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律适用分为仲裁程序法律适用及仲裁实体法律适用,由于不同的法律适用对争议结果影响很大,以下将谈谈在我国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的现状。
(一)我国仲裁程序法律适用之相关规定
目前我国的《仲裁法》未明确规定仲裁程序法的法律适用问题,也未就当事人选择程序法作明确规定。《仲裁法》第65 条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仲裁,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规定。”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涉外案件若在我国进行仲裁,在程序上是遵守我国《仲裁法》有关规定进行的。但须注意到,我国的《仲裁法》与《民事诉讼法》对撤销国内裁决和涉外裁决理由的规定不同,涉外仲裁不一定必须遵守《仲裁法》的所有程序性的规定。现行世界各国重要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均允许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及仲裁程序。但从仲裁实践来看,在中国涉外仲裁机构进行的仲裁程序,基本上依据进行仲裁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南沙国际仲裁中心为打破这一固定僵局,在《南沙国际仲裁中心仲裁通则》规定,涉外仲裁案件中的当事人可以选择香港、澳门或者广州的仲裁程序来仲裁案件。在中心受理的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中,均会告知争议当事人,选择仲裁程序法是当事人的权利。这一做法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仲裁精神。
(二)我国仲裁实体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定
关于仲裁实体法律的适用,我国在有关涉外立法及国际商事仲裁的实体法律适用中,均未有相关规定。除了《仲裁法》中第7 条原则性地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之外,都没有作出任何具体规定。因此,我国大部分的国际商事仲裁争议中通常适用《合同法》。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总则,第5 条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仲裁机构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必须遵守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1 节“仲裁”中专门设有仲裁协议和仲裁程序法律适用的条文。但是在具体仲裁实体问题法律适用上,则需要遵循其他部分的有关规定。由此可见,“诉讼中心主义”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国在国际私法中的立法与实践。在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中,有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相对比较完备。例如,《南沙国际仲裁中心仲裁通则》的规定,反映了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实体法适用的潮流。该通则第6 条规定: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香港或澳门的法律;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适用与涉案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涉案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或选择适用的法律不一致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不得违背国际法公认的社会公序良俗,不得与仲裁地强制性法律法规相抵触,也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该规定也是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为主,完美契合仲裁这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宗旨,给当事人以充分选择的权利,南沙国际仲裁中心的做法有助于推动我国仲裁事业能够朝更加国际化的方向发展下去。
在国际商事仲裁日益国际化和现代化的发展趋势下,南沙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通则体现了中国特色但又不失公允的仲裁法律适用原则,能够使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规则更加灵活、便捷,也更能够充分体现和尊重仲裁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然,我们也建议未来我国修订《仲裁法》时,能够完善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定,严格区分我国国内仲裁法律适用和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从而为完善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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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仲仲裁示范条款如下: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 争议,均提请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国际商事仲裁如何适用法律
作者:钱丹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仲裁法律适用分为仲裁程序法律适用及仲裁实体法律适用,由于不同的法律适用对争议结果影响很大,以下将谈谈在我国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