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矛盾的解决机制变得越来越多元化,调解成为了定分之争的重要方式,而律师因为特殊的专业性也成为了调解纠纷化解机制中的重要力量,本文旨在探讨律师调解制度在国内外的实践现状以及其在不同纠纷领域中的应用和效果,尤其强调该制度在专业纠纷领域例如知识产权纠纷领域发挥的重要作用。通过律师调解的特点,结合笔者担任知识产权律师调解员调解的案件,进一步提出律师调解制度发展和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律师调解 知识产权
01、律师调解制度的含义及特征
律师调解是指律师、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帮助纠纷的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在律师调解中,律师作为调解人负责引导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进行辩论,帮助各方达成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案。律师调解的目标是通过积极的沟通、合理的解释法律规定以及灵活的解决方法,帮助涉诉的案件当事人快速、高效、公正地解决争议,平衡各方利益最终达成协议。
2017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司发通〔2017〕105号《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意见》),决定在北京、黑龙江、上海、浙江等11个省(直辖市)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试点意见》分别从调解基本原则、工作模式、工作机制、加强调解工作保障等方面对律师调解工作做了制度要求,《意见》的颁布标志着我们律师调解制度初步建立,已成为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律师调解具有中立和公正、自愿和自主、保密性、经济高效等特点。具体而言,第一,律师调解的基本原则是确保调解人的中立性和公正性。不同于代理人的职能,律师在调解案件时必须保持中立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不作为任何一方的代理人,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影响,以确保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得到公正对待。第二,律师调解依赖于当事人的自愿参与和自主决策。案件各方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参与调解,并有权自主决定解决方案,调解律师的角色是引导和协助当事人进行沟通和协商。第三,调解过程中的所有信息和讨论应保密且非公开,除非各方达成一致同意或法律要求披露,这样一来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隐私,避免相关信息的公开,使得各方当事人更愿意坦诚地表达自己的观点。第四,相比于诉讼或仲裁等传统纠纷解决方式,律师调解通常更迅速和经济高效,有利于通过减少法律程序的时间和费用,帮助当事人更快速地解决纠纷。
02、国外律师调解制度现状
律师参与调解的制度在国外已有较长时间,不同国家都具备各自的特点。通过分析不同国家的律师调解制度,对完善我国律师调解制度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美国在联邦法院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调解规则,明确了律师调解的具体要求,设立了众多的调解机构,不仅包括官方主办的调解机构,还包括如司法仲裁调解与替代性纠纷解决等的民间调解机构,其中的调解员几乎都是由律师担任。美国的律师调解员是有明确门槛限制的,对执业年限及专业方向作出了具体约定,而且收取调解费,调解费用有区别,金牌调解员甚至比作为诉讼代理人代理案件的费用高。美国公众对律师调解员普遍都比较认可,而律师担任调解员工作也有很高的积极性【1】。
英国专门设立了提供调解服务的民间机构,鼓励民间机构设立调解中心,采用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解决纠纷,通过制定法院案件管理制度,让法院提供调解的信息资源,由律师担任调解员提供调解服务【2】。
日本尤其重视民事调解制度,出台《民事调解法》,赋予律师调解员与法官同样的调解权限,不仅让律师参与诉讼程序之外的调解,还专门在法院设立民事调停委员会,邀请律师在法院参与调解,调解成功将出具与判决书同等效力的决定文书【3】。
德国也对律师调解制度有着明确的规定,各律师协会还组织律师撰写调解业务操作指引为律师从事调解工作提供指导【4】。
03、律师调解制度的国内实践现状及案例
(一)律师调解制度在国内的实践情况
《试点意见》出台后,各试点地区法院、司法局和律协等相继出台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对律师调解的工作方式、案件范围、工作程序以及担任调解员的条件予以了规定。
上海出台律师调解试点上海方案【5】,根据《试点意见》的规定,进一步就试点范围、律师调解员设置条件等配套规定进行细化,最终形成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同时还将律师调解工作纳入司法局年度工作重要内容。
四川省被确定为试点省后,在成都等11个城市开展了试点工作。先后有100多家律师事务所和1千多名律师加入了律师调解。据了解,试点开始的第一年就调解了将近两百多起案件,涉案标的额累计达500万元【6】。
杭州市法院聘请了300多名调解经验丰富且执业能力在5年以上的律师担任调解员。据统计,开启试点工作后,杭州法院2017年度共委托律师调解案件700多起案件【7】,缓解了司法压力,实现了定纷止息的目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司法厅积极组织律师协会响应《试点意见》,广东省律师协会在2018年成立律师调解中心,引导律师参与案件调解,发挥律师在调解中的专业作用【8】。
(二)律师调解纠纷的类型及实践
律师调解案件的类型比较丰富,较为常见的纠纷类型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具体类型包含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纠纷等等。
举例来说,如在合同纠纷中,律师调解可以帮助当事人就合同履行、违约或解除等问题进行协商,律师调解员通过阐述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双方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协助他们达成合理的解决方案;在财产纠纷中,涉及财产权益、房产争议、遗产分配等问题,律师调解可以协助当事人就财产归属、权益保护、赔偿等事项进行沟通,帮助他们找到满意的解决方案;又如在邻里纠纷中,噪音、扰民行为、土地使用权等问题,律师调解可以促进邻居之间的沟通,协助各方制定行为规范或达成和解协议,以改善邻里关系;再如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律师调解可以帮助受害人与责任方就损害程度、责任认定、赔偿金额等问题进行协调,促使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律师调解员同样扮演重要角色,可以帮助夫妻双方进行良好的沟通和协商,协助他们制定合理的离婚协议或家庭财产分割方案。
