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如何申请仲裁?答案在这里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仲裁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人、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被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申请人、被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机关关于该组织成立的批准文件或能够证明其主体资格的材料。
(3)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4)仲裁协议
(5)证据材料
由独任仲裁庭审理的仲裁案件,应提交上述材料一式三份。由三人仲裁庭审理的仲裁案件,应提交上述材料一式五份。当事人人数增加的,增加相应份数。
02、如何收取仲裁费用?答案在这里
- 仲裁费用如何收取?
本会按照双方争议金额的大小按递减比例收取仲裁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规定,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部门批准确定的收费标准计算。 - 怎样交纳仲裁费?仲裁费可否减免、缓交?
申请人应在申请立案后7个工作日内预交仲裁费。仲裁费不能减免,确有困难的,经本会批准,可以缓交。如果不预交,又不申请缓交仲裁费的,视为未提出仲裁申请,案件受理后视为自动撤回仲裁申请。
03、如何选定仲裁员及组成仲裁庭?答案在这里
仲裁庭包括三人仲裁庭或者独任仲裁庭。三人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由独任仲裁员组成。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
三人仲裁庭中,当事人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协商一致后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也可以各自提名一至三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人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名的首席仲裁员人选相同的,该仲裁员为申请人、被申请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存在一名以上首席仲裁员人选相同的,由本会主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相同人选中确定一名为申请人、被申请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
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时,申请人之间或被申请人之间应当经过协商共同选定一名仲裁员;申请人之间或被申请人之间在规定期限内未就仲裁员选定达成一致时,由本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共同选定或者委托本会主任指定;超过规定期限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独任仲裁庭中,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或者应诉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逾期未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各自提名一至三名仲裁员作为独任仲裁员人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名的独任仲裁员人选相同的,该仲裁员为申请人、被申请人共同选定的独任仲裁员;存在一名以上独任仲裁员人选相同的,由本会主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相同人选中确定一名为申请人、被申请人共同选定的独任仲裁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