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和被害人王某各自经营一块沙场,两家沙场紧邻,被告人张某的沙场位于河道上游,被害人王某的沙场位于河道下游。2013年被告人张某强占了被害人五六十米的沙场。2014年被告人张某为让更多的沙子存留在自己的沙场,在未与被害人商量的情况下,私自在双方地界处填高界石,导致流入王某沙场的沙子大幅度减少。为此,被害人与被告人2014年3月29日达成协议,被告人张某答应不再在双方地界处填沙石,以免影响被害人沙场沙子的流量。被害人为了息事宁人,也不再追究被告人以前的过错责任。
2014年3月30日早上,被告人张某违背诺言,私自前往被害人王某的沙场将两个抽沙人抽沙用的管子损坏,随后又开始在双方沙场地界处填高沙石。被害人王某得知后,与合作人杜某匆忙赶来沙场找张某评理。由于张某出言不逊,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张某随手拿起一块石头朝被害人王某打去,导致王某背部受伤,王某不得不出手防卫。在被人拉开后,张某自感吃亏,心存不满,就预谋杀害被害人王某和杜某。其先是指使大儿子开铲车撞死王某和杜某,由于其儿害怕而未果,张某于是恼羞成怒,亲自开铲车朝被害人王某和杜某撞去。被害人王某、杜某见状,连忙四处躲避,但张某不依不挠,仍开着铲车加大油门在后面狂追,以至于将两边很多枣树压倒,将无处躲避的被害人王某用铲车活活撞死。在撞死被害人王某后,被告人张某不但不为自己的行为懊悔,反而继续对另一被害人杜某实施侵害,后在其他人极力阻止下,被害人杜某才得以逃脱。
2014年3月31日,被告人张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随后,被害人王某亲属委托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庭审过程】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结合案件审理情况,律师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人张某故意杀人手段残忍,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予严惩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表明:被告人张某和被害人王某各自经营一块沙场,两家沙场紧邻,被告人张某的沙场位于河道上游,被害人王某的沙场位于河道下游。由于被告人张某自私自利私自在双方地界处填高界石,引起了双方的争执,被告人张某最终驾驶铲车将被害人王某撞死。
可知,被告人张某因琐事大打出手,使矛盾愈演愈烈,犯下故意杀害被害人王某的罪行,被告人在撞死手无寸铁的被害人王某后,仍不思悔罪,不屑法律威严,继续对杜某实施追赶碰撞,足以证明被告人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手段恶劣,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
另,陕西省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陕)公(XX)鉴(法医)字【2014】08号法医学人体死因鉴定书显示,王某系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并脑组织外溢引起死亡。如此骇人的死亡状态足以表明,被告人在开铲车撞人时心狠手辣,不计后果,故意将被害人王某碾杀致死,如此残忍的杀人手段,令人发指,理应得到法律的严惩。
二、本案发生在公众场所,在案发周围造成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对案发当地村民也造成了极大的心理伤害
从案卷材料可以看出,案情发生在某县的采沙场,当天在沙场附近采沙以及路过的村民很多,被告人张某在光天化日之下驾驶铲车疯狂撞死被害人王某后,继续在众目睽睽之下追击另一被害人杜某,最后在村民的众力阻止下才作罢,此案发生后在当地引起了轰动,如此残忍的暴力犯罪在社会上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也给当地村民造成了极大的心理阴影,如不严惩对当地的社会治安将会带来不利的影响。
三、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等待公安机关到来的行为也不应认定为自首
被告人张某在归案后的前两次讯问笔录既有“我也记不清楚给我大儿子还是二儿子说我开铲车把王某压了,让他们赶紧回家”,也有“当时我的两个儿子都不在场”,在被告人张某的第三次讯问笔录中既有“当时我儿子张X正好开着铲车在旁边,我就喊张X让他用铲车把皮卡车拍了”,也有“当时我的两个儿子都不在场”。被告人归案后的三次讯问笔录均存在前后矛盾,可以说明被告人张某在归案后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证人杜某的证言“张某就让大X把我们开的皮卡车拍了”、“当时张某还在后面追我,我跑到沙场后,大X也开个铲车过来把我挡住,我当时已实在跑不动了,就躺在了地上,大X开铲车朝我拍了一下,我躺了一下没被拍到”证实,在案发时,被告人张某也指使大儿子大X开铲车拍对方的皮卡车,大X也开铲车拍过杜某。在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在其供述中明确陈述他的大儿子、二儿子均不在场,被告人张某在归案后的供述既自相矛盾,又与被害人陈述及其他证人证言相互矛盾,足以证明,被告人张某在归案后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自首的成立要件包括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缺一不可,但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在归案后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不能认定为自首,依法不应按照自首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退一步讲,即使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自首,也不应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被告人的多次供述中说到“你给老子今天能活命的话,老子今天就吃你们拉下的屎”、“我心里想这两个人欺人太甚,我一定要把王某和杜某追上弄死,他们两个人跑到哪里,我就追到哪里”、“即使他们两个人跑到黄河里面,我也会开着铲车追到黄河里面弄死他们”、“我也记不清楚给我大儿子还是二儿子说我开铲车把王某压了,让他们赶紧回家”,足以证明被告人张某想要杀死被害人的主观故意极其强烈,主观恶性极深,在得知自己撞死被害人王某后,被告人张某不是首先悔过,而是思维清晰地让他的两个儿子回家,也说明了被告人张某自动投案的意图并不是出于对自身罪行的懊悔,而是企图以自首为由逃避法律严惩。依照《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是对所有自首的犯罪人都一律从宽处罚,被告人张某主观恶性极深、手段极其恶劣、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危害后果,即使有自首情节,对其从宽处罚也有失公允。
另外,对于被告人张某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各项损失,被告人应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依法支持附带民事原告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王某争吵时,因被被害人王某打破头部而驾驶铲车追碾被害人王某、杜某。致一死一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被告人张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对张某从轻处罚。被害人王某首先用石头打击被告人张某头部致张流血,在矛盾的激化上具有一定过错。可酌情对张某从轻处罚。本案民事赔偿款22165元,被告人张某家属已全部交至公安机关,且已全部兑付。又能积极补偿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遂判决:1.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被告人张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22165元。
【案后思考】
对被害人家属而言,没有什么比失去亲人更让人痛苦了,无论判决结果如何都不能减轻他们的心灵伤痛。但从法律角度看,代理人对判决理由还是有一些质疑的。
被告人在庭审中翻供,否认其向公安机关的供述,更没有悔罪态度,如何能认定为自首呢?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就承认他之前因为打架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而且在当地,其人品极差、脾气很暴躁。让人气愤的是,坐在被告席上的他还闪过了一丝得意的表情。面对法官、公诉人讯问,对关键问题张某都一概以不知道为由进行狡辩,还推翻了他在公安机关所做的笔录。如此的前后不一、避重就轻表明被告人张某根本就没有认识到自己罪行的严重程度,更没有悔过之心。
即使在庭审过后,被告人张某又向合议庭如实陈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也应当有讯问笔录等相关证据。而且还应当组织辩护人、代理人对这些证据进行庭审质证。合议庭在没有相关证据且未经庭审质证的情况下就认定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有失公允。
庭后是否如实供述存疑 未经质证认定自首欠妥——一起故意杀人案件的诉讼代理工作
作者:兰世洲来源: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和被害人王某各自经营一块沙场,两家沙场紧邻,被告人张某的沙场位于河道上游,被害人王某的沙场位于河道下游。2013年被告人张某强占了被害人五六十米的沙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