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重诚信,合同义务当履行

来源:万益说法

文章摘要
合同签订后,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是遵守合同应有之义。 案情重现 2017年4月1日,张建(化名)打算购买一套二手房,看中了赵军(化名)名下的一套房屋。当天,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签订后,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是遵守合同应有之义。
案情重现
2017年4月1日,张建(化名)打算购买一套二手房,看中了赵军(化名)名下的一套房屋。当天,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
双方在合同中标明了房屋坐落、面积、售价、办理贷款、过户时间等各项条款。
合同签订后,张建将70万元首期房款转给了赵军,剩余的房款70万元由张建申请银行贷款。
张建把材料备齐,去银行申请贷款审批,获得了批准。
自此,双方的购房手续一直顺利,张建和赵军一同去办理过户手续,将房屋所有权变更至张建名下。
随后不久,银行通知张建,因为政策原因,贷款不能发放。
双方因此发生了纠纷,张建决定不买了。
赵军不同意,合同已经签订,首期房款已经支付,房屋过户手续都办了,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不能贷款,张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支付房款。
张建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张建说:“我支付首期房款后,去办理贷款审批获得批准,但是因为政策原因,银行取消了对划拨土地上房屋贷款的发放,无法办理贷款并非我的原因。”
关于房屋尾款,张建说:“我跟赵军就剩余房款如何支付也达不成一致意见。我办理贷款的初衷便是我本身也没有足够的资金一次性支付房款。”
张建认为,是赵军隐瞒房屋土地性质,目前他也无法将房屋土地的性质变更为出让。况且,赵军现在拒绝交房,因此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赵军则回应,我并没有隐瞒土地性质,也没有拒绝交付房产,是张建不想继续购房。涉案房屋的贷款已经通过银行的审批,是否能发放是银行和贷款人之间的问题。
赵军透露,实际上是张建看到房屋价格下降,才选择解除合同。因为即使不能贷款,他完全可以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支付。目前,房屋已经过户,合同目的已经达到,合同应该继续履行。
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建和赵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张建给付了大部分房屋价款,现也办理了过户手续。张建以涉案房屋存在手续问题,不能按揭贷款为由解除合同,因为这起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了大部分,且房屋已经过户,双方可以继续履行。合同不宜解除,以维持合同的稳定性,实现合同的目的。
因此,法院驳回了张建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合同首要的是保护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如果合同当事人的个人利益没有得到保护,合同当事人随意违约,会引发社会诚信恐慌,那么必将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
市场经济社会是合同的社会,正是由于一个个合同能得到正确的执行,合同双方的目的获得实现,进而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我国《合同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是保护社会的稳定。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个个小目标的实现,一个个合同的依法履行,让违约者付出成本,让守约方获得收益,才能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回到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法院认定房屋买卖合同可继续履行不宜解除,也符合《合同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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