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确立的原则及要求之下,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自贸港基金”)应运而生。为规范自贸港基金管理,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1年12月印发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琼府办〔2021〕7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自贸港基金的功能定位、管理架构、投资运营、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2022年5月7日,海南省财政厅公示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拟参股子基金申报指南及遴选办法》(以下简称“《申报指南及遴选办法》”),此举意味着自贸港基金已在紧锣密鼓地开展对子基金管理人的遴选工作。基于上述背景,植德投资基金组对《申报指南及遴选办法》进行了分析解读,梳理总结了以下10个关注要点,供各位参考。
01 适用范围
自贸港基金原则上采用“母-子基金”投资方式运作,适用于重点产业子基金和重点园区子基金,重大投资项目(直投项目和项目制专项子基金)另行规定。
植德评析:
《申报指南及遴选办法》仅适用于重点产业子基金、重点园区子基金,而重大投资项目(直投项目和项目制专项子基金)的遴选要求将另行规定。
根据《申报指南及遴选办法》,重点产业子基金的政策目标为支持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等主导产业发展;支持数字经济、石油化工新材料、现代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以及深海科技、南繁育种、航天科技等“海陆空”未来产业发展;支持培育中小微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重点园区子基金的政策目标为支持儋洋一体化发展,支持海口江东新区、海口高新区、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和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等省内各园区的产业培育与集聚,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和园区与自贸港基金合作设立子基金,推动形成“一园区、一基金”发展格局。
02 管理机构背景偏好
自贸港基金重点投资于有行业或者产业经验及背景的投资人所管理的子基金,对以下机构所管理的子基金优先考虑:
(1)头部基金管理机构、垂直领域优秀基金管理机构;具备较强行业或产业经验及背景,能够助力海南省重点产业或重点园区发展的基金管理机构。
(2)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国际知名的技术转移机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植德评析:
在子基金管理机构背景多元化以及重点产业导向的趋势下,自贸港基金明确要求优先选择具有较强产业或行业背景的基金管理机构以及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国际知名的技术转移机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等机构,助力重点产业或园区的发展。
近期出台的《苏州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申报指南及遴选细则》,亦明确定位为“大力培育新兴产业,推动产业优化升级”,重点支持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技术源头单位,以及国内外知名技术转移机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众创空间等科技服务机构发起设立的子基金。
03 落地要求
子基金管理机构依法设立,有固定营业场所以及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且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子基金注册在海南省,且优先考虑可承诺委派核心团队成员常驻海南省办公或在海南省缴纳社保的子基金。
植德评析:
近年来,政府引导基金对基金管理人与普通合伙人“双落地”的政策要求均有所放宽,《申报指南及遴选办法》并未明确要求自贸港基金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子基金普通合伙人均落地海南省,仅要求子基金的注册地应当在海南省,宽松的落地要求意味着子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架构设计、税务筹划上有着更大的灵活度。
04 出资比例&出资顺序
子基金向自贸港基金申请的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金额的30%。
自贸港基金予以末位出资到位。自贸港基金与中央政府投资基金等共同参股发起设立子基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植德评析:
(1)《申报指南及遴选办法》并未区分重点产业子基金、重点园区子基金的出资比例要求,对于两类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出资顺序要求,子基金管理人需要充分考虑可能因其他出资人出资违约导致自贸港基金缩减出资比例的情形,这将直接影响子基金的设立、备案与投资进度。
(2)《申报指南及遴选办法》对于自贸港基金与其他中央政府投资基金等共同参股发起设立子基金的特殊情形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通常而言,层级较高的政府引导基金安排靠后出资,若同一子基金中存在不同层级的政府投资基金,出资顺序需要视情形进一步明确。
05 投资阶段&投资限额
子基金可对各个阶段的企业进行投资。
子基金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权的30%;对同一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子基金规模的20%,如同一企业股权投资的投资金额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需经联席会议表决。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投资项目不受上述比例约束。
植德评析:
(1)《申报指南及遴选办法》规定子基金可对各个阶段的企业进行投资,并未限定子基金只能投资于某一阶段的项目,子基金可以根据自身的投资策略较为灵活地安排被投资企业的配置。
(2)《申报指南及遴选办法》规定子基金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权的30%,代表自贸港基金及其子基金参股被投资企业不以控制被投资企业为目的,只监督而不参与被投资企业决策,也不直接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研发、生产及运营活动。
(3)《申报指南及遴选办法》规定自贸港基金对同一企业投资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省级重大投资项目不受此限制),该规定继承自《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第26条,即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
06 投资地域
子基金投资海南省内企业的金额应不低于自贸港基金出资额的1.5倍。海南省内企业应开展实质经营活动,并包括下列情形:
(1)子基金所投企业注册地位于海南省内,且投资额应不少于自贸港基金出资额;
(2)子基金存续期内,所投企业迁入海南省内、被海南省内注册的企业收购或者在省内设立子公司;
