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两篇关于转基因的文章流传甚广。一篇是《旅美华人:我曾跟随崔永元在美国拍摄转基因纪录片,他无意中触及一个巨大的国际利益集团》,另一篇是《美法院作出关于转基因的里程碑式判决:贴上致癌标签!》。这两篇标题非常吸睛的文章,主旨很明确——转基因食品危害巨大,且利益集团阴谋掩盖这一事实。
我在多个不同的群遇见了这两篇文章,并见证了多次激烈的转基因讨论。支持转基因、反对转基因的人们观点激烈碰撞。我想做一个简单的辨析。顺带讨论一下,一个法律人应该如何看待科学问题。
一、科学问题:转基因的安全性
转基因既是一个科学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科学问题主要解决事实描述,法律问题则须提出规范建议。前者涉及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判断,后者涉及如何规制转基因食品(安全性)。
对于前者,我的基本判断是:转基因食品并非如方舟子所说的一定安全,也并非如崔永元用阴谋论观点表述的一定不安全,而是“依现有的科技水平,安全性不确定”。
1、“转基因”外延不明
身边许多朋友坚信转基因食品是不安全的,认为“违反自然规律的总不是什么好事”。也有朋友认为转基因食品虽然不安全,但持无所谓态度。 认为“我们吃的油基本都是转基因的,吃了20年了;我们养的猪、鱼、虾、鸡鸭都是吃的转基因的豆粕;这个不单单是中国,全球都是,也没大家想象的那么恐怖;整天吸着雾霾、喝着毒水、吃着毒大米,也不差这一茬了”。
作为一个科学素养欠缺的法律人,其实我是搞不清楚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具体细节的。但作为法律人,习惯性认为一切讨论的逻辑起点应该是“定义”。但“转基因”的定义边界却常常模糊不清。
比如这样一个问题:袁隆平的杂交水稻,算不算转基因食品? 我就一直得不到确切的答案。网络上的答案五花八门,正儿八经的论文又看不懂。我的疑惑是:同样是基因重组,杂交和转基因除了基因改变“手段”上的区别,在“安全性”上有没有区别?
一位学营养出身、在检测单位工作的朋友回答:“你的问题厉害,似是而非,我答不了。不过就像生长激素和天然生长激素,有天然干嘛用人工,没天然的也只好用人工。风险我是准备承受的。”
2、人工的不一定比天然的更危险,应特事特检
面对上面这个回答,我又疑窦丛生:是不是天然的一定比人工的要安全?野生天然的毒蘑菇和人工的转基因蘑菇,似乎应该是后者更安全吧?
朋友不吭声了。
我不是想为难我的朋友,只是想表达这样一种观点:食品是否安全不应以是否转基因为标准,而应以人体安全的各项传统指标为标准。转基因食品有很多种类,有安全的,也有不安全的;天然、传统食品也有很多种类,有安全的,也有不安全的。
有些反转人士常常有意无意以偏概全。比如《美法院作出关于转基因的里程碑式判决:贴上致癌标签!》一文,正文的内容是:
据美联社报道,美国加州时间2017年3月10日,加利福尼亚州法官Kristi Kapetan发出正式裁决,在加州销售的转基因伴侣草甘膦(Roundup,中文名:农达 )都要贴上致癌标签!法官将很快发布正式决定。加利福尼亚州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OEHHA)发言人萨姆•德尔森告诉美联社,监管机构正在等待法官的正式决定,然后推进警告标签。
该文的标题有严重的诱导性,让读者以为所有的转基因食品都有致癌性、美国法院已判决认定这一事实。但实际上,该判决只是针对转基因伴侣草甘膦,而非针对所有的转基因食品。请注意,我并没有说所有的转基因食品都是安全的,我只是说这个判决并没有认定所有的转基因食品都是不安全的。
基于以上分析,对于转基因食品,不应该一刀切禁止,也不应一刀切放行。与传统食品一样,每一种转基因食品都应当经过严格的检验,通过的就投放市场,未通过的就拒之门外。
3、转基因食品检测手段有限、安全性不明
然而我们还会遇到一个问题:人体太精密,指标太落后,科学太有限。人体安全建模无法实现。检测部门的检测永远滞后与转基因的发展,但也仍然在锲而不舍地做着。
检测滞后、风险不确定才是转基因问题的核心。承认人力有限的情况下,如何看待未知,这才是需要讨论的关键。简单粗暴地支持或反对转基因,都是不可取的。
二、法律问题:不确定风险下的规范选择
在人力有限(科学家还未研究清楚转基因的安全性)的前提下,法律应当作何姿态?
