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胖猫”事件概述
2024年4月11日,一位网名为“胖猫”的男子因女友与其分手而在重庆跳江身亡。随后,该事件在网上不断扩散传播、持续发酵。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迅速发展之下,网络讯息传播速度之快也让人震撼,网络作为双刃剑,在为人们带来更为迅捷的消息的同时,也产生了其相应的弊端和痛点。胖猫的女友谭某被视为利用感情骗取钱财的“捞女”“骗子”,与此同时,随着胖猫姐姐刘某利用其社交平台账号,将胖猫与谭某的聊天记录节选放到网上,迅速形成热点话题,造成大多数公众对该事件产生错误认知,甚至许多颇有知名度的网络公众人物也参与了转发、评论,造成了网上出现大量针对谭某的人肉搜索、造谣、谩骂等行为,并且有网民号召众人给谭某的支付宝进行数额为0.01元的转账,在转账页备注栏里附带对谭某的侮辱、谩骂的留言,这些行为已经严重影响谭某正常生活,同时也造成社会秩序混乱。
2024年5月19日,事情迎来了反转。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分局发布了警情通报,经依法调查,谭某和胖猫存在真实的恋爱关系,经济上为互有往来,而非刘某所宣称的以恋爱为名骗取胖猫财物,不构成诈骗犯罪。胖猫姐姐刘某侵犯谭某名誉和隐私,先后在网上公布了大量涉及谭某的个人隐私信息,并且通过联系他人代写文案、购买流量等方式故意误导舆论走向。在此期间,刘某在网络平台账号的粉丝数从263个增加到最高的290多万个,获点赞1455.6万个。
02、法律分析
就上文中胖猫姐姐刘某通过网络社交平台对谭某实施网络暴力的行为,以法律为基点,作出如下简析:
刘某的行为涉嫌违法
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上述条款中的个人信息即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上述案件中刘某公然传播能够识别为谭某的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对谭某个人信息的泄露,侵害了谭某的个人信息权益。
其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名誉是对民事主体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结合为一体的社会评价,这种社会评价直接关系到人本身的人格尊严、社会形象和社会地位,这也是《民法典》将名誉权作为一项具体人格利益予以法律保护的原因之一。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中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在《民法典》中,将隐私定义为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刘某利用网络空间大肆传播谭某的个人信息,捏造谭某“恋爱为虚,骗财为实”的形象,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叠加当事人——胖猫已经去世的事实,迅速激起了广大网民对谭某的“讨伐”,部分网友过激和非理智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谭某的私人生活,对其名誉权和隐私权都是一种侵犯。
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在民事权利这一章节作出了上述规定。孟德斯鸠曾言:“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公民权利在《民法典》羽翼的保护下自如地伸张,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便显得尤为重要,对于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的侵权行为,必须承担法定范围内的侵权责任,这不仅是对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的维护,亦是对《民法典》尊严的维护。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在前款法律规定的基础之上,《民法典》细化了对于人格权遭受侵害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了侵权人应承担的不同责任,维护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03、原因简析
现代社会,互联网的兴起发展速度较快,大多数人们的生活与网络息息相关,互联网如同一张大网将人与人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但同时,互联网也因其自身虚拟的特点而具有隐蔽性,网友之间如同熟悉的陌生人,纵观胖猫事件,发展至今,虽然还没有最终的定论,但刘某对于谭某个人权益的侵犯已属事实。回顾以往社会热点,类似网络暴力事件不胜枚举,例如武汉小孩车祸身亡,其母亲被网暴最终跳楼自杀、华师大女生粉头发探望生病的爷爷,不堪网暴而选择自杀、杭州女子取快递被诽谤……如果将恶毒的语言比作一把开刃的剑,那么那些不堪入目的文字便是扎在人心上的一根刺,在受害者每个不经意的瞬间,都可能会对其带来二次的伤害,以本文中所提及的案件为主,结合以往网络暴力事件,简析网络暴力易出现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内容:
网络具有虚拟性
