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取款机多吐出的钱,取款人到底有没有义务保管?

来源:丰国律师

文章摘要
最近,发现一个很有意思的视频。内容如下: 银行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银):你今天早晨是不是取钱了? 取款人(以下简称取):取的,取了一万。 银:但是我们的提款机…… 取:是,你提款机吐了两万。

最近,发现一个很有意思的视频。内容如下:
银行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银):你今天早晨是不是取钱了?
取款人(以下简称取):取的,取了一万。
银:但是我们的提款机……
取:是,你提款机吐了两万。但是我可没拿啊,我就拿一万走了。我就把那一万,放你那个摄像头底下了,你们应该能看得见啊!
银:你为什么不给我们打电话联系呢?
取:我为什么要给你们打电话呀?再说我给你打完电话我是不是得在这等着你?我哪有那时间呢!
银:那你可以先把钱拿走替我们保管啊?
取:我,我凭什么给你保管呢?我拿走了之后你们再怨我呢!我还得给你送回来?我这样我拿我自己的一万我走了,另一万我给你放那儿,你们又不是看不见,那就有摄像头!
银:嗯……但是,这个,这个损失该你负责啊。
取:凭啥我负责呀?我又没拿!
银:你拿了。
取:我拿的我自己的,我拿什么了?谁拿你看不见了,你?
银:你拿的那个是银行的,你的你放到摄像头下面了。
看完这个视频,首先觉得它是一个搞笑视频,梗在最后一句话。但仔细想想,其实它不仅仅是一个搞笑视频,同时也是一个法律问题,是我们生活中不那么常见的一个问题。若处理不当,还可能带来麻烦。
关于这个问题,在我的同学微信群里进行过一番热烈的讨论。有同学考虑比较周全,提出了两个前提性问题。一是银行卡上扣了多少钱,扣了一万还是两万?二是取款机多吐出的那一万元还在不在?
视频中没有透露这两个信息,但凭经验常识以及银行工作人员与取款人的对话可以做一个初步判断:第一,银行卡上扣了一万。否则,如果扣了两万,银行是没有损失的,那是取款人的损失。第二,取款机多吐出的那一万元不见了,可能被人拿走了,也可能被风吹走了,总之不见了。如果还在,估计银行工作人员与取款人之间的对话就不是这样了。
从银行工作人员与取款人之间的对话我们还可以看出,双方都在努力陈述自己的理由,实际上也可以把它看成是一场短平快的辩论。双方的观点都比较明确,但正方(银行一方)似乎处于下风,尤其是在气势上。而且,正方“那你可以先把钱拿走替我们保管啊”与“你拿的那个是银行的,你的你放到摄像头下面了”这两句话,前后矛盾,给了反方(取款人一方)一个很好的反驳理由,但视频到此为止,没有给反方反驳的机会。反观反方,在整个辩论过程中,理直气壮,顺理成章,一气呵成,辩得对方只有招架之功,无还手之力。
从法律层面看,一万元的损失到底应由谁来承担,需要认真地分析分析。首先,是银行的钱少了一万元,如果这个损失由银行自己来承担的话,就不需要分析了。但银行认为应由取款人承担,则需要相应的理由和法律依据。银行工作人员认为“你拿的那个是银行的,你的你放到摄像头下面了”,很显然这个理由是站不住脚的。从理论上讲,货币是种类物,属于可替代物,取款人有选择权,取款人拿走的一万元就是自己要取的钱,没有理由认为取款人拿走的是银行的那一万元。
本案中,取款机多吐出的那一万元不在取款人手里,故对取款人而言,并不构成不当得利。再者,取款人也没有自愿帮助银行保管这一万元,故对取款人而言,也不构成无因管理。我们还知道,无因管理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管理义务,故银行主张这一万元的损失由取款人承担的话,则必须阐明取款人有法定或约定的保管义务。具体到本案中,这个义务可以是通知义务,也可以是保管义务。当没有尽到通知义务和保管义务时,取款人才需承担相应责任。
一般而言,义务来自于法定或约定。但本案中取款人既没有法定的通知和保管义务,双方也无约定取款人的通知和保管义务。除此之外,从理论上讲,先行行为(又称事前行为)也可能导致或产生行为人的作为义务。比如,行为人驾驶机动车撞伤了受害人,则行为人就有了救助受害人的义务;否则,行为人应对受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加重的后果承担责任。再如,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回家后,犹豫再三又将遗失物放回原处,后遗失物不见了,则拾得人基于拾得遗失物的先行行为,有妥善保管或处置遗失物的义务,故遗失物不见了,拾得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再回到前述案件。取款人是否因取款行为而产生对取款机多吐出的那一万元的通知或保管义务呢?答案是否定的。一般情况下,取款人凭密码在取款机上取钱,取款机多吐出钞票,不是取款人的错,而是取款机的错,取款机是银行提供的,这实质上是银行的原因导致的。故取款人的取款行为并不能成为产生其负有通知或保管义务的原因。
从法律上分析,尽管我们可以得出上述结论,但我总觉得对银行来说,似乎其一下子就成了弱势方,值得同情。但事实并非如此。通常情况下,银行都是强势方,不仅收费高,收费项目多,而且服务还不好,给人印象差,难怪一看到这个视频,很多人都觉得解气。
但我的同学还是很理智的。林同学说,如果是他,对于机器多吐出的钱,他不管而直接走了,良知让他很纠结,难以做到,他觉得道义上还是有管理的义务。王同学说,如果银行有人在,她会去通知一下;如果没人在,她会打客服电话;如果客服也打不通,她就只好走了。胡同学赶紧补充了一句,如果客服也打不通,他会报警。王同学表示同意……看来大家并没有因为银行不好而嫌弃它。
这就好比路边有人受伤了,或者昏迷了,不管他曾经是个什么人,在大力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今天,总会有人出手相助。故我国《民法典》也给予了支持:“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真有人有能力救助而选择袖手旁观,相信会被大家谴责,但也不能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我们不希望看到这样的局面。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