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单保险金信托业务近日推出

来源:汉坤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14年5月4日,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与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宣布推出首款高端定制产品信诚“托富未来”终身寿险、兼具资产管理和事务管理功能的保险金信托。

2014年5月4日,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与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宣布推出首款高端定制产品信诚“托富未来”终身寿险、兼具资产管理和事务管理功能的保险金信托。本文谨就此单保险金信托的结构安排及价值作如下简要分析。
一、保险金信托简介
保险金信托是指保险投保人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的同时,与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合同,以其在保险合同下的权益(主要是保险理赔金)设立信托计划,当保险合同项下约定的理赔条件发生时,保险公司将保险理赔金交付至信托机构在该信托计划项下开立的信托专户,由信托机构依据信托合同管理、运用,按信托合同约定方式,将信托财产分配给信托受益人,并于信托终止或到期时,交付剩余资产给信托受益人。
在性质上,保险金信托属于保险与信托结合的金融服务产品,应委托人的要求对资金进行操作,帮助委托人执行长期的财务安排,有别于金融投资产品。
此外,保险金信托能够在资产管理的同时实现事务管理功能,延续委托人个人意志,是普通的家族信托的变通模式。
二、信诚“托富未来”终身寿险的结构安排



  1. 角色定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39条的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因此,投标人指定非自然人的信托公司作为其受益人,在法律上并无障碍。
    在信诚“托富未来”终身寿险项下,投保人与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作为保险人签署保险合同,在该等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受益人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同时,投保人作为保险金信托计划委托人与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受托人签署保险金信托合同,设立“XX单一财产权信托”。在该等单一财产权信托项下,信托的所有利益都归属于在信托合同中事先制定的第三人,即信托受益人为委托人以外的第三人,在性质上属于他益信托。

  2. 保险金信托计划项下安排
    (1)明确(初始)主要信托受益人、(初始)次要信托受益人、被保险人;
    (2)区分主要信托受益人和次要信托受益人进行管理安排,其中,就主要信托受益人领取信托财产安排,分别规定了在普通分配情形、特殊分配情形(生日、助学、婚礼、生育、大额消费等特定事件或情形出现时)以及一次性申领情形;
    (3)确定信托财产的投资方式,给予委托人稳健型与存款型两种选择,根据委托人的风险偏好进行不同的投资范围划分;无论是稳健型还是存款型,从其投资范围都可以明显体现保险金信托的主要的理财功能是保值,而不是投资增值,以获得投资收益为目的;
    (4)信托费用的收取采取主要包括信托设立费用以及信托报酬(管理费)两大部分,后者又根据委托人选择的不同投资方式设定了不同的费率与收取方式;
    (5)此外,保险金信托合同中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信托合同所具备的其他相关内容与要素。

  3. 灵活性
    为了保障灵活性,通常也会约定在理赔发生之前保险投保人与受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是可以修改的,特别是对受益人名单、信托收益分配方式等。
    三、信保合作的积极发展
    此单保险金信托系为高附加值的“事务管理+资产管理”的单一信托产品,其目的是在实现财务增值的同时,延续委托人在保险理赔后对信托受益人如何获取财产的管理意志的延续,体现了较强的事务管理功能,与家族信托一脉相承而又有了进一步提升。
    通过对于前述交易结构的分析不难看出,保险金信托能够更好的体现委托人长期的财富管理意志,同时满足不同委托人差异化的需求,特别是防范了未成熟的受益人在获得高额保险赔偿金之后无能力管理巨额财产甚至短期内挥霍的风险。
    保险和信托业的金融机构通过此一合作能够更好的实现服务客户的目的,从保险机构角度而言,保险金信托的设计使得保险的家庭财富传承效果更加显著;从信托公司角度而言,保险金信托使得信托公司准确把握和回归了“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本源理念;信保合作的发展为居民投资理财提供极大便利,也更有利于促进金融创新。
    四、进一步优化的空间
    事实上,境外保单+信托的模式已经相当成熟,现在国内也有部分私人银行或者第三方机构作为居间人向境内的超高净值人士销售这类产品。
    与普通的投保人寿保险鲜有法律顾问参与的实践不同,在保单+信托的模式中,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需要协调处理。外部关系而已,应当将保单+信托结构与遗嘱或者其他生前的赠与做协调一致的安排;就内部关系而已,应当在信托合同中充分体现其意愿,特别是在受益人顺位、受益权实现的条件等方面做好符合家庭成员的个性化安排而不是接受格式化的合同条款。在信托合同的执行中,可以通过设立监察人等角色,保障信托财产的安全、传承目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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