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证人会议制度是近年来随着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逐渐融合,在国际仲裁领域中形成的一种崭新制度,其有别于传统大陆法系的问询制,也与英美法系对抗制的庭审程序截然不同。其形成的原因主要是基于以英美法系律师为主导的对抗制庭审中对专家证人的丑化已丧失了该制度原先设立的根本目的,使得丑化专家证人不再成为确认专业问题的一种方式而演变成了一种为了丑化而丑化的不良现象。这也就导致了仲裁庭可能对案件事实的查明产生偏离,也同时使得很多德高望重的专家顾忌其清誉被毁而拒绝参与任何涉及交叉盘问环节的庭审活动。同样,考虑到擅长大陆法系审理的仲裁员采用主动问询的做法也有相应缺陷,这种缺少律师参与的机制也会使得案件事实部分查明的非常有限,无法将“真理越辩越明”的理念真正发挥出来,因此“专家证人会议制度”油然而生,逐渐在实务中得到了一部分仲裁庭的采用。
一、专家证人会议制度的概念
专家证人会议制度是将原有英美法体系下盘问专家证人的程序改为专家证人会议,即先由专家证人就其经验发表专业意见,再由仲裁庭主持会议,对其庭前早先梳理的问题逐一向两位专家证人提问并听取其意见,甚至针对同一问题的不同答案进行当面对质,从而判断优劣。双方的代理律师在仲裁庭提问的期间均不得随意发表意见,直至仲裁员询问结束后才能按照相应顺序对专家证人进行盘问。实践中,专家证人会议制度的召开方式比较灵活,在一些案件中甚至还会出现由仲裁员与代理律师共同交叉盘问专家证人的情形,该共同盘问的环节也被称之为Arbitrator-led joint expert examination。此外,为了迅速聚焦案件中的争议焦点,也有一些案件还会通过在庭前事先形成专家证人的共同声明或在开庭时先由双方律师进行交叉盘问,再根据交叉盘问后出现的主要分歧召开专家证人会议等多种方式进行。
二、专家证人会议制度的优势
(一)节省仲裁时间和费用
相比于传统意义上的盘问流程,专家证人会议制度显然更为高效,其直指案件的争议焦点,缩短了许多无效盘问内容和时间,为当事人节省了大量的金钱和费用。
(二)专业问题的回答更为高效
通过专家证人会议制度的方式进行的仲裁程序,会更准确及高效的解答仲裁庭的相关问题,并能够通过专家证人的现场对质迅速判断专家证人回答的优劣,从而帮助仲裁庭作出准确认定。
(三)缓和专家证人的不良情绪
从传统意义上来看,律师在交叉盘问环节对专家证人所表现出的攻击性特征,通常会使专家证人出现抵抗情绪,进而导致仲裁庭无法对专家证人出具的报告进行充分解读,而专家证人会议制度将极大缓和专家证人在交叉盘问环节出现的不良情绪,减少其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的心理压力,使得其能够在轻松自由的环境中把自身精力聚焦于专业问题上,提高专家报告的质量从而更好的解答仲裁庭提出的各类问题。
三、专家证人会议制度所面临的挑战
由于专家证人会议制度与传统英美法系的对抗制庭审制度存在较大偏差,仲裁庭往往需要在审理案件前花费大量时间去查看案卷。同时,双方律师也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对专家证人开展交叉盘问的机会,因此长期以来也不可避免的受到了一些传统专业人士的反对。此外,倘若仲裁庭对所涉专业问题没有任何基础知识,甚至一窍不通,则还可能出现无法主导专家证人进行论证的情形出现。因此截止目前,大部分的国际仲裁案件仍采用的是对抗制的庭审模式,而只有在仲裁庭熟悉案件所涉专业知识或在面对案情较为简单的个案时才会考虑采用专家证人会议制度的方式来寻找争议焦点,并缩小专家意见之间的分歧。但相信随着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不断融合,专家证人会议制度会逐渐展现出其独有优势,为当事人减少诉累提供帮助。
综上所述,当仲裁员决定在一起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中适用专家证人会议制度时,无论届时适用的是何仲裁规则,都应当确保尽可能实现程序的自由和公正,例如尽量在发问环节均等地向专家证人提出问题或按一定顺序由专家证人相应作答,以便让专家证人能够就同一领域的专业问题各自展开充分的论述,为仲裁庭更好地理解专家报告提供有效帮助。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专家证人会议制度
作者:李旻来源:汉盛律师

专家证人会议制度是近年来随着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逐渐融合,在国际仲裁领域中形成的一种崭新制度,其有别于传统大陆法系的问询制,也与英美法系对抗制的庭审程序截然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