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通过上一篇文章对竞业限制纠纷中,劳动者常用的11种主张、辩解进行了总结。本篇内容主要讲解用人单位面对劳动者常用11种主张、辩解时,如何应对处理。通过本篇内容,以期用人单位能够自行应对、处理相关竞业限制纠纷。
6、虽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但协议约定了生效的条件。用人单位并未通知劳动者,劳动者不需要遵守竞业限制协议。
若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协议中也约定了协议生效的条件、用人单位应履行通知义务等的条款内容。
那么,在劳动合同解除或是终止时,用人单位需要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其应该向劳动者履行通知义务。
明确告知劳动者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且将该通知采取书面等方式送达到劳动者,劳动者对此签收予以认可。
对于上述通知等证据材料,用人单位应予以保留,若产生竞业限制纠纷,方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7、未约定经济补偿金,主张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就竞业限制的立法目的而言,经济补偿金本身就是为了平衡劳动者的劳动权、生存权与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权益之间的冲突。
当双方选择以竞业限制的形式来平衡冲突时,用人单位依法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就应该作为竞业限制协议的必备条款。
失去该条款,也就不具有竞业限制的规范意义。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其应熟悉、知晓《司法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的内容。
该条对于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何处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从该司法解释规定的内容,亦可以知道,对于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未约定经济补偿金条款的,该竞业限制协议依然合法有效。
8、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不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
法律、司法解释对于经济补偿金的下限标准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该标准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若用人单位约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金额低于该规定的,则应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经济补偿金金额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或是最低工资标准。
对于不足且未支付部分,需要补足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并非是直接导致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9、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并未实际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由,主张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是不承担违约责任。
立法者在对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解释时,面对该问题,认为不宜支持劳动者直接以履行抗辩权(用人单位应先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理由,拒绝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免除其违约责任的主张。
理由在于:
①竞业限制义务是一种不作为义务,劳动者以履行抗辩权为理由拒绝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容易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完全公开;
②不支持劳动者的履行抗辩权,并不会给劳动者造成不利影响。劳动者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未实际支付经济补偿金,有证据证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其依然有权请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只是,由于用人单位未实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存在一定违约行为,也应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者亦可同时请求按照约定或是法定的标准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对于劳动者来说,当用人单位未实际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不想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其应该在用人单位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金时,行使解除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10、用人单位不享有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权利,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对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是享有任意解除权,其有权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此外,对于是否放弃竞业限制的相关权利,用人单位对该权利亦可以自由处分。
用人单位可以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以书面通知等使劳动者明确知悉的方式,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11、劳动者主张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不应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与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并不矛盾,这与在民事合同中,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和继续履行合同一并适用存在同样的道理。
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是基于其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是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不符合约定,而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是基于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并未完全经过。
对于未到期的竞业限制期限,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相应的期限利益,法律上是保护该期限利益的。
竞业限制纠纷中,面对劳动者的主张、辩解,用人单位如何应对?(二)
作者:张岳昆来源:律师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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