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60岁的农民工在工作中受伤能否评定为工伤?

来源:丰国律师

文章摘要
案情介绍 近日,某公司HR来电称,在单位建设工地一现年63岁农民工在工作中不慎受伤,该农民工现要求公司给予工伤待遇,故咨询该农民工与公司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案情介绍
近日,某公司HR来电称,在单位建设工地一现年63岁农民工在工作中不慎受伤,该农民工现要求公司给予工伤待遇,故咨询该农民工与公司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因工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按工伤标准赔偿?
按常规,60岁以下的农民工为用人单位工作,与单位构成劳动关系无争议,其因工作原因受伤评定为工伤也毫无争议。
但现在的情况是超过60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与单位构成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受伤是否享受工伤待遇?这是一个相对普遍的问题,也是实务中经常有争议的问题。这里讨论的一个前提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并未领取养老保险金。
答案我们可以先抛出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可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构成劳动关系,其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同样构成工伤,应享受工伤待遇。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
我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劳动者的年龄上限没有规定,法律没有禁止用工单位聘用超过60岁的劳动者,即对于超过60岁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仍然可以签订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法》仅对劳动者的年龄下限做了规定,即禁止用工单位聘用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对于年龄上限并无规定。
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者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日,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然存在。
其次
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对农民工劳动者退休年龄没有规定 。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兼具农民和工人身份,对其退休年龄,目前国家并无明确规定,故作为来自农村的企业劳动者,即使超过法定退休息年龄,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不违反现行劳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最后
法律并未禁止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而且作为农民也无所谓何时退休。且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看,也没有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排除出去,既然用人单位已经实际用工,职工在工作时间受伤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精神应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该答复很明确,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是可以认定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该答复意见虽非司法解释,但对于各级法院的司法实践还是具有指导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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