样纳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内,将很大程度地缓解此类问题。
同时,新《妇保法》更强调家庭矛盾的溯源治理,更加关注婚姻缔结初期双方亲密关系的建立,新增了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引导当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3 新增其他主体的责任
除了新增责任主体“个人”外,新《妇保法》在单位主体层面还提出了住宿经营者和媒体的责任。第二十六条明确指出住宿经营者也是责任主体,住宿经营者应当及时准确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健全住宿服务规章制度,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二十八条指出新增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等方式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
二、全面保障妇女的人身和人格权
2018版《妇保法》第三章为人身权利,修改后的《妇保法》第三章改为人身和人格权益。人格权是指为民事主体所固有而由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既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身体方面的权利,也包括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精神层面”的权利,还包括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利,所以人格权益的外延广于人身权利,修改为人身和人格权益对妇女来说是保障的升级。除了前文提及的防治性骚扰的条款以外,新《妇保法》还从医疗卫生、母婴保健的角度提出了新举措。
1 全面保障孕妇和女胎的人身健康权
重男轻女是特定文化历史背景下的产物,但其落后思想一直延续至今,仍有不少地区不少家庭信奉重男轻女,少数极端家庭在妊娠期查出女胎后甚至会以终止妊娠的方式阻止女婴的出生,2018版《妇保法》虽规定了禁止溺、弃、残害女婴,但并未对腹中女胎的保护作出规定,新《妇保法》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中的主要内容“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纳入法条中,是从立法角度保障了女胎的生命权。
另一方面,新《妇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也从孕妇的角度,保护孕妇的人身健康权,规定了国家应当建立妇女全生育周期系统保健制度,以及妇女面临医疗治疗、检查时享有绝对的同意权。我们经常看到新闻报道医生认为孕妇条件不适合顺产,但家属认为剖腹产对胎儿有不利影响因此不同意剖腹,最终导致孕妇难产。本条规定确定了孕妇本人享有的医疗决定权,将权利交还至妇女本人手中。
2 多部门联合防范拐卖妇女
2022年丰县八孩母亲铁链女小花梅获得全网关注,随之被深挖的是部分农村地区常年存在拐卖、强奸、非法拘禁妇女的真实现状。新《妇保法》紧密呼应拐卖妇女这一时事,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了村委会、居委会这一群众自治组织的责任,有效的应对了拐卖、绑架妇女的隐蔽性,弥补了长期以来在防治妇女拐卖事件的短板弱项。同时新《妇保法》还借鉴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强制报告制度,规定相关责任主体需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发现报告,该报告的不报告,有关责任主体将会被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这一规定将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部分区域基层干部“揣着明白装糊涂”、“知情不报”的问题。
3 健全妇女健康服务体系
基于女性独特的生理构造,女性更容易患有一些特殊疾病,新《妇保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均是从保护妇女健康的角度提出的一系列举措,从国家应该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卫生保健和防治,到县级以上应当设立妇幼保健机构为妇女提供保健及常见病防治服务,再到用人单位应当定期为妇女安排妇科疾病、乳腺疾病及其他特殊需要检查,甚至回应了社会长期的呼声——女厕及母婴室长期供不应求的问题。
三、完善妇女的劳动权益保护
1 进一步落实就业平等
2018版《妇保法》第二十三条对用人单位的平等用工作出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但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仍会采取不同手段挤压女性的就业空间,尤其是育龄女性的就业空间。新《妇保法》第五章就此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用列举式详细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的禁止性义务,禁止用人单位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姻情况,禁止用人单位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同时要求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包含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并将劳动用工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了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用人单位如果存在上述性别歧视行为,可能会被人社部门责令改正,并且面临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孕产妇的特殊保护
新《妇保法》第四十八条在2018版《妇保法》规定的基础上,新增了关于妇女婚育期福利待遇、晋升评职称的内容,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
同时,新《妇保法》再一次强调了妇女在孕期、产假期间的权益。虽然《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中规定了,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期限自动延长至产假结束或者哺乳期届满,但最终审议通过的《妇保法》删除了“哺乳期间”,而是规定女职工在孕期和产假期间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但鉴于《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哺乳期有所提及,用人单位还是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对哺乳期妇女。
3 妇女个人信息的保护
2021年11月1日实施了《个人信息保护法》,新《妇保法》呼应个人信息保护,强调了用人单位应当对妇女的个人信息采取保护措施,具体体现在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在防治妇女性骚扰时应当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四、婚姻家庭中的妇女保护
除了前文提及的反家暴问题,新《妇保法》在婚姻家庭权益这一章节,侧重于以夫妻地位平等角度从婚前、婚姻中、离婚时这三个维度作了修改。婚前,鼓励男女双方共同进行健康检查,同时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婚姻中,提出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同时指出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妻子有权利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名字。离婚时,夫妻一方有权申请调查对方名下财产,双方均有义务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新修订的内容,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家庭教育促进法》梦幻联动,回应了很多实践中切实影响妇女权益的现实问题,为执法和司法机关解决难点问题提供了新规范。
结语
新《妇保法》在2018版《妇保法》的基础上作出了重大调整,除了前文所述内容以外,还创造性的提出了保护妇女权益的公益诉讼、妇女权益保护服务热线,在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上也都有作出细化规定,将前六章涉及到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压实,既有刚性条款,又充分体现柔性关怀。相信新法的实施必将在极大程度上满足广大妇女对美好生活的新需求,在全社会范围内树立起保障妇女权益的法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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