1、法律问题与科学问题的可分离性
科学家研究某种事物的客观利弊,对法律(学)家制定正确的治理规则有很大帮助。一般情况下,如果科学家一致认为某个事物利大于弊时,法律(学)家在制定治理规则时通常会采纳这一观点。
然而并非永远都是如此。有时法律(学)家明知科学家有一致的负面评价,但仍然会不予理睬。比如,“吸烟有害健康”这一论断在科学界无可置疑,但在法律上,基于对自由、经济发展等多因素的考虑,大部分国家并不彻底取缔烟草买卖,只是加以一定程度的限制(比如强制加一句警示语、烟草专卖、加税等)。
法律判断和科学判断是可以而且应当分离的。
2、法律对未知风险的规制策略选择无关对错,而是权衡
因此转基因法律规制的问题核心是:在某个特定的时期,对于一些新生事物,科学家可能也无法判断利弊、或科学家们对利弊存在严重分歧的情况下,法律应该持有何种态度?
一般而言,可能的策略/原则有:
1)严格原则:不能证明安全,那么应当推定其有害或风险非常大,法律规制应当严格。
2)宽松原则:无法证明危险,那么应当推定其安全或风险非常小,法律规制应当宽松。
法律(学)家们应当先验的独立判断采取这两个原则中的一种,而无需等待或依赖科学家们作出共识判断。
面对转基因这种新事物的不确定风险时,法律又应该做何选择?法律和监管对转基因也有可能的两种态度:全面禁止或谨慎推进,放任推广但强调信息披露(标注转基因、让公众自行选择)。选择哪一种,不是一个科学问题,而是一个法律整政策的选择问题。
笔者认为,在科学判断不明时,起码在事关公众安全和人身健康等重大、不可逆的事项上,应当采取严格原则或谨慎推进原则。有些事情的利弊是无可比较、有些目标的价值事关底线,这些事情和目标必须排在最高的价值位阶。
3、转基因规制的“中国问题”
然而在发展中国家,除了“生命安全、身体健康”这种至高位阶的价值外,其实还需要考虑另一种同样极为重要的价值——生存权/粮食安全。有一个问题是不能忽略的,就是中国的耕地已经养活不了近14亿的人口了,现在已经是一个食品的净进口国,出于国家安全,主要是政权稳定,转基因食品是粮食安全的重要一环。
看到过一个网络段子:
【心酸】 记者在中国一贫困山区采访时拍摄的一张照片
记者对孩子的母亲说:“尽量让孩子少吃这些油炸的速食垃圾食品。”
孩子的母亲说:“ 没关系,不经常吃。但是每年都会给孩子煮一次吃,因为今天是孩子的生日,其实我们根本舍不得吃。”
这个段子不是说转基因食品的,但说明了同一个问题:吃,可能危害健康;不吃,可能失去生命。如何权衡取舍?
习大大曾在谈粮食安全问题时,着重提及转基因:
转基因是一项新技术,也是一个新产业,具有广阔发展前景。作为一个新生事物,社会对转基因技术有争议、有疑虑,这是正常的。对这个问题,我强调两点:一是确保安全,二是要自主创新。也就是说,在研究上要大胆,在推广上要慎重。转基因农作物产业化、商业化推广,要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技术规程规范进行,稳打稳扎,确保不出闪失,涉及安全的因素都要考虑到。要大胆创新研究,占领转基因技术制高点,不能把转基因农产品市场都让外国大公司占领了。
——2013年12月23日,习近平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自《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
在安全和自主创新(粮食安全),始终需要动态权衡,不可走极端。
三、余论:关于阴谋论与利益驱动
还有一些朋友提及,“转基因在中国的问题是不确定的大前提下已经推广泛滥”、“既有重大利益关系,又有实证还需要时间检验的技术难题,但立即上马并大力推广的,是利益驱动”。
笔者认为,利益驱动是必须的,是中性的。人类社会近两百年的加速度发展,就是靠着资本主义的逐利驱动高速前进的。崔永元可以竭尽全力揭露他认为的真相,孟山都也可以用尽力量来推广他的产品和技术。
不能认为站在商家立场的孟山都推广转基因就是在搞阴谋(在商家眼里看来,转基因技术有可能是确实有益于全人类、顺便自己也发大财的),也不能认为做出道德斗士姿态的崔永元就一定是正确、没有利益驱动的。利益驱动本身,是个中性词,不应该是贬义词。
这两边,并没有谁是真的手无缚鸡之力的弱者。两边的舆论战越欢,我们普通人越是受益。斗士是需要的,只有论战才会引起广泛关注和重视。方舟子和崔永元都可能是历史的功臣。
只不过公众的这种受益需要时间的发酵,而时间上的滞后就会带来公众生命健康的损害。此时法律和监管就需要及时地站出来,做出相对符合我国国情的政策权衡,从而保护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转基因思辨:科学与法律的纠结
作者:王立来源:丰国律师

最近有两篇关于转基因的文章流传甚广。一篇是《旅美华人:我曾跟随崔永元在美国拍摄转基因纪录片,他无意中触及一个巨大的国际利益集团》,另一篇是《美法院作出关于转基因的里程碑式判决:贴上致癌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