除了前述纠纷,还有更为细分和专业领域的纠纷,例如知识产权纠纷。随着中国经济向创新驱动发展转型,知识产权侵权成为矛盾纠纷“多发地带”,调解作为完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内容,对促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
2017年,青岛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获批成立,建立了包括调解工作制度、调解员入库流程、调解员工作机制、调解场所管理制度等14项内部管理和外部协调的工作机制,保障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开展。
知识产权案件的调解不同于普通的民商事案件,需要案件的调解员具有该领域的法律实务经验。知识产权律师可以根据个人的专业背景和经验提出更具专业性的解决方案,更容易获得当事人的认可及信赖。笔者担任该调解委员会的知识产权律师调解员,调解了几十起知识产权案件,不仅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及时高效地化解了纠纷同时还促进了双方当事人的合作,充分发挥了专业律师调解员的调解职能。
(三)我国律师调解面临的挑战
1.律师调解制度不健全、缺少配套的制度规定
《试点意见》出台后,中央和各地法院也陆续围绕意见出台了一系列文件,但仍然缺少细化的适用标准和配套的制度规定。例如,律师调解的解决方案可能缺乏法律的强制执行力,通过调解达成的协议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执行,从而影响权利人的权益和利益。又如,律师调解员回避等制度缺乏相应规定,再如,律师调解的法律效力的确认仍然存在问题,《试点意见》虽然提及了“支付令”“司法确认”等对接机制,但在具体实践中,因程序模糊等问题仍然存在支付令和司法确认得不到实际执行的情况。
2.公众缺少对律师调解员的认识,忽视律师的调解职能
长久以来,以诉讼为中心来解决纠纷被视为解决争议的首选方式,公众相信法院审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而对调解缺乏普遍的认可和接受,尤其是对律师调解存在很多思想认识上的误区。基于对律师业务的了解,公众普遍认为律师的主要职能是担任诉讼活动中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只为一方利益考虑,并非像法官一样具有中立且客观的立场,从而质疑律师调解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另外,专业机构和律师协会可能对律师调解的推广和认可持较为保守态度。这些机构和协会对于提升律师调解制度的推行实际上起到了非常关键的推动作用,但在其不积极参与和推广的情况下,律师调解员的作用将在一定范围内受到限制。
3.律师调解权限受到限制、经费保障存在问题
从实践看来,律师在调解中享有的权利十分固化和有限,在调查事实的过程中因缺少必要的调查取证等的权利,使得部分调解工作无法有效完成。《试点意见》虽然对律师调解经费机制进行了规定,但仍然缺乏必要的收费标准,在一定程序上会影响调解的质量。
04、律师调解制度的完善建议
律师调解制度的完善是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一环,结合前述国内外关于律师调解的制度规定和实践以及我国律师调解目前存在的问题,笔者针对性地就律师调解制度完善提出如下解决路径:
1.完善律师调解制度的配套规定
第一,细化制定专门针对律师调解的法律法规、建立全面的律师调解法律框架,包括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章和指导文件等,进一步明确律师调解的范围、程序和法律效力等方面的规定,以此来规范律师调解的实践,确保律师开展调解工作有法可依。第二,建立相应的法律调解机构,以支持律师调解制度的实施和发展。例如设立律师调解中心、律师调解委员会或类似的专门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和推广律师调解工作,并提供培训、认证和专业支持等服务。第三、明确律师调解的准入标准及律师回避等制度,参考诉讼及仲裁程序中的标准予以规定。
2.提高公众对律师调解工作的认可度和信任度
政府加强对律师调解工作的宣传,通过公开演讲、媒体报道、社交媒体等渠道向大众普及律师调解的概念、原理、优势和适用范围。提高公众对律师调解的认知及认可度,向公众传达律师调解的价值和作用,消除对律师调解的误解和偏见。同时,建立透明的信息沟通机制,通过建立专门的网站或信息平台使公众能够了解律师调解的流程、费用、权益保障等方面的信息,提供相关信息和解答常见问题,增加公众对律师调解的信任和了解。另外,要充分发挥法律行业协会的作用,调动律师参与调解的积极性,同时建议律师协会组织律师编写律师调解工作等的操作指引文件,引导律师更好地开展调解工作。
3.拓展律师调解权限、明确经费保障标准
为了调解工作的有效进行,可借鉴日本《民事调解法》的规定,出台相关规定适当拓宽律师的调解权限,赋予律师在调解阶段享有同法院同等的审理、调查取证等的权利。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在目前已有的经费保障机制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更加灵活多样的机制,针对不同类型和情况的案件确定相适应的律师调解收费标准。
律师调解是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力量,是优化营商环境改善的重要措施。律师调解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需要创新工作模式,充分发挥律师的职能定位,不断探索律师调解机制的完善。
【参考文献】
- 王学泽、赖咸森.美国民事调解系统培训考察报告[J].《中国司法》,2016.2:17-19
- 徐慧,孙艳霞.英国民事司法改革对我国ADR发展的启示[J]
- 裘索.我国司法调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以日本民事调停制度、诉讼和解制度为借鉴[J].中国律师,2011.310-11
- 蔡惠霞.德国调解制度新发展评析[N].人民法院报,2013-07-12(008).
- 陈卫东.推进上海律师调解试点工作更高质量创新发展的思考[J],《中国司法》,2019
- 吴忧.180家律所首批试点律师调解[N].四川日报,2018-02-28(011)
- 余建华.“律师调解”先行的杭州特色[N].人民法院报,2018-1-31(009)
- 薛江华.广东省律师会律师调解中心挂牌成立.http://wwwsohu.com/a /225637847_119778,2018-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