(3)子基金设立后,子基金管理公司在管的其他非海南省内政府投资基金新增投资的注册在海南省内的企业。
植德评析:
(1)自贸港基金设定返投比例为1.5倍,与其他政府引导基金相比处于中等水平(政府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返投比例一般设定在1.0-2.0倍之间),其中,子基金所投企业注册地位于海南省内的投资额应不少于自贸港基金出资额。
(2)为进一步促进子基金开展投资活动,政府投资基金存在放宽返投认定的趋势。除返投海南省外,自贸港基金放宽返投认定的方式包括:a) 所投企业迁入海南省内、被海南省内注册的企业收购或者在省内设立子公司;b) 子基金管理公司在管的其他非海南省内政府投资基金新增投资的注册在海南省内的企业。
07 回购机制
子基金存续期内,鼓励子基金出资方或其他投资者购买自贸港基金所持子基金份额。同等条件下,子基金出资方优先购买。
在子基金注册之日起3年内(含3年)购买的,以自贸港基金原始出资额转让;3年以上、5年以内(含5年)购买的,以自贸港基金原始出资额及从第3年起按照转让时1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转让;超过5年的,转让价格根据同股同权原则按当时市值确定。
植德评析:
政府投资基金一般会设置市场化的回购退出机制,即要求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指定的主体对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一般而言,该等回购机制具有让利性质,往往设定一定的期间(3-5年),在此期间内回购价格一般为原始出资额或加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超出此期间后,因子基金投资规模较大,回购价格往往会要求按照市值确定。自贸港基金即采用此种市场化的回购退出机制,转让价格根据子基金成立时间进行区分。
08 让利机制
为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以自贸港基金可以获得的超额收益为限,按子基金返投任务完成情况对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实行分档让利。子基金投资省内企业金额达到自贸港基金出资额2倍、2.5倍和3倍的,自贸港基金可分别将该子基金投资所得超额收益的20%、40%和60%进行让利。
植德评析:
自贸港基金设置让利与子基金返完成情况挂钩的机制,即子基金投资省内企业金额达到自贸港基金出资额2倍、2.5倍和3倍分别对应自贸港基金对该子基金投资所得超额收益的20%、40%和60%进行让利,以进一步鼓励子基金返投海南重点产业、园区或项目。
09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观察员
子基金采取市场化机制运作,管理公司有权委派一名代表作为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也可以不参与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但有权委派一名代表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外部观察员,观察员有权列席旁听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查询投资决策相关材料,并提出质询和意见。
植德评析:
自贸港基金有权委派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或观察员参与子基金的投资决策。通常而言,部分政府投资基金会要求委派一名咨询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从而有权就子基金的延期、利益冲突等重大事项参与表决。部分政府投资基金还会要求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正式席位或观察员席位,且要求子基金管理人提前将投资决策委员会议案交予其审议,政府投资基金委派投委对于不符合其投资范围及策略的议案享有一票否决权。
10 强制清算及退出权
子基金管理机构投资未按照本申报指南及遴选办法、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执行的,自贸港基金管理公司有权责成其限期整改并暂停该基金投资。对整改合格的子基金管理机构,自贸港基金管理公司可恢复其基金投资;对整改不合格的子基金管理机构,自贸港基金管理公司有权启动子基金清算程序,并通报自贸港基金出资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贸港基金有权单方选择退出,子基金其他出资人须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或履行所有必要的程序以确保自贸港基金退出,退出价格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计算,并不低于投资本金余额及按自贸港基金出资到位当日一至五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定价基准计算的收益之和,因自贸港基金退出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子基金申请机构和管理机构共同承担:
(1)子基金设立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2)自贸港基金资金拨付到子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子基金未完成任何投资项目的;
(3)子基金主要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4)子基金未按协议约定投资的;
(5)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情形的。
植德评析:
自贸港基金作为政府投资基金,在《申报指南及遴选办法》中规定其享有强制清算及退出权,但即便如此,《申报指南及遴选办法》通常无法直接约束各地政府引导基金的诉讼相对方,其规定内容在司法层面难以构成独立的请求权基础,故子基金合伙协议/公司章程通常将继受《申报指南及遴选办法》的相关规定。从相关法院判例来看,强制清算及退出权在司法环节可能存在更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我们将持续关注与研究。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
自贸港基金管理规模100亿元,组织形式为公司制,管理人目前暂由银河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资私募基金子公司)担任。在功能定位上,作为海南省政府投资基金母基金,原则采用“母—子基金”投资方式运作,通过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子基金、“一园区一基金”、项目共同投资和投贷联动等方式,不断放大财政资金杠杆效应,力争形成1000亿元以上规模的母子基金群,支持海南省重点产业、重点园区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实际上早在2022年2月15日,自贸港基金已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PPP基金等金融机构、重要产业资本机构签署子基金出资协议和战略合作协议,计划设立海南乡村振兴绿色发展基金(拟)、海南中银股权投资基金、海南工商银河发展股权投资基金、中政企海南城乡发展基础设施基金等4只子基金,自贸港基金拟出资12.8亿元,撬动社会资本71亿元。
海南自贸港基金遴选子基金管理人的10个要点
作者:钟凯文 廖奕霖 包鹏巍 高诗茗来源: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引言 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确立的原则及要求之下,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自贸港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