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新规陆续出台,预重整逐渐落地!

来源: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引言 植德持续关注困难企业重整等特殊投资机会市场的最新动态,此前就预重整制度已发表《十三部委联合发文,预重整制度呼之欲出》一文1。
引言
植德持续关注困难企业重整等特殊投资机会市场的最新动态,此前就预重整制度已发表《十三部委联合发文,预重整制度呼之欲出》一文1。在疫情使部分企业雪上加霜,亟待在法律框架内化解困境的背景下,本文结合各地出台的预重整新规,进一步分析预重整制度的发展现状、价值及发展趋势。
01 预重整制度地方新规
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简称“吴江法院”)出台《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预重整案件的若干规定》(简称“《吴江规定》”),涵盖了自启动预重整至终结预重整程序的全过程。
这是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深圳中院”)于2019年3月出台《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简称“《深圳规定》”)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一中院”)于2019年12月出台《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简称“《北京规定》”)对预重整制度进行专章规定之后,地方法院对预重整制度进行的专门规定,预重整制度的发展又取得重要突破。
02 地方新规的出台背景
中国地方法院是在长期实践、探索并总结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出台预重整制度规定,极具参考价值。如吴江法院在出台《吴江规定》之前,就出台过《关于审理预重整案件的实施意见(试行)》并通过预重整制度的实践最终帮助困境企业如愿获得重生3;北京一中院在北京理工中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采用预重整方式,通过对识别机制、重整听证程序、沟通协调机制的综合运用,充分发挥预重整的成本优势和效率优势,实现了多方利益的共赢4;深圳中院在深圳市福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重整案中采用预重整方式让危困企业涅槃重生5。
03 地方新规的制度价值
由法院认可重整方案的预重整制度,解决了庭外重组难以达成一致的掣肘问题,并使得重整方案获得约束所有债权人的效力,从而增加了重整成功的可能性6,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针对预重整程序普遍存在的制度需求,《吴江规定》、《北京规定》和《深圳规定》7均做了相同或类似规定,本文从启动时间、临时管理人的指定、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职责、债务人义务、预重整期间费用、预重整程序的终结、与重整程序的衔接、效力延伸等方面进行整理归纳,以呈现预重整制度规定的指导性、约束性、激励性等制度价值。
名称 《吴江规定》 《北京规定》 《深圳规定》
启动时间 立案审查破产重整申请后、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前 以“破申”案号立案后、受理重整申请前 受理重整申请前
临时管理人的指定 决定对债务人进行预重整的,应当同时确定临时管理人。 决定预重整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临时管理人。 合议庭决定进行预重整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预重整期间 自本院决定预重整之日起至临时管理人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之日止,为预重整期间。预重整期间不计入重整申请审查期限。 预重整期间为三个月,有正当理由的,经临时管理人申请,可以延长一个月。 自人民法院决定预重整之日起至临时管理人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之日止,为预重整期间。 预重整期间不计入重整申请审查期限。 预重整期间为三个月,自合议庭作出预重整决定之日起计算。有正当理由的,经管理人申请,可以延长一个月。
临时管理人职责 (一)调查债务人的基本情况、资产及负债情况; (二)监督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三)监督债务人充分披露企业信息; (四)协助债务人引入意向投资人; (五)推动债务人与其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协商,协助债务人制作预重整方案; (六)通过召开债务人及其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参加的会议,或者书面方式征集对预重整方案的意见; (七)定期向本院报告预重整工作进展,并在征集完毕利害关系人对预重整方案的意见后,向本院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 (八)本院认为临时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一)全面调查债务人的基本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涉诉涉执情况; (二)执行案件移送破产重整审查的,应当及时通知所有已知执行法院中止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 (三)查明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 (四)监督债务人履行本规范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义务,并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五)明确重整工作整体方向,组织债务人与其出资人、债权人、(意向)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拟定预重整方案; (六)根据需要指导和辅助债务人引进重整投资人; (七)根据情况向人民法院提交终结预重整程序的申请或预重整工作报告。 (一)调查债务人的基本情况、资产及负债情况; (二)推动债务人与其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协商,引导各方就重整方案达成共识; (三)债务人继续经营的,监督债务人的经营。
债务人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配合管理人调查,如实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勤勉经营管理,妥善维护企业资产价值; (四)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报告对财产有重大影响的行为和事项,接受临时管理人的监督; (五)如实向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披露与重整有关的信息,就预重整方案做出说明并回答有关询问; (六)不得对外清偿债务,但为企业继续营业、维持其营运价值所必要的支出除外; (七)未经允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八)积极与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制作预重整方案;(九)完成与预重整相关的其他工作。 (一)妥善保管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配合人民法院依照本规范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继续经营的,妥善决定经营事务和内部管理事务; (三)配合临时管理人的调查,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报告对财产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和事项,接受临时管理人的监督; (四)如实披露可能影响利害关系人就预重整方案作出决策的信息,就预重整方案作出说明并回答有关询问; (五)停止清偿债务,但清偿行为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或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清偿的除外; (六)与出资人、债权人、(意向)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拟定预重整方案;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配合管理人调查,根据询问如实回答并提交材料; (二)勤勉经营管理,妥善维护资产价值; (三)及时向管理人报告经营中的重大事项; (四)不得对外清偿债务,但维系基本生产必要的开支除外; (五)未经允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六)积极与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协商,制作重整方案; (七)完成与预重整相关的其他工作。
