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长春林区中级法院特开设“以案说法”栏目,选取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通过讲解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知识,解答群众最关心的法律问题,让法律条文“活”起来,真正走进群众心里,更好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
案情回顾
宋某亮与迟某于2010年3月29日登记结婚,2014年3月7日,双方协议离婚但迟某未搬离二人共同住处。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因存在孕育困难,经双方商量决定采用人工受孕方式生育,并于2013年11月受孕成功,2014年7月4日产下一女,取名宋某甲。后宋某亮因病去世,生前未立遗嘱。后宋某亮姐姐宋某方向法院诉称:宋某亮因病去世,生前未立遗嘱,无配偶、父母及子女,宋某方是宋某亮的合法继承人。被告迟某利用同住便利非法转移、侵占宋某亮的遗产,故请求法院判令:1.宋某亮名下房产由宋某方继承,迟某立即搬出;2.宋某亮名下的股票及存款若干元由宋某方继承,迟某立即将非法转移的款项返还给宋某方。
案件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亮的父亲、母亲生育有宋某方和宋某亮姐弟二人,二人的父亲和母亲已经分别于1985年和2005年死亡。宋某亮于2015年10月15日因病死亡。宋某亮与迟某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采用人工受孕方式生育产下一女,取名宋某甲。案件审理中宋某方称宋某亮并非宋某甲的亲生父亲,但对此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后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宋某方的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第四十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法官说法
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一致同意通过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的,若女方于婚姻存续期间受孕成功,即使子女出生时间发生在双方离婚之后,或者所生子女与一方或双方不具有血缘关系,仍应当认定所生子女系双方的婚生子女。该子女在其父或母去世后具有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资格,其监护人不得擅自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
婚内人工受孕离婚后所生子女有继承权吗?
作者:行政审判庭来源: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

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长春林区中级法院特开设“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