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资管新规”正式发布施行以来,人们普遍关注新规对银行表外业务带来的影响,“表外回表”成为一时间的热门话题。实际上,银行发展表外业务有其必然性。可以相信,随着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不断走向深入,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必将实现合法合规、健康有序的发展,从而更好助推银行业整体的高质量发展。
一、什么是表外业务
去年底以来,我们经常会听到一个词:“资管新规”。
所谓“资管新规”,正式名称是《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8年4月27日共同发布并正式施行。
在这个指导意见中,多次出现了“表外业务”这个词。对金融领域不太熟悉的朋友,可能不明白“表外业务”到底是什么意思。
这个“表”究竟是什么“表”呢?
其实说穿了也很简单,这个“表”就是财务报表,一般特指资产负债表。所以,“表外业务”就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不列入资产负债表、但能影响银行当期损益的经营活动。说得明白一点,就是指银行从事这些业务,自己不提供资金,只赚取一些手续费、佣金等,虽然没有形成实际的资产和负债,但是部分表外业务会形成或有资产和负债。表外业务也被称为“中间业务”。
表外业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表外业务是指那些虽未列入资产负债表、但同表内的资产业务或负债业务关系密切的业务,一般包括:(1)贷款承诺,这种承诺又可分为可撤销承诺和不可撤销承诺两种;(2)担保;(3)金融衍生工具,如期货、互换、期权、远期合约、利率上下限等;(4)投资银行业务,包括证券代理、证券包销和分销、黄金交易等。
广义的表外业务除包括上述狭义的表外业务外,还包括结算、代理、咨询等业务,一般包括:(1)信托与咨询服务;(2)支付与结算;(3)代理人服务;(4)与贷款有关的服务,如贷款组织、贷款审批、辛迪加贷款代理等;(5)进出口服务,如代理行服务、贸易报单、出口保险业务等。
明白了上述概念,再去看“资管新规”中提到的表外业务,就很容易理解了。“资管新规”第二条规定“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在表内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从事的表外业务中比较常见的一种,一般被认为属于代理投融资业务。
对照上述概念,我们知道,还有很多其他种类的表外业务。
根据2016年发布的《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规定,表外业务可分为担保承诺类、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其他类等。
担保承诺类业务又包括担保类、承诺类等按照约定承担偿还责任的业务。担保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对第三方承担偿还责任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销售与购买协议等。承诺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的信用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承诺等。
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业务指商业银行根据客户委托,为客户提供投融资服务但不承担代偿责任、不承诺投资回报的表外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贷款、委托投资、代客非保本理财、代客交易、代理发行和承销债券等。
中介服务类业务指商业银行根据客户委托,提供中介服务、收取手续费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理收付、财务顾问、资产托管、各类保管业务等。
其他类表外业务是指上述业务种类之外的其他表外业务。
普通人一般对商业银行的表内业务比较熟悉,最常见的就是存贷款、贸易融资等,对这些表内业务通常会面临的风险也比较熟悉,比如欠贷不还、存款纠纷等等,但是对表外业务及其风险可能就不是太了解了,下面从这个角度谈一谈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风险及其防范。
二、表外业务的风险
目前,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信用风险。银行的担保承诺类业务在客户违约时极易引发信贷风险。
(二)市场风险。由于利率、汇率等频繁波动导致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指无法满足客户资金需求的风险,通常包括可转让金融工具不能以市场价格变现、或有资产和负债转化为实有资产和负债时头寸短缺等情况。
(四)筹资风险。又称清偿风险,此类风险往往发生在高杠杆率的表外业务中。
(五)结算风险。是指交易方到了交割期不能履约而产生的风险。
(六)其他类风险,如柜台操作错误风险、定价风险等。
三、表外业务风险的防范
(一)“指引”的规定。
1、对担保承诺类业务,银行应当将其纳入统一授信管理,采取统一的授信政策、流程、限额和集中度,实行表内外统一管理。
2、对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业务,银行应当准确界定相关业务的法律关系、责任和承担的风险种类,有效管理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相关业务所包含的风险。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约定或者承诺承担信用风险;对违规承担信用风险的,应当根据监管机构相关要求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改正。
银行应当实现表内业务与表外业务、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在资产、账务核算、人员等方面的隔离。
3、减值准备和资本计提。商业银行应当遵循会计准则和监管规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担保承诺类以及实质承担信用风险的投融资服务类及中介服务类表外业务计提减值准备,并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审慎计算风险加权资产,计提资本。
(二)“资管新规”的规定。
最大的一个亮点是打破了“刚性兑付”。对于非保本理财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另外,要求银行按资管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按规定计量操作风险资本准备。这些新规定均与“指引”中要求的“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一脉相承。
四、对银行的启示
纵观商业银行表外业务近年来的发展变化,表外业务回归本职的趋势越来越清晰,即实现“桥归桥、路归路”,而不是越俎代庖。对代理投融资业务,银行尽到代理行的义务是核心要点,不能成为变相投融资通道或加重银行义务;对担保承诺类业务,要特别注意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不能游离在监管之外;对其他类业务,也应当本着这个原则,实现表外业务的“名实相符、权责对等”。
如果在这个问题上摆正了位置,持续强化完善风险防控,个人认为,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尤其是新兴的资产管理业务,未来仍将是大有可为的。与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相比,商业银行运作资产管理业务,具有下列特别优势:
第一,银行拥有海量客户群,并且有直接掌握客户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的客户经理和销售渠道,具备提供“定制型产品+专业化服务”的基本条件。对于个人投资者,可以设计差异化的专门产品和服务;对于企业投资者,可以根据其投融资计划和自身实际情况,订制相关产品。
第二,银行在支付清算方面有着先天的技术和平台优势,可在产品的流动性、产品的清算速度、产品的抵质押便利性等方面发挥独特作用;具备托管业务资格的银行更具优势。
第三,银行有着丰富的投融资项目资源,有能力结合客户的融资需求创设资产管理产品。银行可以针对项目融资和股权类项目,对符合监管要求的特定客户提供专门型产品和专业服务。
可以相信,随着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不断走向深入,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必将实现合法合规、健康有序的发展,从而更好助推银行业整体的高质量发展。
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风险及防范
作者:范征来源:文康法律观察

前 言 “资管新规”正式发布施行以来,人们普遍关注新规对银行表外业务带来的影响,“表外回表”成为一时间的热门话题。实际上,银行发展表外业务有其必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