预重整期间费用 临时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由债务人随时清偿。债务人未及时清偿或债务人财产暂不足以清偿,临时管理人或他人垫付的,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后,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列入破产费用。 临时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必要费用,由临时管理人与预重整参与人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由债务人随时支付。债务人未及时支付或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临时管理人或其他人在重整申请受理前垫付的,重整申请受理后经相应权利人主张,可以列入破产费用,由债权人会议审查。 管理人支出的差旅费、调查费等执行职务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支付。债务人未及时支付的,受理重整申请后,列入破产费用。
预重整程序的终结 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经调查发现债务人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本院提交终结预重整程序的申请,经审查,本院可以决定终结预重整程序,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破产重整申请的裁定: (一)不具有重整原因,或明显缺乏重整价值和挽救可能; (二)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三)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预重整可能影响管理人行使破产撤销权; (四)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义务且不予纠正,导致预重整目的无法实现; (五)债务人无法支付预重整必要费用,且无人垫付。 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经调查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终结预重整程序的申请,并载明查明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决定终结预重整程序,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重整申请的裁定: (一)债务人不具有重整原因; (二)债务人不具有重整价值; (三)债务人不具有重整可能; (四)债务人具有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五)债务人拒不履行本规范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义务(备注:债务人义务),导致预重整目的无法实现; (六)债务人无法支付预重整必要费用,且无人垫付。 债务人不履行本指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义务(备注:债务人义务)且不予纠正的,经管理人申请,合议庭可以决定终结预重整,并及时对是否受理重整作出裁定。
与重整程序的衔接 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后,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直接以预重整方案为依据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本院和债权人会议。 重整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一般应当以预重整方案为依据拟定重整计划草案,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 重整申请受理后,债务人可以在重整方案的基础上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并提请合议庭召开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
效力延伸 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与预重整方案内容一致或有关权利人的权益更趋优化的,有关出资人、债权人对预重整方案的同意视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同意,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重整计划草案对协议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对有关权利人有不利影响,或者与有关权利人重大利益相关的,受到影响的权利人有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进行表决; (二)预重整方案表决前债务人隐瞒重要信息、披露虚假信息,以及预重整方案表决后出现重大变化的,受到实质性影响的权利人有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进行表决。 出资人、债权人对预重整方案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前,临时管理人应当告知前款规定的内容。 预重整方案与重整程序中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的,有关出资人、债权人对预重整方案的同意视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同意。 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重整计划草案对预重整方案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对有关权利人有不利影响的,受到影响的权利人有权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表决; (二)预重整方案表决前债务人隐瞒重要信息、披露虚假信息,或者预重整方案表决后出现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权利人表决的,相应权利人有权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表决。 出资人、债权人对预重整方案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前,临时管理人应当告知其前款规定的内容。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出资人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以及债权人、出资人作出的同意意见,在重整申请受理后继续有效: (一)债权人、出资人承诺或者同意的内容与重整计划草案的基本内容一致; (二)重整计划草案对债权人、出资人承诺或者同意内容的修改未实质影响到债权人、出资人利益,且相关债权人、出资人同意不再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04 预重整制度的发展趋势
除了中国地方法院陆续出台预重整制度规定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11月14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也进一步明确引入预重整制度,可以预见越来越多的地方法院将会推行预重整制度8并予以规范化,以通过市场化、法治化途径挽救困境企业。在地方先行实践基础上所形成的预重整制度,不仅为构建统一预重整制度、完善中国破产法体系提供实践经验和理论依据,还有利于充分调动包括投资人、债务人等在内的各参与主体的积极性,并推动困境企业重整市场的发展。
1. 张文良、李盛根:《十三部委联合发文,预重整制度呼之欲出》,载于《植德观点》,2019年7月17日,网址:http://www.meritsandtree.com/wapcn/news/detail?id=315。
2. 同1。
3. 《吴中法院全国率先推行预重整制度》,载于《江苏法制报》,2019年7月29日第A01版。网址:http://jsfzb.xhby.net/mp2/pc/c/201907/29/c664806.html。
4. 《全国法院审理破产典型案例》,载于最高人民法院网,2018年3月6日,网址: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83792.html。
5. 深圳市福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重整案,获评“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
6. 《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载于《人民法院报》,2018年1月7日第04版。网址: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8-01/07/content_134064.htm?div=14。
7. 说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7月5日发布的《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简易审若干问题的纪要》也对破产案件预登记进行了规定,但该规定时间相对较早且条文较少,故未将其列入本文的分析范围。
8. 如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公告已对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启动预重整,网址:
http://www.hshfy.sh.cn/shfy/gweb2017/xxnr_2016.jsp?pa=aaWQ9MjAxNTM5MDkmeGg9MSZsbWRtPWxtMDQ0z&zd=sp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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