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物业纠纷就像磨人的“疑难杂症”,物业“手太长”一言不合就断电? 业主“火气大”拒交空房物业费?物业“犯懒病”拒装充电桩?
法官有话说
用电权是居民依法享有的重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相关规定,对用电户有权实施断电行为的主体应当是供电部门,物业公司无权采取断电措施。对于业主违规装修且拒不整改的行为,物业公司如果认为业主的行为符合断电条件的,可向供电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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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物业费一般用于小区公共设备与环境的设施的日常养护维修、绿化保洁等事项,具有公共属性。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即使房屋空置,业主也会从中受益,不得以房屋空置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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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充电设施建设是电动汽车应用推广的重要举措,在符合安装条件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应响应国家节能减排举措号召,助力解决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难题,不得私设“门槛”,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业主在行使车位权利时应尽注意审慎义务,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和其他居民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文明和谐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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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如果法官开“物业纠纷” 专科门诊……
作者:天津高院法宣处来源:天津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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