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证券法》

来源:海问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近日公告了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的修改决定,本次修订已于2014年8月31日起生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近日公告了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的修改决定,本次修订已于2014年8月31日起生效。
本次《证券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一) 改“报送制”改为“公告制”。即,新的要约收购活动开始前,要约收购报告书毋须经证监会审核批准,即可于公布报告书摘要后直接公布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此项程序简化将大大提高上市公司收购活动的效率。具体修改如下:
(1) 《证券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中的“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修改为“公告”,第一款第八项中的“报送”修改为“公告”。即,原《证券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为,“依照前条规定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下列事项”,现修改为,“依照前条规定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下列事项”;
(2) 删除《证券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即“收购人还应当将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提交证券交易所”;
(3) 删除《证券法》第九十条第一款,即“收购人在依照前条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在上述期限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收购人,收购人不得公告其收购要约”。
(二) 简化了要约收购内容变更的程序。收购人在发出要约收购报告书后需要变更要约的内容,必须及时公告并载明变更事项,这一过程不再需要证监会的批准或同意。原《证券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现该条修改为,“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
海问将对《证券法》的修订及其所伴随的其他相关法规的修订予以持续关注,并及时报告相关的重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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