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及风险防范

来源:元仁律师

文章摘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期间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2021年1月1日起,我们正式进入生态环境保护的《民法典》时代。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期间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2021年1月1日起,我们正式进入生态环境保护的《民法典》时代。《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规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建立全面约束、严厉追责的基本制度,实现环境污染赔偿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制度升级。
本文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有关环境损害赔偿情形、赔偿范围等规定进行探讨,为企业防范环境损害赔偿风险提供法律遵循及启示。
一、生态环境损害的含义
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
(一)《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规定
【因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方案对比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与《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了需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具体如下: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除外情形
以下情形不适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
(一)《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1.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2.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3.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4.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5.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二)方案对比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各地区可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进展情况和需要,提出细化赔偿范围的建议。鼓励各地区开展环境健康损害赔偿探索性研究与实践。
内蒙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1.应急处置费用,即为预防或减少生态环境损害支出的污染控制、清除污染、应急监测等合理费用。
2.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即采取或将要采取措施恢复或部分恢复受损害生态环境功能所需合理费用。
3.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即受损生态环境功能部分或完全恢复前,其直接或间接为人类提供惠益功能的损失。
4.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即受损生态环境及其功能难以恢复,其向公众或其他生态系统提供服务的能力完全丧失造成的损失。
5.调查、鉴定评估费用,即调查、勘查污染破坏区域和鉴定评估污染破坏损害风险与实际损害等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后评估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6.诉讼费用,即赔偿权利人因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经磋商达成一致,由赔偿义务人负责污染清除或生态修复的,污染清除、生态修复费用不再纳入赔偿范围,但需达到磋商确定的修复效果。
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贵州息烽大鹰田企业非法倾倒废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
2012 年 6 月,贵阳某化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肥公司)委托息烽某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承担废石膏渣的清运工作,劳务公司未按要求将废石膏渣运送至渣场集中处置,而是运往大鹰田地块内非法倾倒,倾倒区域长约 360 米,宽约 100 米,堆填厚度最高约 50 米,占地约 100 亩,堆存量约 8 万立方米。经鉴定评估,此次非法倾倒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共计 891.6 万元,其中应急处置费用 134.2 万元,修复费用 757.4 万元。
磋商结果
2017 年 1 月,在贵州省律师协会的参与下,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原贵州省环境保护厅与赔偿义务人化肥公司、劳务公司进行磋商,由化肥公司、劳务公司将废渣全部开挖转运至合法渣场填埋处置,对库区进行覆土回填和植被绿化。达成协议后,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共同向清镇市人民法院递交了司法确认申请书,经法院依法审查后裁定确认赔偿协议有效。此后,赔偿义务人按照协议对大鹰田地块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并于 2017 年 12 月前自行修复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例经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案件,也是全国首例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其典型意义主要有:一是探索了磋商的机制,细化磋商的工作程序,探索引入第三方参与磋商,提升磋商的可操作性。二是探索司法确认制度,通过司法确认赋予赔偿协议强制执行效力。三是探索企业自行修复的做法,引导企业自行组织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积极履行环境修复责任。
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通过磋商达成赔偿协议,作为救济的途径,在此前试点方案并未确认其法律效力。本案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赔偿协议以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有力保障和促进了磋商制度的实施。通过该案探索形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已被 2017 年中办、国办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认可和采纳。
六、企业如何预防环境损害赔偿风险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该条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侵权人需要就法定的减轻、免除责任情形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举证,这对侵权人的举证提出较高要求。如侵权人无法证明其法定免责情形,无法排除其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应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存在损害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的风险,为预防环境损害赔偿风险,企业应当按照法律及相关规定要求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企业在新建项目时,做好环评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充分评估项目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风险;
二是在生产活动中,做好原辅材料、生产工艺、污染排放等生产台账记录以及监控预警、紧急应对等风险防控工作,做到有据可查;
三是发生污染事故后,开展应急响应措施,降低事故损害,减轻生态环境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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