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如何判断征收人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是否符合公益性目的及相关规定?
A
例如高铁及其配套项目属于交通基础设施,属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征收的公益性目的。该项目如果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已经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而且征收人制定相应的征收补偿方案并进行了听证,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则该征收决定符合公益性目的,符合《国土征补条例》的程序性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长治市海丰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与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20)晋行终9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治市海丰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希,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崔云峰,区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王某。
上诉人长治市海丰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下称海丰汽修公司)因诉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下称潞州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一案,不服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5行初2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查明,被告潞州区政府为推进高铁片区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于2019年10月16日作出〔2019〕第25号《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原告在征收范围内有两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字号分别为“长郊国用〔2002〕字第603号”、“长治市国用(2013)第0034号”。太焦高铁项目属国家重点铁路项目,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列入长治市第十三五规划,2019年长治市人民政府(下称长治市政府)工作报告载明了高铁片区项目并获通过,列入了长治市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高铁东站及道路配套设施项目获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可行性研究批复,获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且拨付了相应的保障奖金。被告为顺利推进项目实施,于2019年5月23日发布《潞州区政府关于长治市高铁片区项目所涉征收范围的公告》,制定了相应的征收补偿方案,并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听证,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2019年10月16日,被告发布﹝2019﹞第25号《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原告对该公告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国土征补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定理由,有权作出征收决定,被告潞州区政府有作出征收决定的权限。案涉项目属于太焦高铁的配套项目,属于交通基础设施,属于该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征收的公益性目的。案涉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已经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被告制定了相应的征收补偿方案并进行了听证,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然后作出了征收决定。综上,被告作出征收决定符合公益性目的,符合《国土征补条例》的程序性规定,原告诉请确认违法,缺乏依据,理由不成立,该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海丰汽修公司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一、案涉地块是否覆盖上诉人土地使用范围事实不清,举证责任在被上诉人。二、根据《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被上诉人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被上诉人并未对征收范围的房屋与土地范围进行调查,登记、认定并公示;二是被上诉人作出的共计1.2亿元的补偿款项,既无预算、又无依据,更未专款专用;三是涉及被征收人的补偿房面积等都无法确定。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潞州区政府答辩称,被上诉人征收程序合法。一、案涉项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城乡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政发31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在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依法对高铁建设项目实施征收。二、2016年5月16日,国家发改委作出了《关于新建太焦铁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基础1045号)》,同意建设太焦铁路。三、2019年5月23日,被上诉人发布《潞州区政府关于长治市高铁片区项目所涉征收范围的公告》,2019年10月16日,被告发布﹝2019﹞第25号《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上诉人已于2020年4月29日签订了案涉部分房屋的补偿安置协议,其余房屋补偿问题正在协商中。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是否合法。
本案中,被上诉人在案涉项目作出征收决定公告前,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列入长治市第十三五规划,2019年长治市政府工作报告载明了高铁片区项目并获通过,列入了长治市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高铁东站及道路配套设施项目获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可行性研究批复,获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且拨付了相应的保障奖金。被上诉人于2019年5月23日发布《潞州区政府关于长治市高铁片区项目所涉征收范围的公告》,制定了相应的征收补偿方案,并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听证,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被上诉人作出案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符合公益性目的,符合《国土征补条例》的相关规定,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作出的案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违法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应予维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长治市海丰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第6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第89条1款1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
如何判断征收人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是否符合公益性目的及相关规定?
A
例如高铁及其配套项目属于交通基础设施,属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征收的公益性目的。该项目如果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已经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而且征收人制定相应的征收补偿方案并进行了听证,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则该征收决定符合公益性目的,符合《国土征补条例》的程序性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长治市海丰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与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20)晋行终9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治市海丰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希,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崔云峰,区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王某。
上诉人长治市海丰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下称海丰汽修公司)因诉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下称潞州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一案,不服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5行初2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查明,被告潞州区政府为推进高铁片区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于2019年10月16日作出〔2019〕第25号《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原告在征收范围内有两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字号分别为“长郊国用〔2002〕字第603号”、“长治市国用(2013)第0034号”。太焦高铁项目属国家重点铁路项目,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列入长治市第十三五规划,2019年长治市人民政府(下称长治市政府)工作报告载明了高铁片区项目并获通过,列入了长治市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高铁东站及道路配套设施项目获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可行性研究批复,获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且拨付了相应的保障奖金。被告为顺利推进项目实施,于2019年5月23日发布《潞州区政府关于长治市高铁片区项目所涉征收范围的公告》,制定了相应的征收补偿方案,并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听证,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2019年10月16日,被告发布﹝2019﹞第25号《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原告对该公告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国土征补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定理由,有权作出征收决定,被告潞州区政府有作出征收决定的权限。案涉项目属于太焦高铁的配套项目,属于交通基础设施,属于该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征收的公益性目的。案涉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已经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被告制定了相应的征收补偿方案并进行了听证,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然后作出了征收决定。综上,被告作出征收决定符合公益性目的,符合《国土征补条例》的程序性规定,原告诉请确认违法,缺乏依据,理由不成立,该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海丰汽修公司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一、案涉地块是否覆盖上诉人土地使用范围事实不清,举证责任在被上诉人。二、根据《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被上诉人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被上诉人并未对征收范围的房屋与土地范围进行调查,登记、认定并公示;二是被上诉人作出的共计1.2亿元的补偿款项,既无预算、又无依据,更未专款专用;三是涉及被征收人的补偿房面积等都无法确定。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潞州区政府答辩称,被上诉人征收程序合法。一、案涉项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城乡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政发31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在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依法对高铁建设项目实施征收。二、2016年5月16日,国家发改委作出了《关于新建太焦铁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基础1045号)》,同意建设太焦铁路。三、2019年5月23日,被上诉人发布《潞州区政府关于长治市高铁片区项目所涉征收范围的公告》,2019年10月16日,被告发布﹝2019﹞第25号《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上诉人已于2020年4月29日签订了案涉部分房屋的补偿安置协议,其余房屋补偿问题正在协商中。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是否合法。
本案中,被上诉人在案涉项目作出征收决定公告前,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列入长治市第十三五规划,2019年长治市政府工作报告载明了高铁片区项目并获通过,列入了长治市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高铁东站及道路配套设施项目获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可行性研究批复,获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且拨付了相应的保障奖金。被上诉人于2019年5月23日发布《潞州区政府关于长治市高铁片区项目所涉征收范围的公告》,制定了相应的征收补偿方案,并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听证,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被上诉人作出案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符合公益性目的,符合《国土征补条例》的相关规定,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作出的案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违法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应予维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长治市海丰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程彦斌
审判员 庞永平
审判员 姚利屏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郭江江
书记员 王 静
本案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第6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第89条1款1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