网络世界因其虚拟性的特点备受大家喜爱和推崇,尤其是在大多数青年人中间,网络世界已经成为其消耗自己空闲时间的唯一方式。短视频、游戏、电子书、视频等等使人眼花缭乱的休闲娱乐方式为其在忙碌的工作和学习之中提供了精神慰藉。由于大家大多都是通过注册账号,以昵称活跃于网络空间,相当于自己为自己建立了一个新的身份,大家借用这个身份在网络世界“畅所欲言”,丧失了自己原有的身份的束缚,键盘敲出来的字更是不经思考,很多时候易成为网络暴力的助推者。
社会大众受教育程度的不同
现代生活节奏较快,丧失了以往悠然自得的心境,人们像是被巨大的推手推着不断向前,没有了缓冲和思考的时间,对于信息的获取也从以往的纸媒、收音机、电视变成了更为便捷的短视频,碎片化的信息收集的确为我们节省了很多时间,但也容易因为只言片语而形成先入为主的错误判断。上至耄耋老人,下至垂髫孩童,我们在生活中随处可见刷着短视频的人们,也正是由于网络门槛较低,缺少对信息的筛选和定向推送,导致了网络世界信息的良莠不齐,同时,尽管义务教育已普及多年,但大众的受教育程度仍然参差不齐,这便导致了很多人可能通过他人的一两句话便断章取义,成为别人枪里待发的子弹。
公众法律意识薄弱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要完成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伟大目标,除了要不断完备我国法律法规之外,更要重视普法事业的同步进行,现阶段,我国的各部门法律已经较为完善,但大多数人还并未完全理解法律这一强有力的工具,不懂得如何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不懂得如何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
04、完善路径
为避免“网络暴力”事件的再次出现,亦为了更好的保护每个公民的个人权益,本文针对上述网络暴力出现的原因提出以下建议:
加强网络用户信息登记
现阶段,已经有许多的应用软件开启了用户实名制的模式,即如果要使用该应用,则必须将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在网络服务商处进行登记,网络用户信息登记一方面可以增强对虚拟网络空间的监管,另一方面,在被侵权人的权益遭受侵害时,可以通过网络服务商尽快查找实际的侵权人,减少自己的损失,同时也有利于相关部门的侵权人的责任追究。与此同时,网络服务商应该对已登记的用户进行保密管理,不得从事非法的活动。
有关机关加强监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面对被侵权人的通知时所负的责任,基于此项规定,仍存在以下问题:当被侵权人发现侵权行为时,侵权行为已经进行了一定范围的传播,尽管采取了屏蔽、删除、断开链接等措施,但因互联网具有时效性的特点,仍会对被侵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网络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筛查,对“关键词 引用话题”等内容进行筛选审核屏蔽,从而避免上述问题的出现,从根源上缓解上述困境,切实保护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
增强普法教育宣传
普及民众法律常识、提高民众法律意识乃依法治国之基础。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形成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而良好的法治环境的基础少不了生活在其中的民众具备一定程度的法律意识。网络空间现阶段受众群体较大,涉及的人群年龄段也不同,应当重视对于网民的普法宣传教育,尤其是对于个人信息和个人权益保护方面法律知识的普及,开展多形式大范围的普法宣讲,推动我国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努力营造法治文明,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途径。
增设治安管理处罚及刑法惩处条款
网络暴力不容小觑,严重的网络暴力会间接的造成公民人身、财产及生命的损害。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网络暴力行为需上升至治安处罚及刑法惩处的高度,从而规范广大网民的言行,让广大网民对自己的言行造成的后果有合理预判。目的就是进一步的净化网络空间减少非法信息、谣言及恶意攻击的产生。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法治在网络强国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关于网络法治的重要论述深入人心。他指出:“要把依法治网作为基础性手段,继续加快制定完善互联网领域法律法规,推动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确保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网络空间的主体是现实的,大家都应该遵守法律,让网络空间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
“胖猫”事件——个人权益保护的法律解读
作者:曾涛 孙楠来源: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01、“胖猫”事件概述 2024年4月11日,一位网名为“胖猫”的男子因女友与其分手而在重庆跳江身亡。随后,该事件在网上不断扩散传播、持续发酵。